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18 16:16: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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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规定

   

  为保证和促进公司正常有序的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XX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铁五人资[2008]83 )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XX公司 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班制

  ()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 小时为标准。

  ()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为标准,出勤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7 小时为标准。

  ()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昼夜连续生产(工作)的,实行轮班( 间歇)工作制。对实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员工,应根据岗位工作量大小、实际工作时间,分别确定不同班制。规定如下:

  1、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7.9小时以上,可实行三班半制;

  2、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5.0-17.9小时,可实行三班制;

  3、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2.5-15.0小时,可实行二班半制;

  4、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0.0-12.5小时,可实行二班制;

  5、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0.0小时以下,可实行一班半制;

  ()工作时间包括个人宽放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时间);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准备与结束时间);技术宽放时间(组织造成的中断时间);作业(工作)时间。

  ()员工依法参加国家、社会、企业等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正常劳动(工作),计算为工作时间。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各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实行各类工时制度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1公司本部、所属单位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正副党委书记、正副纪委书记、正副工会主席、正副三总师、正副团委书记。

  2公司本部、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公司本部、所属单位机关的勤杂服务人员及专职司机。

  3、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部门人员。

  4、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 项目经理部、窗口单位)中的全体人员。

  5企业中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6、其他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从事建施工生产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

  ()实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机械维修、门卫、巡守、配电值班锅炉操作人员。

  ()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岗位和人员以外的其他岗位的全部人员。

  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规定

  ()实行标准工作日制的工作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1、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员工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员工工资。

  2、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员工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员工工资。

  3、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工作,而又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员工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员工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后,单位依法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部分不计算加班工资。

  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包括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事后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其中工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时,经单位领导批准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按年、季、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人员,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或轮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或轮休的,经领导批准,按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对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四)实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人员,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可再增付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

  四、其他有关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计算为标准工作时间。

  ()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安排加班时,必须依法征得同级工会和员工本人同意后,妥善安排实施。

  ()对违反法规规定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不含自然灾害、抢险、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员工本人有权拒绝。

  ()实行按日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其加班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超过一天不足一天半的按一天半算。实行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算。

  ()月计薪天数及基本工资标准的计算

  1、月计薪天数=(全年日历天数365天一休息日104)÷12=21.75

  2、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1bfc758804d2b160b4ec0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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