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发布时间:2020-01-2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 ,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3727日起至
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10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7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
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要求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之规定,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终止,仅仅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诸多选择权,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有其他权利,只要该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该种约定,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该等权利。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1000122400112090002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上诉人有权同时采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解除合同,计收罚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与要求支付罚息、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冲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违约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理应支持。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为在上述第二项判定的债务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对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应按如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此处的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债权人和物保人之间进行的约定,也可以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2当事人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eb732aa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a9.html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