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1 10:05:5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安全防范制度

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

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

卫生防疫制度

1、公共卫生

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

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2、伙食卫生管理制度

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4、食和工具每餐用后应洗净,保持整洁,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

5、如发生意外中毒事件,及时与医院取得联系。

3、个人卫生

1、教育广大教牧人员和信徒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被褥。

2、讲究饮食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使用他人的碗、筷、茶杯和毛巾。

3、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注意劳逸结合。

消防制度

1、消防员制度

1、各堂、点药确定一定数量的义务消防员。

2、各堂点义务消防员是各堂、点消防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有权对本堂、点违反消防管理人和事进行批评教育。

3、义务消防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

4、各堂、点义务消防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水防技术培训。

2、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各堂、点负责人必须安排义务消防员定期参加培训教育。

2、义务消防员经过培训后必须达到“四能”(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补救初期火灾)。

3、利用会议、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堂、点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教育。

3、火源管理制度

1、使用炉火生活及冬季取暖火炉,必须经堂、点负责人批准。

2、火炉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应由专人管理,周围不准堆放易燃品。

3、炉灰不准有余火,不准随便乱到,防止引起火灾。

4、电器设备安装防火管理制度

1、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的安装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施工。

2、电器设备或线路要按规程安装,有良好的接地线。

3、使用合格的电线、电器。

4、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和设备是否正常,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异线发热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消除。

5、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根据实际灭需要,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2、做到备置齐全、布局合理。

3、消防器材除灭火外,任何人不得挪用。

4、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更换。

6、各类仓库安全防火制度

1、各类仓库内严禁烟火。

2、库内的存放物品应摆放整齐、清洁卫生,无易燃物,消防道路畅通。

3、各类库房不准明火作业。

4、库房内必须随手关灯,下班要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7、汽车库安全防火制度

1、司机及车管人员认真做好车辆管理和安全工作。

2、库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修理发动机时不准靠近汽车油箱,使用明火及吸烟。

3、汽车库内配备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好用,严禁随意乱动,以免影响火灾补救工作。

4、下班前要全面检查,关窗落锁后方可离去。

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制度

1、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独立自办教会的方针,坚决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

2、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邀请境外宗教人士到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任何宗教活动。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津贴和办公经费。

4、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的教职,不接纳自封传道人的传教活动,不参加私自举办的培训班。

5、发现境外宗教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或者其他宗教聚会时,要立即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协助政府做好受蒙骗群众的教育转化工作。

6、对境外宗教组织、个人或者国内宗教地下势力邮寄的非法宗教宣传品,要立即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上缴非法宗教宣传品。

7、对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得逞、宗教领域违法活动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影响当地社会稳定,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属教职人员或担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职务的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宗教团体内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由宗教团体向所在的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3、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4、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由举办者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5、宗教活动场所对本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发生违犯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6、教职、神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7、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宗教性捐献,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8、对于宗教团体或活动场所发生的重大事项,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少报、漏报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ed3c21249649b6649d7471d.html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