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草稿)

发布时间:2016-07-22 09:00: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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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2

第二部分 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2

第三部分 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4

第四部分 分则 8

第一节 基本规范 8

第二节 财务管理方面 10

第三节 研发采购体系方面 13

第四节 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16

第五节 质量管理方面 18

第六节 投资管理方面 19

第七节 安全责任方面 20

第五部分 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21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22


第一部分 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损害、或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

问责是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 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第一条 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

(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第二条 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第三条 责任界定的依据: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致使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

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

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

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

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作;

7、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

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部质检部市场部等)或个人利用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

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

12、选择上下游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或经销商;

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失无法量化的行为。

第三部分 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第一条 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问责追究,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

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公司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允许失败,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事件损失不同,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免责任追究。但前提是技术创新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新产品开发程序等管理制度,因违反操作流程或相关制度导致的损失要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管理监督、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

(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负责处理该责任事故的机构确认。

第五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已确认的损失金额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第六条 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2000[]以下);较大损失(2000-5000[]);重大损失(5000-20000[]);特大损失(20000元以上)。经济赔偿标准也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损失不可量化,但界定为责任追究事项的责任人(本制度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五点罗列的行为表现),主要给予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停职、撤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薪酬水平可并行给予责任人50-10000元的责任追究。

根据对责任事故的结果和责任界定的不同,确定承担比例如下:

举例赔偿总额的确定采用超额累进比率进行计算,如:损失为30000元时:其赔偿总额为4350元;计算如下:

2000元适用2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2000*25%=500元;

2000-5000元适用2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3000*20%=600元;

5000-20000元适用1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15000*15%=2250元;

20000元以上适用1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10000*10%=1000元;

损失30000元时,共计赔偿:500+600+2250+1000=4350元;

(一)本制度中规定的赔偿基数为公司范围内经济赔偿基准。在责任承担时,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

(二)根据公司下属各层级单位不同的处理范畴,领导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责任制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也可以是产生责任事故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相关监管领导。

(三)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四)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如有违法所得,该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依据责任事故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在进行经济赔偿的同时,可以酌情并行适度的行政处罚;由于责任事故原因被施以行政处罚辞退的员工,不得在公司内部再次聘用。管理人员因责任事故原因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被判处刑罚的,予以开除。

第八条 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 经济赔偿款项的缴纳:责任赔偿损失采取通过现金缴纳或工资扣除的方式。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扣除工作。经济赔偿款项作为单位内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表彰举报人员、审计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以及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门或个人。

第四部分 分则

第一节 基本规范

对有以下行为者,除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以经济处罚外,另外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利益损失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的;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它不可告人的事实、理由而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的。

(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处理业务事项时,有应回避的事实与理由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操作人员的正常业务操作,影响业务的公正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四)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规定,利用个人关系,在公司内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安排工作,隐瞒不报的、或者岗位安置违反回避制度的;当被介绍人出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合同要约;或不按权限与程序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串用、错用合同文本类型;或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且事后不及时补签书面合同的;或对外实际履行内部尚未审批的合同且不补办有关手续的;或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的。

(六)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印章保管人单独或与第三者串通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的各类法律证明、担保文件,或于虚假合同、协议文本上加盖印章,或于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而出现严重过失的。

第二条 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研发供应采购、质量检验、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总经理办公会等)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对直接参与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条 敏感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研发、采购、行政、总经理办公会等岗位)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工作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移交人、接交人及直接上级领导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予接交人、接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

第五条 违反公司竞业限制等方面制度规定,利用职权,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在公司内招揽业务,且业务条件明显低于其它竞争者,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在投资、生产、销售等方面政策,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违反政策地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并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操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对授意操作的人员至少给予降级处分。

第六条 对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各类重大责任事项隐瞒、虚报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对单位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对不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应按本制度有关时限规定上报指定部门调查处理,隐瞒不报、延误上报导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或擅自越权处理的,对部门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生产订单、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给予直接经办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工资、奖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克扣他人工资或损害他人正当内部利益的,或者弄虚作假、擅自截留的,或者不按照既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的,对直接经办人、审批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零星采购、大型活动采购、业务消费等)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视情况,给予停职或辞退处分。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分。

第十条 向上级部门领导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字)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荣誉的,故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过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节 财务管理方面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如未造成利益损失的或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对直接经办人、业务负责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如损失额超2000元的,分别给予降职、降级、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可给予辞退处分:

(一)违反信息报送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延迟、拒绝报送或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延误或失误后果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财经纪律,在成本复核、价格审查、费用审核、结算付款等财务业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或视情节,给予停职或辞退处罚。

(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录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四)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在会计凭证、票据处理业务中,收取错、假财务凭证票据或连续三个月(含)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凭证票据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或遗失财务凭证票据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在资产收、发、存及记账业务中,忽视对资产安全与质量的管理监控,出现资产收、发、存或资金收支管理混乱、或资产账实严重不符、或对应收款项未能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导致呆账、坏账损失、或因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

(六)在自行组织的或参与其它业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成本核算、供应商审查、代管物资的收、发、存等,不能坚持财务独立工作原则,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不正确履行对招投标结果、合同条款、出口订单审核、免招标价格审核等业务的监督执行职能,致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

(七)违反公司规定及收货、退货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或多方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或其它违规方式,擅自发货或承诺客户退货;指使仓库按未经审批的手工单发货的;对不按审批权限的发货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的;对不按审批权限审批的价格发货,财务人员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八)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经销商、供应商对账或不督促业务部门对账,导致无法真实、及时反映与经销商、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

(九)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提前向外界透露,或违反职业操守,将材料的采购价格私自提供或泄漏给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将产品成本资料、物料招投标报价、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的,从重处罚。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十)人为调节财务数据、预算执行数据、业务台账数据及其明细资料据以骗取小集体利益行为;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和更新标准成本,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部门的判断与决策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

(十)为了达到逃避审批等非正常目的,采取化整为零等违规操作方式,不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款项支付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

(十记账出现明显错误,造成财务信息不准确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80元罚款;第三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8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80元以上罚款。

(十)不良资产处理、不良债务处理、资产保护等不按流程规定执行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00-200元罚款;第三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二条 各级财务人员对业务部门、经办人提出的各项付款、费用报销、代垫款转货款、验收票证(发票、汇票、支票等)、实物领用申请,故意放松审查或出现严重过失,使违反预、结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费用报销制度规定的支出申请得以通过财务审核,导致企业资产、资金不必要流失且损失难以收回的,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分别可给予辞退、降职、降级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 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不通过财务中心私自开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挪用、私分企业资金、实物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侵占企业资产的,对直接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辞退、降职、降级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10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对账实不符的资产未履行应尽监督职责,不及时如实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反映情况,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 研发采购体系方面

第一条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与职权之便,进行各项原材料、生产设备、物资及服务采购业务的操作、审查、批准时,以高于同期市场价格5%以上的价格(按照材料订价原则)购进且无足够证据证明质量与价格比符合市场行情的,无论何时,一经确认,对直接操作者及其上级领导按失职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损失金额巨大的,还同时追究该部门最高领导责任。对未直接参与,但有其它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人员,一并追究其责任。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二条 选择或评审供应商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严重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导致零配件、材料、成品等产品质量无法达到要求,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或潜在威胁的,视情况,对直接经办人、最后审批人分别给予记过、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 违反品质保证等职能部门考核指标要求,下达采购计划时,擅自改变供应商之间业务量,或由于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以各种不合常规的操作方式故意刁难供应商,对直接经办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供应链体系的建立、维护和发展严重滞后于企业的发展规划要求,致使企业生产、销售计划或产品品质受到较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采购计划或生产通知单编制不当,造成不合理物料或成品积压(包括已接收和未接收但物料已根据采购计划或生产通知单备料、生产但尚未送货的积压),造成跌价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8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8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生产组织不当,导致延期交货或库存积压造成损失的,对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 供货不及时,导致生产停工待料,造成延期交货的,对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对不符合免招标条件的采购予以免招标,对不符合免检资质的供应商予以免检,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风险的;对让步接收不进行采购价格折让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 产品开发论证不充分导致批量生产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风险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十条 对于因无法满足新品开发需求,造成新品推迟销售。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四节 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第一条 违反产品定价政策的有关规定,越权审批销售价格,或者利用客户对政策的不了解故意隐瞒客户应享受的价格政策,不经总部审批,以个别客户的名义在某一区域操作产品的销售,为个别客户谋取政策差价利益而损害公司长远利益。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辞退、降职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二条 违反销售政策与操作程序规定,或违反回款计算与奖励办法等规定,利用职权,为经销商不正当占用公司存货资产、挪用公司回款资金、不合理地享受政策奖励等违规操作提供便利并构成事实,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辞退、降职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 违反发货及退货管理制度规定,营销、财务、售后、仓管人员一方或多方或与客户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不按规定审批流程或操作程序擅自发货退货的,或虚假退货、违规换货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降职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业务人员消极履行催收货款职责导致货款难以收回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辞退、降职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违反顾客服务管理制度对客户、消费者投诉不及时协调处理并报告,导致地区投诉事件升级为危机事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辞退、降职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违反营销中心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实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违反公司规定,授意或暗示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赠送财物、礼品以及其它不正当要求。对直接经办人、产品中心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辞退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 营销部门由于销售计划的更改或订单无法落实,导致物料呆滞的;商务部门由于与客户或运输公司沟通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运输费用增加等损失。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擅自向客户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经办人给予降职处分,对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 市场部门对营销资源、广告资源、公关资源等的投放不按规定报批(或审查)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项目审批或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对广告投放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弄虚作假逃避招标的;在合同谈判、签定、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发现广告商(或承办商)的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广告活动结束后不按规定管理或有效处理、私分或变卖公司广告活动财物,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风险。对项目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十条 市场部门对市场危机事件处理的组织、协调(包括与当地公共关系部门)不当或不及时,使公司损失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使一般事故升级为危机事件,或使雅士品牌受到不良影响。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处分,对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1000元以上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由于人为原因、计划失误造成仓库库存过大,造成积压。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五节 质量管理方面

质量事故分类:按照公司内部体系文件的定义划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第一条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质量管理体系不按要求建立、完善和实施的;不按要求对关键零部件供应商进行正式的质量审核和对管理水平落后、供货质量差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淘汰的;擅自降低质量验收标准或质量验收时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零配件、成品通过验收,构成质量隐患或引发质量事故的;质量信息瞒报、故意迟报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质量事故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使公司损失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致使一般质量事故升级为危机事件的。

第五条 产品品质明显低于目标水平、行业水平,导致产品竞争力削弱,造成不合理的质量损失,对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未充分平衡质量与成本的关系,盲目推行技术降成本或技术降成本方案论证不充分而予以实施,给公司造成较大质量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于因思想重视程度不高、准备不充分造成第二方、第三方审核未通过,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第八条 对于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投诉或取消合作,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4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 对于因检测设备、工具等原因无法对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督、测量,导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六节 投资管理方面

第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投资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投资项目经办人员未按《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资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节 安全责任方面

第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负责部门发出警告:

(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指示、文件、规定落实不及时、不迅速的;

(二)没有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处理安全工作事项,造成工作延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不扎实,现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四)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责任部门、车间提起问责:

(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知识、文件、规定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

(三)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

(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提不除,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

(七)虚报、瞒报、迟报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五部分 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一条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成员以外的管理人员发生负面行为,责任追究由总经理办公会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条 总经理以外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发生负面行为,由企业总经理组织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企业总经理发生负面行为,由企业董事会组织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股东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董事长以外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负面行为,由企业董事长组织,企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予以配合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股东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企业监事会成员发生负面行为,由企业董事长组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配合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股东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企业董事长发生负面行为,由企业监事会组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配合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股东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企业的国有法人股东的股东代表发生负面行为,按国有法人股东单位的相关制度处理,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包括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八条 上述的管理人员负面行为如果涉及到国资管理事项并造成实际损失的,由原规定的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供责任认定材料,报企业的国有法人股东单位或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申请复议。

问责对象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书面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十一 问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及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问责人员或问责主体行使问责职权时,应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则,做到同一事实或行为受到基本相同的处罚后果,以确保公司治理文化和经营理念的传承。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如绩效考核制度)的参照本制度执行,问责制度优先于绩效考核制度,处罚累计但不高于上限、不递延。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一条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并审核,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条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备案。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d5226ac336c1eb91b375d15.html

《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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