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严法治吏及历史启示

发布时间:2018-11-28 19:46: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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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严法治吏及历史启示

人类在进入科技高度信息化的二十一世纪的同时,腐败问题也成为了全球性的话题。近几年来,贪污腐化案件屡见不鲜:“红楼”案件,“慕马案件”等等,上至国家级领导下至乡长,身为国家公务员,不为民服务,反之则成为百姓的寄生虫,酷似硕鼠,让民众唾骂。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上,党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首要问题来抓,并卓有成效。“徒法不能自行”,因此,领导干部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我国有着4000多年的法制发展史,不妨让我们“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翻开中国法制史,我们不得不要充分地肯定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重典治吏”的历史进步作用。

一.明朝严法治吏的指导思想及原因

出身布衣并参加了农民起义的明太祖朱元璋深刻地领悟出元朝是官吏过分宽纵,官场腐败,酷吏骄横,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亡国。他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长吏都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所以,他把整顿吏治看作是稳定统治的一项措施。为了避免重蹈元朝统治着的覆辙,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朱元璋决意推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发展生产,恢复经济,希望地主阶级与朱氏王朝通力合作,把对农民的剥削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但是,统治阶级内部一些鼠目寸光之辈,在其贪婪的阶级本性驱使下,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利用职权,侵吞赋税,隐占田地,受赃枉法。官吏的经济犯罪直接损害了封建王朝的利益,朱元璋既怕因阶级矛盾激化而被农民起义推翻,也不能容忍地主阶级内部异己力量羽毛日丰威胁皇权,因此,明初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生活经历决定了他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帝王更坚决、更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自然“重典治吏”就成为明朝重要的指导思想,始终奉行的国策。

二.明朝严法治吏的特点

()立法完善

1.重典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在刑律中专设“受赃”篇一卷,其下有十一条之多,设置了“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家人求索”“官吏受赃”“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私受公侯财物”“因公擅科敛”等条,严厉打击官吏在所辖地区收受,求索,借贷,买卖财物及馈赠的土特产,克扣截留赃物,以及官吏的家人收受,求索,借贷买卖财物,役使官吏的部民。官吏即使没有接受财物,也没有枉法,但听任别人许诺给自己财物,也要严惩。对于监督法律执行的官吏,还要加重处罚。“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明律也延续了唐律的“六赃”,即6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它们分别是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其中有4种是涉及官吏贪赃。

2.严惩失职官吏

为了严厉惩治官吏失职行为,法律对各种机关的办事程式以及官吏的职责给予了详细规定,在《大明律》设定了名目繁多的失职罪。

就军官的失职罪而言,在警卫方面,明律规定了“失觉查”太庙门擅入、宫殿门擅入、宿卫守卫私自代替、从驾稽违、直行御道、关防内使出入、盘问私渡越渡关津、内奸外出外奸内入、递送逃军妻女出城、私出外境以及违禁下海等罪名,在战斗方面,明律规定了“失误军机”、“漏泄军情”、“不操练军士”、“失守城池”、“纵放军人歇役”等罪名。

就文官的失职罪而言,关于选拔考核官吏方面,有“贡举非其人”罪、“举用有过官吏”罪、“失于查照官吏给由”罪等。关于值宿方面,有“擅离职役”罪、“无故不朝参公座”罪等。关于起草印制发送文书方面,有“照刷文卷失错”罪,“上书奏事犯讳”罪、“磨勘宗卷迟错”罪、“漏使印信”罪等。关于检查登记户口田粮方面,有“失于取勘脱漏户口”罪,“检踏灾伤田粮失于关防”罪等。关于收税方面,有“收粮违限”罪、“多收税粮斛面”罪等。

3.禁止臣下朋党为奸

“朋党”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必然产物。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重个人关系和恩怨报应,使这种现象在封建社会非常突出。明初的统治者总结了历代特别是汉、唐、宋各朝理国成败的经验教训,认为对皇权的最大威胁是来自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之争,来自大臣官吏的结党营私。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便作铁榜九条,告诫功臣不得营私谋利,官军不得私自为公侯服务。不久,废除丞相制度。

随后,在制定《大明律》时,创设了“奸党”条,严厉惩处官吏交接朋党。依照《大明律吏律职制》中,下列行为均构成奸党罪:

(一)居心叵测,君主进奏谗言,唆使皇帝杀人的;

(二)凡大臣小官为依法应处死者,君主巧言进谏,以图减免其罪,并私下活动而激起人们的同情心的;

(三)在朝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

(四)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司指使出入人罪的。

4.发动群众打击贪官污吏

明代对于贪官污吏的处罚,采取了法外的措施。允许百姓陈告及扭送不法官吏,建立民拿贪官污吏的制度。

《户律户役》规定:若官吏科征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别弊法,被害之民可以拘执该官吏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不受理亦要依法论处。凡害民官吏,允许良民将其“绑缚京治罪”,并规定:“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大诰》更明确地规定:“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5.官吏管理制度完善

明初统治者借鉴了唐宋时期的行政法规,在各方面都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选任制度

《明史》卷六十九《选举志一》记载:明代“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明代任官制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洪武年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即南方人调北方任官,北方人调南方任官,后来虽不限南北,但“不得官本省”,即不得在本省任官。这是汉代“三互法”的继续和发展。第二,注意年龄的交叉。明统治者从吏治实践中看到:官员年五十以上者,“虽练达政事”,有统治经验,而精力衰退,责令有关机关选任二十五岁以上有学识能干的人才“与年老着参用之”。这样“十年之后,老者休致,而少者已熟于事。如此则人才不乏,而官使得人。”

2)爵勋制度

明朝的爵位是“非社稷军功不得封”目的是“以酬武功”,可世袭。如果说唐代的官封是虚封的话而明代连虚名也取消了。勋制按官品授勋,吏部稽勋司掌勋级,授勋的目的是勋“以奠其能”。

3)考核制度

明代官吏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是对所有官吏全面的考核,接定其升留和降职。考察是定期对内外官进行。又有外察与京察之分,三年一次外察,六年一次京察。史载:“考察者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考曰病曰罢曰不谨。京官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老病)降调(浮躁不及)闲住(罢不谨)为民(贪酷)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考察主要是对贪等需要加以行政处理的官吏审查对于考察的结论,本人可以辩白,主管机关考察不实,也要受连带处分。而治绩特别优异者皇帝可以特准免考。在大计中考察的官吏,如被罢黜则永不叙用。

(二)执法严格

明朝要求官吏知法守法,尽职尽责。《大明律吏律公式》创造性地设置了“讲读律令”条款:“百司官吏务必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法去处考校,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一日,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违降用”,如有“夹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文”“不明律意者”,都要受到笞等处罚,甚至处斩。

《刑律》规定,司法官吏判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故意出入人罪,为“常赦所不原”。要求各级官吏熟读和理解法律,并依照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违者,轻者给予罚俸、笞、降职等处分,重者处斩。该条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督促官吏知法、守法、执法。

“激变良民者,其家族诛”,是《大明律》创设的条文。在封建皇帝眼里,人民是“羊”,官吏是“牧”,牧者,抚之以群羊。《大明律 兵律军政》规定:“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即官逼民反,责任在官,法律首先制裁“激变良民”的官吏。这种立法之严是明智的,“讲读律令”和“激变良民”直到今天仍不失参考价值。

(三)重刑惩治

纵观封建史,惩腐最严厉的应该是明太祖朱元璋,仅《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实草等酷刑。属员贪赃,主官连坐;父祖贪赃,子孙连坐。如失职罪,轻者处以笞杖,重者处以绞斩;奸党罪,本人处斩,如危害较大,则不仅本人处斩,而且妻子没为奴,财产入官。

在治吏的打击力度上,明朝比唐朝惩罚加重。为防止官吏擅权,明律在事应奏不奏条中规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这一规定比唐律对擅权行为的处罚大为加重。

涉及官吏贪赃的监守盗,明律规定:“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斩;而唐律则一尺杖八十,三十匹处绞刑。又如受财枉法,明律规定有禄人犯者,统计所受财物,一贯以下杖七十,满八十绞。无禄人犯者比有禄人减一等,满一百二十贯处绞。明律将“六赃”绘成图,置于律首,表示重惩,突出了此罪的处罚。而且明朝“钞贱物贵”,以货币的比值计算,明律对赃罪的处罚要比唐律重的多。

明初的“重典治吏”其首推《大诰》,属于惩治贪官污吏受赃等罪就有一百五十条之多,占条款百分之六十,在处罚上比明律重,以不枉法之罪为例,《明律》均不处以死刑,但《大诰》则处枭首,凌迟等极刑。

最有特色的“申明亭”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揭诸司法者”“以示戒”;“皮庙场”是在府州县卫官署左边设土地庙,作为剥贪官人皮的场所。《草木子》记载:“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警心。”

明朝行政法的研究方兴未艾,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典。张晋藩认为:“《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按职分卷,分别叙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和事例,以及相互关系与活动原则。”乔伟在《中国法制史》第十章中说:“明初的统治者为严惩吏治,除以重刑惩治赃官以外,对官吏擅权失职的行为也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三.明初严法治吏的历史启示

(一)评价

明初的重典治吏,虽然由于封建官僚政治的种种弊端根深蒂固,因而不可能根除官吏队伍中的各种腐败现象,而且其自身也带来了一些消极作用。但是,它还是收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1.治吏给明初吏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清明。《明史循吏传》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历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百余年。”清代史学家赵翼甚至评价说:明初吏治“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之上。”这虽然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但确实说明洪武时期的吏治较宋元两代要清明的多。

2、重典治吏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家同百姓的矛盾。明初重典治吏的实质,是通过适当地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来缓和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朱元璋所以用重典治吏,是因为他认识到欲治民必先治吏。他这种认识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以酷刑苛法对待百姓是封建法制的共性,以酷刑苛法对待官吏,则是明初法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特点。朱元璋的魄力就表现在他敢于用重刑惩治赃污之吏,来求得社会矛盾的相对和缓。他这样做对置身于封建统治之下的百姓来说是有利的。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政府当局的存在正是通过它的官员、军队、行政机关、法官表现出来的。如果撇开政府当局这个肉体,它就只不过是一个影子,一个想像,一个虚名。”尤其是在实行“人治”的封建时代,吏治的好坏对于政府能否保持活力乃至整个王朝的兴衰,更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明初重典治吏,明律注重吏治是符合封建统治者利益的。

(二)以古为鉴

虽然各朝代都有倡廉与惩腐的法律与举措,但封建社会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非“法治”。所以,反腐必要“法治”。贪污腐化是官僚政治的必然产物,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免受腐败的影响。明朝严刑惩治赃罪尽管收效一时,明末贪污腐化之风盛行,最终亡国。但其杜绝防范贪官污吏的法律措施,直到今天依然值得党和法律工作者借鉴。

1建立和完善法制约束机制;

2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3建立和完善公平择优的用人机制;

4建立和完善教育防范机制。

古为今用是一切历史科学都应遵循的原则。在古人的借鉴下,遵循党中央确立的“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反腐工作思路,着力行成使人不能不敢不想腐败的有效机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0968f9c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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