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力度,强化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省治超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超办)负责组织对各设区市治超工作的考核;各设区市治超办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治超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实地检查、随机抽查、适时暗查、责任倒查等方式进行,并与社会和媒体监督、群众举报、平时督查、日常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治超工作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全年考核满分1000分,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分别占300分、300分和400分。
第五条 日常考核由省治超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每月统计一次,采取累计扣分方式,扣完为止(详见附件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超限检测站建设运行情况。省厅下达超限检测站建设和改造计划后,未按计划完工的超限检测站,每拖延一个月扣5分。超限检测站未能保证24小时规范有效运行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2.专项工作落实情况。根据省治超办对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和质量要求,按每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未按时或按质量完成的每项扣10分。
3.举报、投诉和督办事项情况。发生一起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扣10分。发生上级督办事项,每件扣20分;未能及时处理、办结的,每件加扣20分。
4.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报送情况。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0分,未按质量要求完成的每次扣10分。
5.治超工作宣传情况。在县级、市级、省级及以上媒体对治超工作出现负面报道的每次分别扣20分、50分、100分。
第六条 每年上半年和年终对全省11个设区市治超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依据《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措施、源头管理、执法规范、站点管理、治超效果等六项内容。
考核前各设区市治超办对辖区内县(市、区)进行考核,考核范围应覆盖辖区内全部县(市、区)。上半年考核结果应于6月30日前报省治超办备案;年终考核结果于12月20日前报省治超办备案。
省对市的考核,参考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县(市、区)的考核结果,采取推荐、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重点考核设有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治超工作重点区域内的县(市、区)。
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建立考评档案,准确收集整理治超工作的相关资料,以备查看。
第八条 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对各设区市治超工作进行排名。排名前两名的设区市原则上为治超工作先进市,但有治超工作落后县的市,取消治超工作先进市的评选资格。排名第6名到第11名的设区市各产生不少于1个治超工作落后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治超工作落后县:
1、辖区内因车辆超限超载引发桥梁或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2、辖区内装载、配载的车辆因超限超载引发外地桥梁垮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或超限超载车辆涌入外地的,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告我省的;
3、出台与国家或省治超政策相悖土政策的;
4、辖区内无双超信用企业达不到全省年度目标的。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治超考核成绩作为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治超办将各市、县(市、区)考核成绩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挂钩,对治超工作先进市、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和补助投资方面适当倾斜;对治超工作落后县,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调整相关交通建设项目,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条 请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对所辖县(市、区)治超工作的考核办法,自本文件下发20个工作日内报省治超办备案。
附件1: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
附件2: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日常考核评分表
附件3: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
附件2:
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日常考核评分表
注:本表每月统计一次,采取累计扣分方式,扣完为止。
附件3:
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表1
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表2
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表3
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表4
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表5
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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