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99學年度體育教師甄選簡章990610
壹、依 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規定訂定之。
貳、甄選專長及錄取名額:
参、報名日期:99年6月17日(星期四)及18日(星期五),每日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4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肆、報名方式:填妥報名表(附件1)並攜帶有關證件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應檢附委託書(附件2),並需繳驗受託人身份証件〕,不受理通訊報名。
伍、報名地點:本校行政大樓5樓會議室。(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520號)
陸、報名資格:應具備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具有中等學校體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註: 94年11月16日起停止
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二、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
得參加甄選)。
三、如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倘
報名時未能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柒、報名手續:
一、填寫教師甄選報名表 (請攜帶私章)。
二、請依各該科教師資格分別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另請繳交A4格式影本1份並依序排列。)
(一)國民身分證及最近3個月內2吋一式脫帽半身照片3張(背面請寫明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並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准考證(附件3) 暨簡歷表(附件5)。
(二)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1、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應檢附各該科實習教師
證書或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曾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等,及99年8月
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附件4)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
為限。
2、參加99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應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師資培育
機構開具之曾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及99年7
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附件4)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
定考試科別為限。
3、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
辦複檢中),應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等及99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附件4)者暫准報名,但以報
名申請複檢科別為限。
(三)大學(含以上)畢業證書:
大學或研究所畢業證書。凡持國外學歷,請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並符合「大學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等規定者,始得採認該國外學歷。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無者免附)
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證明文件、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54小時以
上證明、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或世界級獎牌證明等經歷證明文件。
(五)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請附影本證明(無者免附)。
(六)繳交簡歷表(附件5)及自傳各1份(附件6),以電腦打印於A4大小紙張上,自傳內
容限800~1000字。
(七)繳交切結書(附件4)。
(八)繳交報名費500元整,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九)繳交回郵信封1個(寄發成績單用,請自行填妥收信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甄選
科別,並貼足25元郵資)。
捌、甄選方式與成績計算:
一、甄選方式:分初試、複試二階段進行,並按初試成績擇優參加複試,如有同分者,增加複
試名額。體育科甄選報名人數未達複試名額時,則直接參加複試。是否辦理初試,請於
99年6月18日(星期五)下午18:00後,自行查看本校網站公告(網址: www.nihs.tp.edu.tw)。
(一)初試:審查積分(佔初試成績80%)及筆試(佔初試成績20%)二項,若無舉行筆試,以審
查積分為初試成績
1、審查積分:依指導成果、專業證照、個人參賽表現及個人表現等四類審查,按本校積
分審查標準核計。
2、筆試:99年6月27日(星期日)上午9:30起。報名人數超過7人,得舉行筆試,
筆試時間100分鐘。
3、初試錄取名單於99年6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00於本校網站及門首公告,不另行通
知。
4、筆試內容: 學校體育行政及運動科學。
5、積分審查標準:各項計分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查認定之,所附證明文件均不
得重複採認積分。
(1)指導成果:最近3年內(96學年度以後)指導應考專長項目學生參加全國中等學校
運動會成果,需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含秩序冊,正本審查後歸還,滿分50
分,計算標準如下。
(2)專業證照:取得應考專長項目由行政院體委會頒發之專任運動教練證照者酌予計分,
限以最高層級一項為採計;需檢附證明文件影本,正本審查後歸還(滿
分30分)。
(3)個人參賽表現:應考專長項目有以下表現者酌予計分,限以最高層級一項為採計;需
檢附證明文件影本,正本審查後歸還(滿分10分)。
(4)個人表現:最近5年內(94學年度以後)有以下表現者酌予加分;需檢附證明文件
影本,正本審查後歸還(滿分10分)。
A、敘獎:自94學年度後,每獲記大功乙次加7分、小功乙次加3分、嘉獎每次加2分。
B、相關著作:曾在學術性期刊或研討會上發表之文章及正式出版之著作(校內學報、
校刊、中小學參考書及學位論文不計),每篇2分。
C、進修:取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分證明者,每學分加0.5分(其採認不得與學歷及
教師資格取得重複,至多2分)。
D、其他特殊表現:需檢附具體證明(至多2分)。
(二)複試:「教學演示」(佔複試成績70%)及「口試」(佔複試成績30%)二項。
1、甄試日期:99年7月4日(星期日)
下午13:30起進行教學演示及口試(下午13:00-13:10完成報到,逾10分鐘者取消複試
資格)。
2、甄試方式:採教學演示、口試方式進行。
(1) 教學演示:「教學演示」(佔複選成績70%)。
A、時間每人15分鐘。
B、當天下午13:10起於本校指定地點進行演示順序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演示
順序。倘於下午13:20未報到者,或已報到但逾越演示時間經唱名3次未到試場者,
均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C、應試者於試教前15分鐘抽題決定試教單元並作準備,再試教15分鐘。
教學演示範圍表如下:
(2) 口試:「口試」(佔複試成績30%)。
A、時間為每人10至15分鐘。
B、已報到但經唱名3次未到試場者,取消複試資格。
C、依教學經驗、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行政管理及特殊表現等
項評定。
3、甄試地點:試場於當天公告於本校穿堂公佈欄,各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應考。
二、計分比例:錄取總成績=初試成績×30% +複試成績×70% 。
三、總成績未達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或從缺。
四、同分時之處理方式:
(一)初試同分時,增額錄取參加複試人數。
(二)複試同分時,按教學演示、口試成績比序擇優錄取。
(三)若前項教學演示、口試均同分時,依序以下列情形優先錄取:
1、持有高級運動教練證照。
2、持有中級運動教練證照。
3、持有初級運動教練證照。
4、曾任選手並得到世界級獎牌者。
5、曾任選手並得到全國級獎牌者。
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依學、經歷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玖、放榜:
錄取榜單於99年7月5日(星期一)下午18:00時後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教師會及本校網站。(本校網址:www.nihs.tp.edu.tw)
拾、成績通知方式:以書面通知應試者甄試成績。
拾壹、成績複查:
應考人如對應試成績有疑義,請持身分證、准考證及申請表(附件8)親自至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電話或傳真概不受理。
一、初試成績複查:99年6月30日(星期三)上午9至12時。
二、放榜成績複查:99 年7月6日(星期二)上午9至12時。
三、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申論題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相關資料。
拾貳、申訴:
請於99年7月6日(星期二)下午13至16時,電洽(02)26574874轉132、133人事室,或函本校申訴信箱(申訴信箱:53600v@tp.edu.tw)。
拾叁、凡正取人員於99年7月8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攜帶學經歷證件及公立醫院體檢表〔現職人員應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附件9),否則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至本校行政大樓1樓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拾肆、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且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99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三、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取學校報到,應檢附相關證明送本校,其錄取資格予以保留。
四、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五、獲甄選錄取者,經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查證,查證結果如被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且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教師法第14條之情事者,予以註銷錄取資格或解聘。
六、報名及初選、複選日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臺北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門首及網站公告。
七、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本校網站及門首。
○參考法令節錄○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
第 十三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下列各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各所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即滿65歲),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部分: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者。
四、禠奪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99學年度體育科正式教師甄選報名表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因故確實無法親自報名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99學年度體育科正式教師甄選,特委託代為辦理報名手續。
此致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委託人: (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99年 月 日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99學年度體育科正式教師甄選准考證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辦理之99學度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並繳回已領之薪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 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四)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
形者。
(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八)獲甄選錄取者,經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辦理查證作業,如查
證結果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教師法第14條之情事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同意
書或無服務義務證明書,願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無法於99年8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四、參加99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無法於99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無法於99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此致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2019 年 月 日
臺北市立內湖高工99學年度體育科教師甄選簡歷表 准考證號碼: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99學年度體育科正式教師
甄選自傳
(內容請以12號標楷字體敘述,以800至1000字為原則)
姓名:
甄選科別:
自傳建議大綱:
1. 家庭背景:
2. 求學歷程:
3. 報考動機:
4. 個人經歷:
5. 自我能力評估:
6. 自我期許: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99學年度體育科正式教師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限:
(一)初試成績複查:99年6月30日(星期三)上午9至12時。
(二)複試成績複查:99 年7月6日(星期二)上午9至12時。
二、本申請表之資料,請詳實填寫並簽名,否則不予受理。
三、限親自至現場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複查初、複試成績各以1次為限。
五、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複製、提供試題或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
委員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六、複查結果先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若有異動,另寄發書面複查成績通知單。
考生簽章: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通信地址:
離職同意書
〔榜示後正式教師填寫用〕
茲同意本校(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職稱) 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受聘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正式教師,自99年8月1日起離職生效,並於離職時發給離職證明書。
此致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原服務機關學校(印信)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8e48ba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96.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