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13 21:51: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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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甲、乙、丙三级,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全部具有住建部核发的房屋建筑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监理单位独立承担过5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全部具有住建部核发的房屋建筑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监理单位独立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2名以上具有住建部核发的房屋建筑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他人员应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监理执业岗位证书、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6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审批管理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须填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申请材料原件一并报省政府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二)受理:审批窗口人员对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或需要补充材料目录,并将有关材料返还申请企业。

(三)审批: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条件按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国家人防办于每年3月、9月集中办理);乙级、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送达:审批决定于规定时限内在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个人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其聘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
  (八)监理企业申请甲乙级资质的还应提交企业近两年完成的,资质条件规定数量的人防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九)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两年完成的,升级所需数量的人防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各种证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第九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升级审批程序同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乙级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丙级资质,在丙级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监理项目。申请人防工程甲级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乙级资质,在乙级资质期内承担过5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监理项目。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甲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乙级、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时或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其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销毁,其中甲级资质证书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销毁。

第四章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设施,以及具有人防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人员(人防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M以下的不少于3人,建筑面积1万平方M以上的不少于5人,且应当专业配套)。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展人防工程项目监理业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有人防防护部分监理专篇。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范围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同时提交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监理项目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规划、细则等材料。

第十八条 省外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入吉承揽业务,应根据有关规定到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执业岗位证书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条 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参加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知识培训而未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上岗证书》的,具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取得相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当需要更换监理单位时,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持申请报告、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新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原单位解聘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到省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6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提供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三)纠正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人防监理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给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给以相应处罚:      

(一)未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或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将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获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

(六)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合同的;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八)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利益的;

(九)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给予监理单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被责令停业整顿等其它行政处罚的,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 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 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人防应急准备需要,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战时落实,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XX)、《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XX、《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等技术要求、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人防指挥工程平时不得预留平战转换项目,必须与工程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设计平战转换设计应同步完成,编制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各专业设计专篇。在建筑设计说明中应列出平战功能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在结构专业平战转换设计详图中明确转换部位、方法和技术措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作为施工图设计组成文件之一(可参考《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XX中的附录ABC

  平战转换通风设计,战时送风管道系统和风口宜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通过阀门转换。仅供平时使用的通风井宜优先考虑按国标图集集气室的要求进行平战转换设计。

  第  平战转换电气设计,战时的应急照明宜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战时的正常照明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宽度在2M以下(含2M)的战时封堵措施采用门式封堵。

通风竖井应设人员检查口,其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设计安装固定门槛。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设计安装固定门槛。活门槛防护密闭门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设计使用:

(一) 为满足消防有关人员疏散规范要求;

(二) 平时有较多人员经常出入的商业场所出入口。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井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第十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以下人防防护设备、设施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装到位,不得作为平战转换预留项目

  (一)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密闭、密闭门、活门、密闭穿墙套管、密闭观察窗、各类封堵框、人防(防爆)井、池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结构和构件

  (三)工程口部的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等部件,包括通风系统的监测取样管、增压管、密闭阀门、换气堵头、进风口部通风管道(至进风机送风管出机房段)、超压排气活门以及各种通风阀门、部件等。

  (四)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及相应的各种阀门、防爆地漏、清扫口

  (五)人防供电系统的进户电缆(到战时配电间)、抗爆呼叫按钮、人防通风信号及控制装置和战时照明、动力、音响、通信、信号等管线。

  第十一 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项目,防护设施与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或安装到位:

  (一)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战时使用的除尘器、过滤吸收器、战时风机、战时水箱、供水设备、排水设备、配电箱、信号箱、管内穿线、插座等。

  (二)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战时使用的配电箱、信号箱、管内穿线、插座等。

  (三)医疗救护工程水冲厕所及其上下水管道、洁具、附件等。

  (四)洗消间除平时不用的淋浴器和电加热器暂不安装外,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和给排水、电气管线、洗脸盆、插座、等其它设备应配置到位

(五)主要出入口装配式防倒塌棚架钢柱基础和预埋锚栓等,按国标图集的要求配置。对钢柱基础顶部应采用保护措施。

(六) 甲类人防工程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战时使用的人防固定柴油电站,能平战兼顾的应全部安装到位,只供战时使用的,除柴油发电机组、战时控制柜外,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配置到位平时有备用电源要求的,宜设置平战结合柴油电站。

(七)战时选用蓄电池组为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容量不宜大于20KW

十二  平战转换设计应根据设计规范和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要求,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封堵构件应在验收前做好编号,并存放专用房间(大件固定在封堵位置附近)

十三 平战转换设计审查应把握以下几点要求:

(一) 转换措施应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

(二) 临战转换工程量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各类孔口转换措施应可靠易行。

(三) 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转换设备和构件。

(四) 需要平战转换人防工程,应根据储存转换器材的数量设计专用平战转换设备、材料的储藏室。

十四 防护密闭内墙体施工,模板的对拉螺杆不得使用光圆螺杆(套塑料管),必须参照外墙做法,全部使用止水螺杆。

十五 本暂行规定为人防工程设计与施工的补充要求,各人防工程建设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执行本暂行规定

十六 本暂行规定自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4266111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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