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7 21:32: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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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危害告知
集团所属公司、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各级部门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职业危害告知种类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告知。
1、岗前告知
1集团公司人事部在与新入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人事部门应将员工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及其后果、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中写明。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相关方)应在施工开始前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并将相关内容加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中。
2)因某种原因与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应按照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补签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
3)公司员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致使工作中接触到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集团人事部、公司安监科应通过文件形式向员工如实告知其工作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伤害,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

素变更告知补充合同》
2、现场告知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内公布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最新检测结果。警示标识应设在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需有中文说明,内容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3、检查结果告知
集团每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或禁忌症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职时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安监科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集团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存在隐瞒、未如实告知员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作业。各级负责人不得强迫员工工作,集团人事部不得以员工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
1、对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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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cf238a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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