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19-06-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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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



篇一: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
篇一: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张国华
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
“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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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件。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95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依法移送。

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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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握“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确定。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有的公司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处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按照合同法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其实,该公司完全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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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是有硬性规定的。某案件按性质或者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选择由中
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效。案例三就属这种情况。我们应按其诉讼标的额选择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如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都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还有涉外专属管辖案件,都不得通过约定管辖而更改。
当然,依法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约定无效,这仅是基本前提。要使管辖约定既利于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又能使对方接受,还有不少策略、技巧有待探讨掌握。篇二: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作者:林诒高发布时间:20XX-06-2811:10:52 一、案例
20XX11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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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XX7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购销合同的管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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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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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
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513613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辖的确定
既然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确定所有合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理应适用于确定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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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辖,按该条的本意,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履行地(包括接受价款地等)法院本应都有管辖权,但《民诉意见》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门规定,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义的规定,仅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点(应包括价款接受地点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专门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就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19条有冲突,因《规定》的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辖权的确定自然应适用《规定》 对《规定》笔者的理解: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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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37b0588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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