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上诉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纪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X户。
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X户。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行长。
申请事项:撤回对(2016)鲁0202民初30XX、30XX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30XX、30XX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了上诉,现申请撤回对上述二案的上诉,请法庭批准。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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