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2020年

发布时间:2020-04-16 18:45: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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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公司在成长的过程中,股权转让与增资是公司逐步逐步壮大的必经之路。很多的创业者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操作比较随意,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或者根本没有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完全按照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操作。对于想进行资本运作,真正让公司壮大的创业者来说,规范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可以给公司在未来免去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与不必要的麻烦。

 

831129领信股份自设立至挂牌披露期间,共进行了三次股权转让,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为每股 1 元,定价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转让方出资时的股权价格为准,上述历次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同时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当时的公司净资产差额不大,价格公允。  

 

股份公司自设立至今共进行过一 次增资,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本次增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莒县分所出具的鲁舜莒  会验字[2011]第 A136 号《验资报告》审验,增资款已全部出资到位,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股份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股权转让方的声明,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中,  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三人的股权转出原因是将从公司离职,李胜玉股权转出的原因是个人购置房屋等急需资金。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潜在争议或利益安排。 

 

2011 年 12 月 20 日,领信科技董事赵延军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 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单玉贵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 5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孙建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 75 万股股份转让给李鹏。同日,领信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进行上述股权转让。但根据公司当时的登记资料,赵延军委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为公司监事。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领信科技在进行上述股权转让时,董事赵延军及监事单玉贵、孙建东的股份  转让比例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规定的 25%的转让限制,上述股权转让超出法律规定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受让方应依法将超过法律规  定比例的部分股权返还转让方,转让方应将股权转让款返还受让方。

 

解决思路与法律风险评析:

相关股权转让的当事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存在了瑕疵。但股权转让已经过去了多年,不可能进行简单的逆转。实践中应该遵循解铃还需系铃人的思路,让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对股权转让做出合理的说明,并做出不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的承诺,再根据时限上来做具体风险分析与评估。

 

本例中,领信科技股权转让方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分别在2014年6月出具相关声明与承诺:“一、本人转让上述股权的原因为本人将离开公司,不再担任  公司相关职务。二、本人转出的领信科技的股权系本人以自有资金取得,不存在代持、信托或其他股权受限情形,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三、本人的股权转让行  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以欺诈、胁迫等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  四、本人已收到股权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与股权受让方、领信科技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或其他潜在纠纷。”  

 

从时限上来看,本例中,2012 年 2 月 28 日,赵延军不再担任股份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不再担任股份公司监事,至 2012 年 8 月 28 日,已满足法律规定的离职 6 个月后可以转让的条件,因此导致上述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已经消除,上述股权转让双方并未要求对方返还股权或转让款,上述超比例转让部分股份可以认定为无效情形消除后发生的转让。相关股权转让方已经做出上述承诺,同时,股权受让方李鹏、毕文绚也出具《股东书面声明》,确认其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受限情况,也不存在股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所持股份公司股份不存在与其他人之间的股权纠纷、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应披露而未披露情形。  

 

综述:本例中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愿体现,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潜在争议或利益安排,股份公司历次增资合法合规,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股份公司上述部分股权转让虽然违反了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曾存在可能发生股权争议纠纷的法律风险。但限售情形消除后,上述股权转让方对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且股权转让双方均声明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潜在争议纠纷,相关法律风险情形已经消除。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的有关规定,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  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  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领信科技的上述股权转让虽然存在一定法律瑕疵,但上述股权转让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且事后转让方对上述转让事实的  真实性进行了确认,转让双方均声明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目前,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因此,股份公司满足“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2a3eb6faf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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