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纠纷调处条例讲解稿

发布时间:2016-06-14 09:49: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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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讲解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很荣幸能担任今天的讲解员。在上个月的19号,也就是4月19日。我与镇里有关领导共同参加了由市林业局纠纷办组织的《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宣讲培训大会。XXX市长、林业局XXX副局长、以及山林纠纷办和各镇林业、综治、司法部门领导共同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分为四个课时1是《调解制定情况及主要制度设计》、2是《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和依据》、3是《林权争议调处管辖与调处程序》、4是《林权争议调处行为的司法审查》。现在,我重点讲解下第2课时。由于时间关系,我对这课时进行了整理,请各位前来参加会议的同志们认真听讲

《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和依据》

林权争议调处原则,是指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认可的,贯穿于林权争议调处活动的始终,对林权争议调处程序和依据的设定,以及具体调处活动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林权争议调处原则 分为: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是指按照林权争议发生地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所在地,确定林权争议调处事项办理的有关地方调处机构,属于哪一地区、哪一级,就由哪一地区、哪一级调处解决,做到层层负责、件件落实。

(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

关于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调处林权争议,要尊重历次确权的历史事实,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一律不变,不得打乱重来,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历次确权的稳定性。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权属确实不清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下,重视事实依据,结合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协商解决历史问题。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相互联系的。公开是一种手段,公平、公正是目的,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求行政行为公开,“暗箱操作”是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都要通过程序来保障和实现,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些原则既无法实现,也没有判断标准。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要求调处机构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原则。

1.关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林权争议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在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忌为求得一时的安定而忽视其中一方的经济利益。否则,既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有效地维护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山林纠纷。

2.关于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林权争议严重地妨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要从有利于林业生产的角度出发,既要尊重历史,又不能忽视现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便问题的及早解决,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林权争议必将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山林权属争议是在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所发生的争议,只要查明事实、弄清是非、指明利害,多数情况下争议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在解决林权争议的过程中,争议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得争议的尽快解决,使各方的权益尽快确定下来,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不但争议得不到解决,到头来受损失的仍是自己,因此,当事人的互谅互让是非常重要的。

(六)“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权属可分离调处”原则。

即是说:(1)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是四个独立的物权,依法登记的权属受法律保护,当林木或者林地的某一个物权出现争议,并不对抗其它已经登记合法的物权。(2)林地和林木权属均有争议,又难于一并解决的,可以采取“四权”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当“四权”中的某一项权属确定后,不影响其他项权属的调处。(3)为解决历史上并无争议,且林地经营者在种植管护期间,他人也未提出异议,当砍伐林木时,却以林地权属有争议为由,要求将林木林地维持现状,导致经营者遭受损失的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属于人工种植的林木,种植管护期间林木权属未发生争议的,应当维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仅对争议的林地权属依法调处。

(七)“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就是要求及时地处理山林权属纠纷。

在进行林权争议调处时必须遵遁这些原则,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做到真正的公正调处。

二、林权争议调处依据

(一)“林权证”是林权争议处理的依据。

在处理林权争议时,应当以“林权证”作为依据,目前“林权证”的形式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纳入不动产权统一登记,新颁发的“林权证”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3.“林业三定”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

(1)在当事人具有上述“林权证”,而且经审查符合属于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调处林权争议应以其作为依据。

(2)被依法撤销(注销)的“林权证”不能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

(二)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没有“林权证”的情况下,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林权争议有关证据材料的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认定: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依据、证据的适用原则

(一)“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历史不同时期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的地物标自然形成宗地的闭合线为准;四至地物标以其与宗地最近的结合边线为准;四至记载存在多个地物标的,按四至记载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四至记载无法确定全部地物标的,以可以确定的地物标、记载的面积和自然地形确定四至,记载的面积不符合常理的除外。(第十五条)

(二)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提供的权属凭证有矛盾的,应当追溯权属来源。对权属来源清楚的,应予采信;对没有权属来源的,应当查证认定。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均不能提供权属凭证的,可以结合历史情况、经营现状和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进行权属溯源并确定权属。情况复杂难以确定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以共同行使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第十一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原件无存档,但是当事人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存在相同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凭证;没有相同情形的,应当查证认定。当事人仅持有权属凭证复印件,有存档的,应认定为有效凭证;无存档的,应当查证认定。(第十三条)

(四)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八)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以及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不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和权属来源证据。(第二十三条)

四、林权争议调处中有关依据、证据适用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

在实践中,下列情形都会涉及到合理性原则的运用:(1)侵权造林;(2)重复登记;(3)无证山林;(4)界址争议;(5)社、队林场权属。政府依照合理性原则作出的处理决定,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维持。

《林权争议调处管辖与调处程序》

一、管理受理

1、条例第24条细化了县内林权争议的管辖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去(村委会)受理和调处。

2、条例28条规定了集体组织的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集体组织的,应当由组织八十周岁以上成员或者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申请调处,并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代表数为三至五人,有集体组织给予授权委托。

3、条例第31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1)权属清楚无争议,因林木林地承包、转包、租赁、转让、互换、抵押、合作等流转行为发生争议,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合同纠纷的;

(2)个人对林地所有权提出申请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条例第32条规定了驳回申请的情况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调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林权争议调处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新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调处申请。

调处流程略

我的讲解就到这里希望能对大家以后开展林业工作提供帮助谢谢

2016年5月1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01f1d2d9e314332386893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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