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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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参保登记(一)申报
1.申报地及申报方式
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村委会”)向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申报时间
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应在每年1220日前提出参保申报。3.应提交的资料1)正常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格式统一为A4复印纸。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④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老年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④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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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领保人员,还应提交同一《户口簿》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凭据;
⑥选择缴费的残疾等级达到12级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⑦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村委会申报
委托村委会申报的,由村委会代办员持村委会介绍信、《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和参保人所需的资料统一办理申报。二、缴费
(一)正常参保人员缴费
选择到代办银行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参保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时到代办银行按选择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代办银行为其出具《缴款书》。
缴费后,参保人员应将《缴款书》社保所留存联,当天交社保所,作为消号凭据。(二)老年参保人员缴费
对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交本人,老年参保人员按照现金直接缴费方式向银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社保所留存联,当天交社保所,作为消号凭据。(三)参保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
1.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及时到参保地社保所申报。经社保所审核合格的(涉及可能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相关信息的,需报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为其办理维护变更手续。
2需要变更次年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年1220日前,向社保所申报,并填写《变更表》后,参保人员按照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未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的,其次年缴费标准仍按原申报缴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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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况下补缴
办理完成申报审核手续的正常参保人员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缴费的,由本人在次年1220日前提出申请,经社保所审核后,可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补缴上年度养老保险费。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终止(一)关系转移1.申报
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镇(街道)间迁移的,原参保地社保所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后,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资料到户籍转入地社保所办理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参保人员因户籍关系在本市区县(自治县)间迁移的,由户籍转出地社保所将参保人的申报资料报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①转入地已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户籍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移资料为其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②转入地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其转入地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3)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移出本市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转出当年在转出地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完清缴费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二)关系终止
1.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1)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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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境)定居1)申报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向其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2)办理程序
社保所将参保人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经办机构打印《支付明细表》,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四、待遇核定、发放及管理
凡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正常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1.应准备的资料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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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程序
1)正常参保人员凭以上资料向最后参保缴费的社保所申报。
2)社保所进行初审(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人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交本人,参保人员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缴纳一次性补足的养老保险费)后,为完清缴费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出具《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连同《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交社保所发给本人。(二)老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老年参保人员提交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的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社保所申报。选择一次性趸缴的,还应先足额完清费用。
2.社保所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出具《资格证》,连同《计算表》交社保所发给本人。(三)死亡待遇核定及发放1.申报
领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在30日内,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等资料,向领保地社保所申报。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将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和死亡补助金划入领保人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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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1.居住在本市的领保人员,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应于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资格证》到社保所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1)居住本区县内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进行资格核查。
2)居住在市内其他区县的,到居住地社保所进行资格核查。
3)因重病、高龄等原因,不能前往社保所接受资格核查的,可通过村集体向社保所提出上门核查申请。
2.居住在市外的领保人员,由本人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9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3.居住在境外的领保人员,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外交部等4部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6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本养老金暂停或停止支付
领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暂停或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1.逾期三个月后仍未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的;2.被逮捕、判刑(缓刑,监外执行的除外)或被劳动教养的;3.法院依法宣布失踪或下落不明的;4.法院依法宣布死亡的;5.领保人员死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基本养老金恢复发放
对暂停或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领保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1.参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后确认可续发基本养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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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逮捕、判刑或被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3.法院依法宣布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再现的;4.法院依法宣布死亡后又出现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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