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26 16:41: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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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根据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印发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附件二)、我行与省金融办签订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与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将根据小贷公司发展情况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示行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现提出当前阶段我行对小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从我省推行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贷公司发展如火如荼,初具规模。截止今年6月末,我省小贷公司已扩展至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63.25亿元。其中,昆明市小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15.3亿元。同期,全省小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金已达数十亿元,改善地方农村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全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

截止201012月末,全省共计有23家小贷公司在我行17家分支行开立了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小贷公司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09年初我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小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行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行卡、网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分(支)行对小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隐患;

(三)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

我省小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然而小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抗风险能力有限。小贷公司资本规模小,而且由于其从事小企业涉农贷款业务,其自营性贷款有效担保较薄弱,具有较高行业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均靠公司自我消化,抗风险能力有限;

2、贷款管理、内控制度有待形成成熟模式。小贷公司专业人员较匮乏,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并且,其没有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权限,无法对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增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3因不规范经营带来的风险。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排除个别小贷公司有可能通过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其他户名对公账户、个人账户)进行体外循环经营,违规发放高利贷或超出资本净额发放贷款。与此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在面对自身经营压力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其监管手段和方式单一,增加了金融机构对上述小贷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监管难度。

二、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指导意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营销和风险管理手段,要求我行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严格遵循《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并结合《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我行小贷公司授信风险控制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授信基本原则

(二)

对小贷公司授信坚持优中选好的原则,以试点方式逐步开展。

(二)授信准入条件

小贷公司授信准入条件除满足《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五、七条的相关规定,还要求小贷公司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含)。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对自营性贷款进行贷款质量确认

要求对有融资需求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及《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进行贷款级分类。原则上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含)以上的小贷公司不予信贷支持。

(四)对有融资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周期要求

要求小贷公司截止授信业务申报期,至少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一个会计周期),其自营性贷款已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五)授信额度的确定及定价规定

1、授信额度的确定。对小贷公司的授信额度应结合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并严格按照《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2、贷款定价。《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综合考虑业务受理当期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利率、不良率、净资产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在富滇银行授信采用的担保方式四项因素作为贷款定价的依据。按照《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度测算表》,测算出四项风险因素的风险度累加汇总情况,并对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定价表》浮动利率。

原则上我行对小贷款公司贷款定价的起点利率不得低于人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度测算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定价表

(六)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方式的规定

1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方式要符合《富滇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抵押担保、有价证券质押担保及我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追加小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或前五位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资产抵押担保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2采用小额贷款公司自营性贷款(即运用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质押担保仅能作为授信的补充担保形式与其他担保方式构成组合担保的方式,同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办行应严格审核小贷公司自营性贷款,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且,可以提供质押的自营性贷款按照五级分类应为正常类贷款;

2小贷公司采用自营性贷款质押担保的融资额度与其在我行获得的全部授信额度占比应控制在30%以内。同时,以小贷公司自营性贷款作为质押物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0%

质押率=我行承贷额度/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类自营性贷款X100%

3应要求小贷公司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质押通知书(附表一),小贷公司的客户即用款人(债务人)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质押通知书回执》(附表二)。确保用款人(债务人)偿还小贷公司的贷款必须转入小贷公司在我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由经办行监督将该款项划入小贷公司在我行开立的还款保证金专户中,专项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4经办行要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规定,对小贷公司出质的自营性贷款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并填制《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质押登记(撤销)记录表》(附表三);

5小贷公司要向我行提供其与用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对应的《担保合同》、完税证明等相关贷款核心资料复印件,加盖小贷公司公章,作为我行信贷资料归档保管。

(七)我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1、我行投放于小贷公司的信贷资金的投向,除符合《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同时,还要求小贷公司不得将我行信贷资金用于向其客户(用款人)发放土地收储贷款不具备合规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等项目贷款

2我行不受理尚未开设分支机构地区的小贷公司的贷款申请。

(八)使我行贷款的要求

小贷公司使用我行贷款皆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在我行审核其与用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前提下支用贷款,并其委托我行将贷款支付到用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

贷款期限及还贷要求

1我行对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小贷公司仅能办理不可循环敞口授信(贷款

2、我行小贷公司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且贷款期限应与可以覆盖我行贷款额度的小贷公司还款有保证的自营性贷款到期日相匹配

3、小贷公司除开立基本账户外,应在经办行开立还款保证金专户,其收回的每笔贷款必须转入其在我行开立的还款保证金专户中,专项用于偿还我行贷款,直至可以覆盖我行全部贷款本息。

(十)加强对小贷公司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从严审核准入条件,加强操作流程控制,提高贷后管理力度。

(十一)对违规违法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操作行为的小贷公司,我行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同时上报监管机构。

、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指导意见

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我行与省金融办签订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的规定,我行作为合作银行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小贷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原则上要求当地金融办与我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议书可参照我行拟定的《金融合作协议书》(附件四);

(二)总行指定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小贷公司监管机构省金融办对接;经办行应根据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总行业务部门上报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小贷公司相关数据及情况,并与当地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对接;

(三)经办行应严格控制小贷公司私自开设银行账户,除小贷公司在我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之外开设其他账户,应及时向总行业务部门汇报,由总行业务部门汇总上省金融办备案;

(四)经办行应严格审核小贷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借据、合同并建立档案;

(五)经办行要严格把关,按规定、按程系操作小贷公司资金的划转;建立业务台账,对小贷公司发生的每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填制《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资金划拨监控登记表》(

(六)经办行要建立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小贷公司的贷款投向、具体往来账务明细进行汇总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根据要求定期上报当地业务监管部门和总行业务部门,如小贷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经办行应及时书面上报上述部门;总行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向省金融办反馈小贷公司业务情况;

(七)经办行要加强对小贷公司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小贷公司资本金变动情况的监测,防止小贷公司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资本净额发放贷款和发生资金挪用、抽逃行为;

(八)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小贷公司,我行应及时上报监管机构,并视违法违规情况,停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九)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具备被查询授权及建立完善查询登记手续的前提下,支持小贷公司对其客户征信信息查询工作,并填制《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查询记录表》

(十)我行作为省金融办批准的小贷公司金融合作银行应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对我行疏于管理造成小贷公司严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将视情况停止与我行合作并取消合作资格;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二:《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三:《金融合作协议书》

附件四:《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情况表》

附表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质押通知书》

表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质押通知书回执》

附表三: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质押登记(撤销)记录表

附表四: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资金划拨监控登记表

附表五: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查询记录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

附件一:

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质押通知书

             

根据我公司于   日与贵公司(或XX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协议),我公司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借予贵公司(或XX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款项。目前,由于我公司业务需要,将贵公司对我公司的欠款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详见借款明细表)质押富滇银行,现请贵公司对我公司的上述债务加以确认,并按借款合同(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将上述款项付至下列账户中: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   分(支)行

户  名: 公司

账  号:       

       单位公章:

xx小额贷款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债权明细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附表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债权质押通知书回执

         xx小额贷款公司)

我公司(本人)于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借款合同,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目前,我公司(本人)收到贵公司出具的《贷款债权质押通知书》,并基于贵公司的要求,将该借款合同项下贵公司对我公司(本人)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债权质押给富滇银行(详见贷款债权明细表),我公司(本人)对上述债务及质押行为无任何争议,并将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或提前)将上述借款付至下列账户中: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昆明_____   支(分)行

户  名: 公司

账  号: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贷款债权明细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附表三: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质押登记(撤销)记录表 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小贷公司采用自营性贷款质押担保的方式在我行获得或到期结清贷款时,对其质押物登记或撤销的记录。

2、

3、 “质押物名称”及“质押物金额”:主要指小贷公司自营性贷款及贷款额度。

4、

5、 物编号(借款合同编号):指小贷公司向其客户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编号。

6、

7、 押合同编号:指我行与小贷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编号。

8、

附表四:

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资金划拨监控登记

经办支行名称: 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

1、付款金额指小额贷款公司向其客户发放贷款金额或缴税款等其他用途的资金金额。

2贷款用途(或付款用途):若小额贷款公司付款是用于向其客户发放贷款,则该栏应填写其向客户发放贷款的用途;若付款是用于缴税款等其它非借款用途,则该栏应按实际付款用途填写。

3、“执行利率”及“借款合同编号”栏:仅当小额贷款公司付款是用于向其客户发放贷款的情况,必须填写该栏;其它非借款用途的付款,则不用填写。

4、划拨资金来源指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的款项资金来源企业自有资金或银行获得的信贷资金。

附表五

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查询记录表

经办支行名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3ba134c74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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