浅析抵押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8-10-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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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抵押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作者:程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0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实现过程中特别是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第三人的占有妨害,抵押权人能否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第三人对抵押权的妨害在第三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从保护抵押权及维护司法统一的角度来看,执行法院的除去后拍卖与另行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应当成为抵押权人排除妨害的两种并行路径,而非由前者否定后者。 关键词 抵押权 执行 拍卖 排除妨害 作者简介:程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94-03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人对抵押物仍旧保有用益价值,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抵押权着眼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支配则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抵押权制度设计很好的体现了《物权法》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然而,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亦会影响抵押物的状态从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抵押人在将财产抵押后又将财产出租或出卖,导致抵押物客观上处于被第三人占有的状态,最终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此时如何处理抵押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着不同做法。本文拟对第三人占有抵押物导致抵押权实现受阻时的抵押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两个案例,两种观点
在抵押权的实现因第三人占有抵押物而受阻时,抵押权人往往会选择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此时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做法。
在原告曾某诉被告匡某某、沈某某、罗某某及第三人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曾某与第三人刘某某于2012717日签订借款协议,由刘某某向曾某借款,同时刘某某将其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因刘某某到期未能还本付息,曾某起诉,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如刘某某未能在20137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曾某可以要求刘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314日、同年319日、同年412日,刘某某分别将案涉抵押房屋的第二、三、四层卖给被告匡某某、沈某某、罗某某。后刘某某未按调解协议支付款项,曾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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