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3 14:07: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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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颁发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央军委[1999]19 1999-9-20

 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颁发全军执行。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军建设和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于解决好军队人员住房问题,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大单位党委和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当成一件大事、好事来抓,严格执行《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项政策规定,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建立“三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

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不得出售,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个人购买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大军区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问题,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再制定有关办法。

  ()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士官。现役五、六级士官分别比照营、团职军官住房保障规定执行,四级以下士官住用集体宿舍。退役士官比照相应职级退役军官的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十一)军队人员实际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三、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含离退休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19991231()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以下简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帐;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住房补贴在购房时由所有单位直接付给售房单位或在购房款中抵扣。

  2000年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其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十四)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1999年,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的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2000年以后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总后勤部定期确定

(十五)住房补贴额计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为:199912月份基本工资×40.94%×199912()前的工作月份之和+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630前的军()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地区补贴,在经批准购买住房时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军官,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连、排60平方米

  正、副军职军官补贴面积标准,暂按180平方米165平方米计算。

  文职干部,参照相应职级军官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士官,六级士官军()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购房人员配偶的住房补贴,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计领。

(十六)购房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已购买现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统称购房)的军队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补差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划拨的房改资金,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等。

  (十八)住房补贴资金分配。实行指标控制,由总后勤部根据资金筹措数量、住房需求和房价等情况,按照重点保障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优先安排资历较长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的原则,下达年度指标。

  四、扩大现有住房出售

  (十九)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对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精神,规划出售,扩大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加快干休所和独立院落家属住房出售步伐。

  (二十)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

  驻乡镇部队,现有的家属生活区(含在城市的家属生活点)均为公寓区。

  驻城市部队,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原则上不划分售房区。公寓区保留的住房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并留有适当的余地。公寓区以外的家属生活区为售房区。

(二十一)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定的审批。由住用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和营区实际情况提出方案,逐级审核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二十二)公寓房的住用。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居住。公寓房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对现居住在公寓区的其他非在职人员,应逐步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迁出。

  (二十三)售房区住房的出售。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可自愿选择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居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也可购买售房区住房。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出售住房须经总后勤部批准。

  (二十四)现有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现有住房的成新折扣、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执行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军队人员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给予货币补差。在近期,军队人员也可选择按房改成本价的方式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离退休干部,可给予货币补差。

  (二十五)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上缴总后勤部用于住房发展。现住房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不得自收自支。

  五、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六)控制公寓房新建规模。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大单位根据住房需求和实际可能,统一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稳妥组织,分步实施。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按照社会化保障要求,逐步改变单位自建自管住房的建设方式,走区域化、规模型建房的路子,尽量组织跨单位的统建,可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组织建设,也可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不便统建、要求自建的,从严控制。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统一规划建设。

(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采取向地方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方式解决。对售房区的平房和多层危房,要统筹规划,先改造后出售;空余的军用土地,在保证军事需要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要报总后勤部批准,不得挤占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与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相适应,以两室一厅、三室两厅和四室两厅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设计。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补贴和住房预售款。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之内,由各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建设单位向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各大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论证,确保还本付息,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3%)、贷款利息、税金7项因素;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根据市政规划要求所建设的或出租,所得收益用于购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以及在公寓区居住的非在职人员。

  (三十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六、搞好配套改革

  (三十四)加快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搞好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措施,改善基层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三十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继续按照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规定归集住房公积金,并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归集标准。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主要用于个人购买、大修住房,以及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委托贷款。

  (三十六)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军产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具体标准和时间、办法,由总后勤部确定。

  (三十七)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军队人员购买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或军队委托贷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委托贷款的程序、期限、利率和抵押等,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三十九)建立售后住房置换机制。军队人员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房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因工作变动等需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军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

  (四十)规范住房资金管理。军队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出售收入、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购房补贴等。按照国家确定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总后勤部和大单位联()勤部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军以下后勤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帐户的管理。

  (四十一)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核发公寓住房证书,随时掌握住房情况,防止个人多处占房、购房。申请购买住房或领报住房补贴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四十二)发展住房社会化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住房管理制度。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以招标方式选择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售房区的住房,与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有条件的,也应实行物业管理;干休所住房,推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公寓区住房,按照提高住用质量、提高环境质量、提高配套质量的要求,按编制建房、按标准住房、按法规管房。要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和租金的管理,健全和完善使用、监督制度。

   七、加强房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军政主官务必高度重视房改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四十四)搞好房改宣传。各级政治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方案,熟悉政策,教育大家树立正确的住房观和消费观。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积极支持和参与房改。

(四十五)注重政策研究。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加强军队房改政策的研究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

(四十六)严肃房改纪律。对违反国家和军队统一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擅自售房,低价售房,擅自用房改成本价超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军产住房,为个人提供虚假住房情况证明,以及两处以上超面积标准占房和公房私租等行为,各级纪检、财务、营房、审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其他

(四十七)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四十八)军队企业化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参照本方案另行规定。  

(四十九)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来源:国管局    发布时间:2008040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ddc428bd0d233d4b14e6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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