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 09:38: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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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7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11

【实施日期】200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1123 实施日期:200711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已经20029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00二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

(二)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第五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e06c934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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