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5-06-01 20:35: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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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310-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20041111发布 200521起实施

本规范是根据我国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部200230号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各地村镇供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以村镇供水工程设计为主,同时兼顾了规划、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共12292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供水规划,第39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第10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与验收,第11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12章为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本规范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持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大学,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供水公司,陕西省水利厅供水处,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省水科院,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文朝 崔招女 刘学功 王永胜 胡亚琼 李仰斌 赵乐 严家 杨广欣 张敦强 刘群昌 丁昆仑 周玉文 尚琪 沙鲁生 张健 王维平 刘亨益 窦以松 张鸿涛 吕俊 蒋吉发 康永滨 张剑峰 刘城

1 1

2 供水规划 2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 5

3.3 水源 5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6

3.5 防洪和抗震 6

4 取水构筑物设计 7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7

4.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11

5 泵站设计 13

6 输配水设计 17

7 调节构筑物设计 18

8 水厂总体设计 18

9 净水设计 18

9.1 一般规定 18

9.2 预沉 18

9.3 粗滤和慢滤 18

9.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 18

9.5 混合 18

9.6 絮凝、沉淀和澄清 18

9.7 过滤 18

9.8 净水器 18

9.9 深度净化 18

9.10 地下水除铁和除 18

9.11 地下水除 18

9.12 电渗析 18

9.13 消毒 18

10 施工与验收 18

10.1 一般要求 18

10.2 土建工程 18

10.3 材料设备采购 18

10.4 管道、设备安装 18

10.5 试运行 18

10.6 竣工验收 18

11 运行管理 18

11.1 一般要求 18

11.2 水质检验 18

11.3 水源管理 18

11.4 净水厂管理 18

11.5 泵站管理 18

11.6 输配水管理 18

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18

12.1 一般要求 18

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18

12.3 引蓄供水工程 18

12.4 分散式供水井 18

规范用词说明 18



1

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1.0.3中的五种类型。

1.0.3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

工程类型

I

II

III

IV

V

供水规模wm3/d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W<200

1.0.4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

2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3 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设计年限宜为1015a,可分期实施;

4 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经济合理、运行管理简便;

5 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6 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

7 尽量避免洪涝、地质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

1.0.5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供水规划

2.0.1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2.0.2 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区域水资源条件,以及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各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和供水质量的管理措施,规划水源地的保护措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供水规划,应能指导当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供水管理。

2.0.3 应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水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2.0.4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供水或管网延伸供水方式。其中水源和供水范围,可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应做好协调工作。

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

2.0.5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9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水源、供水范围、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厂厂址、净水工艺和管网布置;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工程形式和规模。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1.1 供水规模(即最高日供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其他未预见用水量,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制水成本、已有供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

3.1.2 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W =Pq/1000 3.1.2-1

P=P01+γ)n + P1 3.1.2-2

式中 W 居民生活用水量,m3/d

P 设计用水居民人数,人;

P0供水范围内的现状常住人口数,其中包括无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人;

γ设计年限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可根据当地近年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确定;

n 工程设计年限,a

P1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总数,可根据各村镇的人口规划以及近年来流动人口和户籍迁移人口的变化情况按平均增长法确定,人;

q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按表3.1.2确定,L/人·d

3.1.2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主要用(供)水条件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集中供水点取水

3040

3045

3050

4055

4070

水龙头入户,无卫生设施或较少

4060

4565

5070

5075

60100

全日供水,内有洗涤池和部分其他卫生设施

6080

6585

7090

7595

90140

全日供水,室内有给水、排水设施卫生设施较齐全

80120

85125

90130

95140

120200

注:①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

②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及河套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三省的大部分地区,安徽、江苏两省的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四川大部分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的西部山区。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台湾,安徽、江苏、广西、湖北、湖南五省的大部分地区。

③取值时,应对各村镇居民的用水现状、用水条件、供水方式、经济条件、用水习惯、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村庄一般比镇区低;定时供水比全日供水低;发展潜力小取较低值;制水成本高取较低值;村内有其他清洁水源便于使用时取较低值。调查分析与本表有出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④本表中的卫生设施主要指洗涤池、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

3.1.3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性质、规模及其用水定额确定。

1 条件好的村镇,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确定公共建筑用水定额;条件一般或较差的村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规范GBJ15中的公共建筑用水定额适当折减。

2 缺乏资料时,公共建筑用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25%估算,其中无学校的村庄不计此项,其他村庄为5%10%,集镇为10%15%,建制镇为10%25%

3.1.4 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日最高用水量,应根据畜禽饲养方式、种类、数量、用水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确定。

1 圈养时,饲养畜禽用水定额可按表3.1.4选取;

3.1.4 饲养畜禽日最高用水定额 单位:L/头或只·d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4050

育成牛

5060

育肥猪

3040

4050

奶牛

70120

510

4050

母猪

6090

0.51.0

2 放养畜禽时,应根据用水现状对按定额计算的用水量适当折减;

3 有独立水源的饲养场可不考虑此项。

3.1.5 企业日用水量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1 企业生产用水量应根据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近期发展计划和当地的生产用水定额标准确定。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无淋浴的可为2035L/人·班;有淋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淋浴用水定额可为4060L/人·班。

2 对耗水量大、水质要求低或远离居民区的企业,是否将其列入供水范围应根据水源充沛程度、经济比较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等确定。

3.1.6 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有关规定确定。

允许短时间断供水的村镇,当上述用水量之和高于消防用水量时,确定供水规模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

3.1.7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经济条件好或规模较大的镇可根据需要适当考虑,其余镇、村可不计此项。

3.1.8 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按上述用水量之和的10%25%取值,村庄取较低值、规模较大的镇区取较高值。

3.1.9 时变化系数,应根据各村镇的供水规模、供水方式,生活用水和企业用水的条件、方式和比例,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的最高日供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1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按表3.1.9确定:

3.1.9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

供水规模wm3/d

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w200

时变化系数Kh

1.62.0

1.82.2

2.02.5

2.33.0

注:企业日用水时间长且用水量比例较高时,时变化系数可取较低值;企业用水量比例很低或无企业用水量时,时变化系数可在2.03.0范围内取值,用水人口多、用水条件好或用水定额高的取较低值。

2 定时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在3.04.0范围内取值,日供水时间长、用水人口多的取较低值。

3.1.10 日变化系数,应根据供水规模、用水量组成、生活水平、气候条件,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的年内供水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可在1.31.6范围内取值。

3.1.11 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净水构筑物(设备)类型确定。采用常规净水工艺的水厂,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10%计算;只进行消毒处理的水厂,可不计此项;采用电渗析工艺的水厂,可按电渗析器日产淡水能力的120%计算。

3.1.12 水源取水量,一般可按供水规模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利用已有渠道输水时,尚应考虑渠道的蒸发、渗漏损失量;有庭院浇灌和农田灌溉需求时,尚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庭院浇灌用水量和农田灌溉用水量。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

3.2.1 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3.2.2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设计时,对很高或很远的个别用户所需的水压不宜为控制条件,可采取局部加压或设集中供水点等措施满足其用水需要。

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为510m,两层建筑物为10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3.54.0m;当用户高于接管点时,尚应加上用户与接管点的地形高差。

3.2.3 配水管网中,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不应低于10m

3.2.4 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3.3 水源

3.3.1 供水水源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地下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地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3.2.1要求。

2 水量充沛,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

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多水源或调蓄等措施。

3 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与其他用水之间的关系。

3.3.2 水源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据此选择适宜的水源。

2 有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对其水质、水量、工程投资、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卫生防护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3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重点进行水质和干旱年枯水期可供水量分析,结合相应的供水方案作出评价。

地下水源应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的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察。

地表水源评价时,应分析不同水文年逐月流量和含砂量的最大、最小、平均值,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常水位,洪水持续时间、冰情、水温和水质等历史记录资料,并进行水量平衡分析。

缺乏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和调查,选择相邻水文站作参证站进行水文预测分析,并适当提高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

3.3.3 对设计选用的供水水源应根据其类型和需要,明确保护措施。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3.4.1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应根据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地形条件、居民点分布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按照优水优用、便于管理、单方水投资和运行成本合理的原则确定。

3.4.2 水源水量充沛,在地形、管理、投资效益比、制水成本等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选择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供水。

3.4.3 水源水量较小,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单或单镇供水。

3.4.4 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条件适宜时,应选择管网延伸供水。

3.4.5 有地形条件时,宜选择重力流供水。

3.4.6 应按自来水入户设计。

3.4.7 当用水区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压供水。

3.4.8 只有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时,或制水成本较高、用户难于接受时,可分质供水。

3.4.9 有条件时,应全日供水;IVV型供水工程,条件不具备时,可定时供水。

3.5 防洪和抗震

3.5.1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的有关规定。

IIII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3020a一遇洪水进行设计、10050a一遇洪水进行校核;IVV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2010a一遇洪水进行设计、5030a一遇洪水进行校核。

3.5.2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IIII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IVV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4 取水构筑物设计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1.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可根据下列条件选择:

1底板埋深大于15m、含水层总厚度大于5m时,可选择管井;

2底板埋深小于20m、含水层总厚度510m,管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大口井;

3底板埋深小于30m、含水层有可靠补给条件,管井和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辐射井;

4集取地表渗透水或地下潜流,含水层厚度小于5m且埋深浅时,可选择渗渠,但渠底埋深应小于6m

5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的泉水时,可选择泉室集取泉水。

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

2位于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3地下水流向,设在村镇的上游,并靠近主要用水区;

4集取地表渗透水时,地表水水质不低于GB3838的要求;

5靠近电源,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

4.1.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开采含水层应根据各含水层的岩性、透水性、水质、补给条件和设计取水量等确定;

2 构筑物深度应根据开采含水层的埋深、岩性、出水能力、枯水季节地下水位埋深及其近年来的下降情况、其他井的影响、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

3 进水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过滤性能,进水能力大于设计取水量,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且不易堵塞;

4 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开采含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5 大口井、辐射井、渗渠和室,应有通气措施;

6 应有测量水位的条件和装置;

7 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和防措施。

4.1.3 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和《机井技术规范》(SL256)的有关规定。

1 过滤器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过滤器类型,应根据开采含水层的岩性确定,可按表4.1.3-1选用。

4.1.3-1 管井过滤器类型选择

开采含水层岩性

过滤器类型

基岩

岩层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

不安装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

骨架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有充填

缠丝过滤器、单层填砾过滤器

碎石土类

d20<2mm

单层填砾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d202mm

骨架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砂土类

粗砂、中砂

单层填砾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细砂、粉砂

双层填砾过滤器、单层填砾过滤器

注:d20为碎石土类含水层筛分样颗粒组成中,过筛重量累计为20%时的最大颗粒直径。

2过滤器长度应根据可开采含水层的累计厚度、富水性、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可开采含水层累计厚度不超过30m时,过滤器长度可按含水层累计厚度取值。

3过滤器的进水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Qg=πDgLgNVg 4.1.3-1

式中 Qg过滤器的进水能力,m3/s

Dg过滤器外径,填砾过滤器至滤料外表面,非填砾过滤器至过滤器外表面,m

Lg过滤器有效进水长度,可按过滤器长度的85%计算,m

N 过滤器进水面层的有效孔隙率,可按过滤器进水面层孔隙率的50%计算;

Vg允许过滤器进水流速,可按表4.1.3-2取值,m/s

4.1.3-2 允许过滤器进水流速

开采含水层渗透系数Km/d

K120

120K80

80K40

40K20

K20

允许过滤器进水流速Vg (m/s)

0.030

0.025

0.020

0.015

0.010

4过滤器骨架管的穿孔形状、尺寸和排列方式,应根据管材强度和加工工艺确定;孔隙率宜为15%30%

5缠丝过滤器的骨架管应有纵向垫筋,垫筋高度68mm,垫筋间距应保证管壁24mm,垫筋两端设挡箍

缠丝材料应无毒、耐腐蚀、抗拉强度大和膨胀系数小;丝断面形状宜为梯形或三角形;丝孔隙尺寸应根据含水层的颗粒组成和均匀性确定,碎石土类含水层宜为d20,砂土类含水层宜为d50丝面孔隙率,可按下式计算:

Pc=1-d1/m1)(1-d2/m2 4.1.3-2

式中 Pc丝面孔隙率;

d1垫筋直径或宽度,mm

m1垫筋中心距离,mm

d2缠丝直径或宽度,mm

m2丝中心距离,mm

注:d50为砂土类含水层筛分样颗粒组成中,过筛重量累计为50%时的最大颗粒直径。

6填砾过滤器的滤料厚度,应根据含水层岩性确定,可为75150mm;滤料高度应超过过滤器的上端;滤料规格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砂土类含水层: D50=(68)d50

碎石土类含水层:当d202mm时, D50=(68)d20

d202mm时,可不填或充填1020mm的填料;

滤料的不均匀系数应小于2

注:D50为滤料筛分样颗粒组成中,过筛重量累计为50%时的最大颗粒直径。

2 井孔直径,应根据设计取水量、允许井壁进水流速、设计取水含水层厚度和埋深、过滤器类型、钻井工艺等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井孔直径:

DkQ/πLgVj 4.1.3-3

式中 Dk井孔直径,m

Q 设计取水量,m3/s

Lg过滤器长度,m

Vj允许井壁进水流速,m/s

2允许井壁进水流速可按下式计算:

Vj=K1/2/15 4.1.3-4

式中 K开采含水层的渗透系数,m/s

3填砾过滤器,井孔直径应大于井管外径100mm

4填砾过滤器,取水含水层为中、粗砂时,井孔直径应大于井管外径200mm;取水含水层为粉、细砂时,井孔直径应大于井管外径300mm

3 井管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开采段井管内径应与过滤器内径相同;下段井管内径应比选用的水泵最大外径大50mm;下段的深度,应根据干旱年枯水期的动水位埋深确定。

2管材,应根据井深、水质、管材强度和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钢管时,壁厚不宜小于8mm

3沉淀管长度,应根据开采含水层的岩性和井深确定,宜为210m

4 井口周围应用不透水材料封闭,封闭深度不宜小于3m

5 对不良含水层和其他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为黏土球或水泥沙浆等;选用的隔水层,单层厚度不宜小于5m;封闭位置宜超过封闭含水层上、下各不小于5m

6 含有粉砂、细砂的含水层中取水,并直接向管网送水时,出水管道上宜设除砂过滤器。

7 IIII型供水工程,设备用;备用井数量,可按设计取水量的10%20%确定。

4.1.4 大口井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井径,应根据设计取水量、施工条件和经济比较确定。

2 井壁材料和厚度,应根据井深、井径、施工工艺、当地材料和经济比较,通过受力计算确定:

1采用大开挖法施工的大口井,井壁厚度可按下式计算:

δ=C1D+C2 4.1.4-1

式中 δ井壁厚度,m

D 进水段井筒外径,m

C1材料系数,砖、石井筒为0.10,混凝土井筒为0.06

C2经验系数,砖砌井筒为0.10m,石砌井筒为0.18m,混凝土井筒为0.080.10m

2采用沉井法施工的大口井,应在井筒下端设钢筋混凝土刃脚;刃脚外径应比井筒外径大100200mm,刃脚高度可为1.21.5m。采用钢筋混凝土井筒,井径小于4m时,壁厚宜为350400mm;井径大于4m时,壁厚宜为400500mm

3 进水方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宜采用井底进水或井底、井壁同时进水。

4 井底进水结构要求:

1卵砾石含水层井底可不设反滤层,其他含水层井底应铺设35层凹弧形反滤层,每层厚200300mm底总厚度6001500mm,刃脚处应比底加厚20%30%

2与含水层相邻的第一层反滤料的粒径可按下式计算:

DI=68db 4.1.4-2

式中 DI与含水层相邻的第一层反滤料的粒径,mm

db含水层颗粒的计算粒径。当含水层为粉细砂时,db=d40;中砂时,db=d30;粗砂时,db=d20

d40d30d20分别为含水层颗粒过筛重量累计百分比为40%30%20%时的最大颗粒

直径),mm

3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

5 井壁进水结构要求:

1混凝土井壁宜采用直径为50100mm的圆形进水孔,浆砌砖、石井壁宜采用矩形进水孔或插入短管进水;进水孔应交错布置,孔隙率宜为15%20%;进水孔滤料宜分两层填充,总厚度与井壁厚度相同,滤料粒径应符合本条第4款规定。

2在中砂、粗砂、卵砾石含水层中,进水段可采用无砂混凝土透水井壁或干砌砖(石)利用砌缝进水,但应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6 井口应高出地面500mm,并加盖;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宽度宜为1.5m;在透水土壤中,散水坡下面应填厚度不小于1.5m黏土层

4.1.5 辐射井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集水井井径,应根据辐射管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尺寸确定,且不宜小于2.5m

2 集水井井底,应比最低一层辐射管低1.02.0m

3 集水井井筒,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壁厚和配筋应通过受力计算确定。采用沉井法施工时,可参照本规范4.1.4条大口井设计的有关规定;采用漂浮下管法施工,壁厚可为150200mm

4 辐射管(孔)的布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取浅层地下水时,辐射管(孔)应均匀对称布置;含水层较厚或间有隔水层且设计取水量较大时,可设多层辐射管(孔);每层可布置68条。

集取地表渗透水时,集水井应设在岸边,辐射管伸向河床或床的良好含水层。

5 辐射管(孔)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粗砂、卵砾石含水层,辐射管宜采用预打孔眼的滤水钢管,外径90150mm,长度1015m,开孔率3%8%,孔眼直径68mm

2粉、细、中砂含水层,辐射管宜采用双螺纹无毒塑料滤水管,外径6070mm,长度1550m,开孔率1.4%3.0%,并外包4080目的尼龙网套。

3黄土裂隙含水层中的辐射孔,可不安装滤水管,孔径可为120150mm,长度80120m

4.1.6 渗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集水管(渠),按非满流设计,流速为0.50.8m/s,充满度为0.5,纵坡不小于0.2%

2 集水管(渠)的进水孔,应交错布置在设计过水断面以上,孔眼直径和密度应根据管(渠)的结构强度、设计取水量确定,孔眼流速不大于0.01m/s,孔眼净距不小于孔眼直径的2倍。

3 集水管(渠)外侧应设34层反滤层,每层厚200300mm,总厚度不小于800mm,集地表渗透水时,反滤层应根据地表水质情况适当加厚。

与含水层相邻的反滤料的粒径,可按本规范公式4.1.4-2计算;与集水管(渠)相邻反滤料的粒径应大于进水孔眼直径;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

4 人工清理的集水管(渠),应在端部、转角和断面变化处设检查井,间距可为50m;管(渠)内径(或短边长度)不应小于600mm

5 集水井,宜分为两格,一格为沉砂室,一格为清水室;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确定。

6 集取地下潜流的渗渠应与截潜流工程相配套;截潜流防渗体应嵌入相对隔水层,并有防止侧向绕渗措施。

4.1.7 室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应根据地形、泉水类型和补给条件进行布置,并有利于出水和集水,尽量不破坏原地质构造。

2 室容积,应根据室功能、泉水流量和最高日用水量等条件确定。

室与清水池合建时,室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5%50%计算;与清水池分建时,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

3 布置在泉眼处的室,进水侧应设反滤层,其他侧应封闭。

反滤层宜为34层,每层厚200400mm,底部进水的上升泉总厚度不小于600mm;侧向进水的下降泉总厚度不小于1000mm。与泉眼相邻的反滤料的粒径可按本规范公式4.1.4-2计算,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

侧向进水的室,进水侧应设齿墙;基础应不透水。

4 室结构应有良好的防渗措施,并设顶盖、通气管、溢流管、排水管和检修孔。

5 室周围地面,应有防冲和排水措施。

4.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4.2.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下列基本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位于村镇上游等水源水质较好的地带;

2 靠近主流,枯水期有足够的水深;

3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的岸边和(库、湖等)床;

4 防洪,受冲刷、泥沙、漂浮物、冰凌的影响小;

5 靠近主要用水区;

6 符合水源开发利用和整治规划的要求,不影响原有工程的安全和主要功能;

7 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

4.2.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设计取水量、水质要求、水源特点、地形、地质、施工、运行管理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河(库、湖等)岸坡较陡、稳定、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岸边有足够水深、水位变幅较小、水质较好时,可采用岸边式取水构筑物。

2 河(库、湖)岸边平坦、枯水期水深不足或水质不好,而(库、湖)中心有足够水深、水质较好且体稳定时,可采用河床式取水构筑物;

3 水源水位变幅大,但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水流不急、枯水期水深大于1m、冬季无冰凌时,可采用缆车或浮船式取水构筑物;

4 在推移质不多的山丘区浅水河流中取水,可采用低坝式取水构筑物;在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丘区浅水河流中取水,可采用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

5 有地形条件时,应采取自流引水。

4.2.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防洪,除满足本规范3.5.1要求外,应不低于水源的防洪标准。

4.2.4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保护措施:

1 泥沙、漂浮物、冰凌、冰和水生物的堵塞;

2 冲刷、淤积、风浪、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3 水上漂浮物和船只的撞击。

4.2.5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最低运行水位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应不低于90%,其他地区应不低于95%;正常运行水位,可取水源的多年日平均水位;最高运行水位,可取水源的最高设计水位。

4.2.6 取水泵房或房的进口地坪设计标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浪高小于0.5m时,应不低于水源最高设计水位加0.5m

2 高大于0.5m时,应不低于水源最高设计水位加浪高再加0.5m,必要时尚应有防止爬高的措施。

4.2.7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进水孔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进水孔距水底的高度,应根据水源的泥沙特性、水底泥沙沉积和变迁情况以及水生物生长情况等确定。侧面进水孔,下缘距水底的高度应不小于0.5m;顶面进水孔,水底的高度应不小于1.0m

2 进水孔上缘在最低设计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进水水力学要求、冰情、漂浮物和风浪等情况确定,且不小于0.5m

3 在水库和湖泊中取水,水质季节性变化较大时,宜分层取水。

4.2.8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前,应设置格栅,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条间净距应根据取水量大小、漂浮物等情况确定,可为3080mm

2 过栅流速,可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采用0.10.3m/s,无冰絮时采用0.20.6m/s

2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采用0.20.6m/s,无冰絮时采用0.41.0m/s

3流速计算时,阻塞面积可按25%估算。

4.2.9 缆车或浮船式取水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

2 机组和管道的布置,应使缆车或浮船平衡;机组基座的设计,应减少对缆车或浮船的振动,每台机组应设在统一基座上。

3 缆车式取水构筑物,宜布置在岸边倾角为10°~28°的地段;缆车轨道的坡面宜与原接近;水下部分轨道,应避免挖槽,有淤积时尚应考虑冲设施;缆车应设安全可靠的制动装置。

4 浮船式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岸较陡和停泊条件良好的地段;浮船应有可靠的锚固设施。

4.2.10 低坝式取水构筑物,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并有泄水和冲设施;坝高,应满足取水水深和蓄水量要求;取水口宜布置在坝前河床凹岸处。

4.2.11 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纵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影响较小的河段,并有沉砂和冲设施;栏栅活动分块布置。

4.2.1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中闸、坝、泵站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4.2.13 在多泥沙河流上取水时,宜在取水构筑物附近设降低原水浊度的预沉池。

5 泵站设计

5.0.1 泵站位置,应根据供水系统布局,以及地形、地质、防洪、电力、交通、施工和管理等条件综合确定。

5.0.2 取水泵站和供水泵站的设计扬程和设计流量,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1 向水厂内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送原水的取水泵站:

1设计扬程应满足净水构筑物的最高设计水位(或净水器的水压)要求。

2设计流量应为最高日工作时取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1=W1/T1 5.0.2-1

式中 Q1泵站设计流量,m3/h

W1最高日取水量,应为最高日用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m3

T1日工作时间,与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设计净水时间相同,h

2 向调节构筑物抽送清水的泵站:

1设计扬程应满足调节构筑物的最高设计水位要求。

2设计流量应为最高日工作时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2=W2/T2 5.0.2-2

式中 Q2泵站设计流量,m3/h

W2最高日用水量,m3

T2日工作时间,应根据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设计净水时间、清水池的设计调节能力、高位水池(或水塔)的设计调节能力确定,h

3 直接向无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站:

1设计扬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最不利用户接管点和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

2设计流量应为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3= KhW2/24 5.0.2-3

式中 Q3泵站设计流量,m3/h

W2最高日用水量,m3

Kh时变化系数。

5.0.3 水泵机组的选择应根据泵站的功能、流量变化,进水含砂量、水位变化,以及出水管路的流量~扬程特性曲线等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性能和水泵组合,应满足泵站在所有正常运行工况下对流量和扬程的要求,平均扬程时水泵机组在高效区运行,最高和最低扬程时水泵机组能安全、稳定运行。

2 多种型可供选择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尽可能选择效率高、高效区范围宽、进出水流道要求简单、机组尺寸小、日常管理和维护方便的水泵。

3 近、远期设计流量相差较大时,应按、远期流量分别选,且便于更换,泵房设计满足远期机组布置要求。

4 同一泵房内并联运行的水泵,设计扬程应接近。

5 IIII型供水工程的取水泵站和供水泵站,应采用多泵工作。工作时流量变化较小的泵站,宜采用相同型号的水泵;工作时流量变化较大的泵站,宜采用大小搭配,但型号不宜超过3种。

6 IIII型供水工程的取水泵站和供水泵站应设备用泵,备用泵型号至少有一台与工作泵中的大泵一致。

IVV型供水工程的取水泵站和供水泵站,有条件时宜设1台备用泵。

7 电动机选型,应与水泵性能相匹配;采用多种型号的电动机时,其电压应一致。

5.0.4 地势平缓、有连续供水要求、建造水塔不经济、电力有保障的供水泵站,宜采用变频调速设备供水,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调速水泵不调速时的工作点,应在其特性曲线高效区的扬程较低区。

2 泵站的调速方案和水泵的调速范围,应根据日用水变化情况、出水管路的流量~扬程特性曲线、泵站的水泵组合和水泵特性确定。

3 调速控制系统,应设压力控制器,并具有软启动、变频自动、工频自动和手动操作功能。

5.0.5 电力有保障、地势平缓的小型单村供水泵站,可采用气压水罐供水,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气压水罐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配水管网最不利用户接管点和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可按下式计算:

P1=0.01(H1+H2+H3+H4) 5.0.5-1

式中 P1气压水罐最低工作压力(表压),MPa

H1配水管网最不利用户接管点或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m

H2进水池(或井)至最不利用户接管(或消火栓)的管路沿程水头损失,m

H3进水池(或井)至最不利用户接管(或消火栓)的管路局部水头损失,m

H4最不利用户接管(或消火栓)处地面高程与进水池(或井)最低运行水位的高差,m

2 气压水罐内水的调节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x=0.25βCqb/nmax 5.0.5-2

式中 Vx气压水罐内水的调节容积,m3

β容积附加系数,补气式卧式罐宜为1.25,补气式立式罐宜为1.10,隔膜式宜为1.05

C 安全系数,宜采用1.01.3

qb罐内为平均压力时水泵的出水量,应等于或略大于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的1.2倍,m3/h

nmax 水泵在1h内的最多启动次数,宜采用68次。

3 气压水罐的总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Vx /1-ab 5.0.5-3

式中 V 气压水罐的总容积,m3

ab气压水罐内最小工作压力与最大工作压力比,宜采用0.650.85

4 气压水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泄水管和密封人孔。

5 气压水罐供水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P2=P1/ab 5.0.5-4

式中 P2气压水罐供水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Mpa

6 水泵的选择,应使扬程为(P1+ P2)/2时,流量为qb,并在高效区工作;水泵控制系统应设自动开、停装置。

7 选择气压水罐时,其允许压力应不小于1.5 P2;气压水罐的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应分别持有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许可证。

5.0.6 在进水池最低运行水位时,卧式离心泵的安装高程应满足其允许吸上真空高度的要求;在含泥沙的水源中取水时,应对水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进行修正。卧式离心泵的安装高程,除满足水泵允许吸上真空高度要求外,尚应综合考虑水泵充水系统的设置和泵房外进、出水管路的布置。

潜水电泵顶面在最低设计水位下的淹没深度,管井中应不小于3m,大口井、辐射井中不小于1m,进水池中不小于0.5m;潜水电泵底面水底的距离,应根据水底的沉淀(或淤积)情况确定。

5.0.7 卧式离心泵宜采用自灌式充水;进水池最低运行水位低于卧式离心泵叶轮时,泵房内应设充水系统,并按单泵充水时间不超过5min设计。

5.0.8 水泵进、出水管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进水管的流速宜为1.01.2m/s;水泵出水管并联前的流速宜为1.52.0m/s

2 进水管不宜过长,水平段应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进水池最高设计水位高于水泵进口最低点时,应在进水管上设检修阀。

3 水泵出水管路上应设放管、伸缩节、压力表、工作闸阀(或阀)、防止水倒流的单向阀和检修闸阀。

5.0.9 向高地输水的泵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水防护措施:

1 应在泵站内的出水管上设两阶段关闭的液控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缓闭止回阀或其他水锤消除装置。

2 应在泵站外出水管的凸起点设自动进(排)气阀;出水管中长距离无凸起点的管段,应每隔一定距离设自动进(排)气阀。

3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适当降低管道设计流速。

5.0.10 离心泵进水管喇叭口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喇叭口的直径D,宜等于或大于1.25倍进水管直径。

2 喇叭口中心点距水底的距离(喇叭口的悬空高度):

1喇叭管垂直布置时,可为(0.60.8D

2喇叭管倾斜布置时,可为(0.81.0D

3喇叭管水平布置时,可为(1.01.25D

3 喇叭口中心点距最低运行水位的距离(喇叭口的最小淹没深度):

1喇叭管垂直布置时,应不小于(1.01.25D

2喇叭管倾斜布置时,应不小于(1.51.8D

3喇叭管水平布置时,应不小于(1.82.0D

4 喇叭管中心线,与后墙的距离可为(0.81.0D,与侧墙的距离可为1.5D,并满足安装要求;喇叭口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5D

5 提取地表水的泵站,进水管喇叭口的设计尚应符合本规范4.2.7条和4.2.8条的规定。

5.0.11 泵站电气设计,应根据所选机电设备的电压和总功率以及当地的电力条件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V型供水工程,可与当地供电变压器共用,但应核算变压器容量及其到泵站的线损。

2 IIV型供水工程,宜采用专用直输电线路供电,并设专用变压器;规模较大的工程,宜设备用电源。

3 计费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低于0.85时应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4 机组启动时,母线电压降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15%

5 控制系统应具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等保护功能,有条件时,控制系统还应具有水位、水压、流量、报警、启动和停机等自动控制功能。

5.0.12 泵房设计,应便于机组和配电装置的布置、运行操作、搬运、安装、维修和更换,以及进、出水管的布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泵房内的主要人行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相邻机组之间、机组与墙壁间的净距,应不小于0.8m,并满足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高压配电盘前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0m;低压配电盘前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

2 供水泵房内,应设排水沟、集水井,必要时尚应设排水泵,水泵等设备的散水不应回流至进水池(或井)内。

3 泵房至少应设一个可以通过最大设备的门。

4 长轴井泵和多级潜水电泵泵房,宜在井口上方屋顶处设吊装孔。

5 起重设备,应满足最重设备的吊装要求。

6 泵房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采光、通风和防噪声措施。

7 寒冷地区的泵房,应有保温与采暖措施。

8 泵房地面层,应高出室外地坪300mm

9 泵房高度,应满足最大物体的吊装要求。

6 输配水设计

6.0.1 输水线路,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1 整个供水系统布局合理;

2 尽量缩短线路长度;

3 少拆迁、少占农田;

4 尽量满足管道地埋要求,避免急转弯、较大的起伏、穿越不良地质地段,减少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

5 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优先采用重力流输水;

6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7 考虑近远期结合和分步实施的可能。

6.0.2 输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一般可按单管布置;长距离输水,单管布置时,可适当增大调节构筑物的容积。

规模较大的工程,长距离输水时,按双管布置;双管布置时,应设连通管和检修阀,干管任何一段发生事故时仍能通过70%的设计流量。

2 在管道凸起点,应设自动进(排)气阀;长距离无凸起点的管段,每隔一定距离亦应设自动进(排)气阀。

3 在管道低凹处,应设排空阀。

4 向多个村镇输水时,分水点下游侧的干管和分水支管上均应设检修阀;个别村(或镇)地势较高或较远,需分压供水时,应在适当位置设加压泵站。

5 重力流输水管道,地形高差超过60m并有富余水头时,应在适当位置设减压设施。

6 地埋管道在水平转弯、穿越铁路(或公路、河流)等障碍物处应设标志。

6.0.3 配水管网选线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管网应合理分布于整个用水区,线路尽量短,并符合村镇有关建设规划。

2 规模较小的村镇,可布置成树枝状管网;规模较大的村镇,有条件时,宜布置成环状或环、树结合的管网。

3 管道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路边布置。

管道布置应避免穿越毒物、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干管布置应以较短的距离引向用水大户。

4 在管道凸起点,应设自动进(排)气阀。

树枝状管网的末梢,应设泄水阀。

干管上应分段或分区设检修阀,各级支管上均应在适宜位置设检修阀。

5 地形高差较大时,应根据供水水压要求和分压供水的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加压泵站或减压设施。

6 应根据村镇具体情况,按规范GBJ16GBJ39的有关要求设消火栓;消火栓应设在取水方便的醒目处。

7 集中供水点应设在取水方便处,寒冷地区尚应有防冻措施。

8 测压表应设在水压最不利用户接管点处。

6.0.4 水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住宅的分户供水管上应设水表;单位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应设水表;向多个村镇输水时,入村(或镇)的干管上应设水表。

2 应采用计量部门鉴定合格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水表。

管道直径不超过50mm时,应选用旋翼式水表;管道直径超过50mm时,宜选用螺翼式水表;水表的常用流量应略大于管道的设计流量。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选用具有防滴漏措施的水表,且始动流量小于0.5L/h

3 水表应装设在管理方便和不易破坏的地方。

旋翼式水表和垂直螺翼式水表,应水平安装;水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应符合水表产品样本的规定,且不宜小于300mm;水表前应设检修阀,必要时水表后亦应设检修阀。

6.0.5 村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连接。

6.0.6 室外管道上的进(排)气阀、减压阀、消火栓、闸阀、阀、泄水阀、排空阀、水表、测压表和法兰,应设置在井内,并有防冻、防措施。

6.0.7 供水管材及其规格,应根据设计内径、设计内水压力、敷设方式、外部荷载、地形、地质、施工和材料供应等条件,通过结构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应符合卫生学要求,不污染水质。

2 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要求。

3 管道的设计内水压力,可按表6.0.7确定;选用管材的公称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内水压力。

6.0.7 不同管材的设计内水压力 单位:MPa

管材种类

最大工作压力P

设计内水压力

钢管

P

P+0.50.9

塑料管

P

1.5P

铸铁管

P0.5

2P

P0.5

P+0.5

混凝土管

P

1.5P

注:①塑料管包括聚乙烯管、硬聚氯乙烯管、聚丙烯管等;铸铁管包括普通灰口铸铁管、球墨铸铁管等;混凝土管包括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等。

②最大工作压力应根据工作时的最大动水压力和不输水时的最大静水压力确定。

4 管道结构设计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规定。

5 地埋管道,应优先考虑选用给水塑料管,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选用PEPVC给水塑料管时,PE管应符合《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13663)的要求,PVC管应符合《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002.1)的要求。

6 设管道,应选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不应选用塑料管。

7 采用钢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壁厚应根据计算需要的壁厚另加不小于2mm的腐蚀厚度。

6.0.8 输水管(渠)设计流量,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1 水源到水厂的输水管(渠)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工作时取水量确定。

2 水厂到配水管网的输水管,向高位水池或水塔输水时,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工作时用水量确定;向无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输水时,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

6.0.9 配水管网各管段的设计流量,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1 管网中所有管段的沿线出流量之和应等于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

各管段的沿线出流量,可根据人均用水当量和各管段用水人口、用水大户的配水流量计算确定。

人均用水当量可按下式计算:

q=1000W-W1)·Kh/(24P) 6.0.9

式中 q 人均用水当量,L/h.人;

W 或镇的最高日用水量,m3/d

W1企业、机关及学校等用水大户的用水量之和,m3/d

Kh时变化系数;

P 村镇设计用水人口,人。

2 树枝状管网的管段设计流量,可按其沿线出流量的50%加上其下游各管段沿线出流量计算。

3 环状管网的管段设计流量,应通过管网平差计算确定。

6.0.10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经济流速;输送浑水的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6m/s

6.0.11 管道设计内径,应根据设计流量和设计流速确定;设置消火栓的管道内径不应小于100mm

6.0.12 管道水头损失计算,应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

1 沿程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h1= iL 6.0.12-1

式中 h1沿程水头损失,m

L计算管段的长度,m

i单位管长水头损失,m/m

1) PVC-UPE等硬塑料管的单位管长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i=0.000915Q 1.774/d 4.774 6.0.12-2

式中 Q管段流量,m3/s

d管道内径,m

2) 钢管、铸铁管单位管长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ν1.2m/s时, i=0.000912v 2(1+0.867/v)0.3/d 1.3 6.0.12-3

ν1.2m/s时, i=0.00107v 2/d 1.3 6.0.12-4

式中 v管内流速,m/s

d管道内径,m

3) 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单位管长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i=10.294n 2Q 2/d 5.333 6.0.12-5

式中 Q管段流量,m3/s

d管道内径,m

n粗糙系数,应根据管道内壁光滑程度确定,可为0.0130.014

2 输水管和配水管网的局部水头损失,可按其沿程水头损失的5%10%计算。

6.0.13 环状管网水力计算时,水头损失闭合差绝对值,小环应小于0.5m,大环应小于1.0m

6.0.14 输配水管道应尽量地。管道埋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管顶覆土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非冰冻地区,管顶覆土一般不宜小于0.7m,在松散岩基上埋设时,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5m;寒冷地区,管顶应埋设于冻深线以下;穿越道路、农田或沿道路铺设时,管顶覆土不宜小于1.0m

2 管道一般应埋设在未经扰动的原状土层上;管道周围200mm范围内应用细土回填;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90%

在岩基上埋设管道,应铺设砂垫层;在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软地基上埋设管道,应进行基础处理。

3 当供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供水管应布置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若供水管敷设在下面,应采用钢管或设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得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4 供水管道与建筑物、铁路和其他管道的水平净距,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结构、路面种类、管道埋深、内水工作压力、管径、管道上附属构筑物大小、卫生安全、施工和管理等条件确定。

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应大于3.0m;与围墙基础的水平净距应大于1.5m;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应大于5.0m;与电力电缆、通讯及照明线杆的水平净距应大于1.0m;与高压电杆支座的水平净距应大于3.0m;与污水管、煤气管的水平净距应大于1.5m

6.0.15 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的设施,冰冻地区尚应采取保温等防冻措施。

6.0.16 穿越河流、沟谷、陡坡等易受洪水或雨水冲刷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0.17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6.0.18 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应有可靠的防渗和保护水质措施。

7 调节构筑物设计

7.0.1 调节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应根据以下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清水池应设在滤池(或净水器)的下游或多水源井的汇流处。

2 有适宜高地的水厂,应选择高位水池。

3 地势平坦的小型水厂,可选择水塔。

4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需分压供水时,可分设调节构筑物,并与加压泵站前池或减压池相结合。

5 调节构筑物应位于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环境卫生和便于管理的地段。

7.0.2 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可根据以下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有可靠电源时,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2040%设计,水塔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设计。

2 在调节构筑物中加消毒剂时,其有效容积应满足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要求。

7.0.3 高位水池和水塔的最低运行水位,应满足最不利用户接管点和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清水池的最高运行水位,应满足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竖向高程布置。

7.0.4 IIV型供水工程的清水池、高位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应不少于2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空。

7.0.5 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大于50m3时应设导流墙。

7.0.6 调节构筑物应有水位指示装置,有条件时,宜采用水位自动指示和自动控制装置。

7.0.7 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应加盖,周围及顶部应覆土。

7.0.8 在寒冷地区,调节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

7.0.9 水塔应有避雷设施。

7.0.10 调节构筑物进水管、溢流管、出水管、排空管、通气孔、检修孔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进水管和溢流管的内径应相同,并应根据最高日工作时用水量确定;进水管管口宜设在平均水位以下,溢流管管口应与最高设计水位持平。

2 出水管内径应根据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出水管管口位置应满足本规范5.0.10条最小淹没深度和悬空高度要求。

3 排空管内径应按2h排空计算确定,且不小于100mm

4 进水管、出水管、排空管均应设阀门,溢流管不应设阀门。

5 通气孔应设在水池顶部,直径不宜小于150mm,出口宜高出覆土0.7m

6 检修孔直径不宜小于700mm

7 通气孔、溢流管和检修孔应有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池内的措施;溢流管、排空管应有合理的排水出路。

7.0.11 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的规定;水塔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CECS139)的规定。

8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充分利用地形高程、靠近用水区和可靠电源,整个供水系统布局合理;

2 与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3 满足水厂近、远期布置需要;

4 不受洪水与内涝威胁;

5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

8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

9 施工、运行管理方便。

8.0.2 生产构筑物和净水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净水工艺流程顺流布置。

2 多组净水构筑物宜平行布置配水均匀。

3 构筑物间距紧凑,但应满足构筑物和管道的施工和维修要求。

4 构筑物间宜设连接通道,规模较小时可采用组合式布置。

5 构筑物的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坡度,优先采用重力流布置,并满足净水流程中的水头损失要求。

6 净水装置的布置,应留足操作和检修空间,并有遮阳避雨措施。

8.0.3 水厂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建)筑物和生产附属建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

2 生活区宜与生产区分开布置。

3 分期建设时,近、远期应协调。

4 生产附属建筑物的面积及组成应根据水厂规模、工艺流程和经济条件确定。

5 加药间、消毒间应分别靠近加点,并与其药剂仓库毗邻;消毒间及其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 滤料、管配件等堆料场地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并有遮阳避雨措施。

7 厕所和化粪池的位置与生产(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不应采用旱厕和渗水厕所。

8 应考虑绿化美化,新建水厂的绿化占地面积不宜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

9 应根据需要设置通向各(建)筑物的道路。单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有回车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在山丘区纵坡不宜大于8%;人行道宽度宜为1.52.0m

10 应有雨水排除措施,厂区地坪宜高于外地和内涝水位。

11 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及安全防护措施。

8.0.4 水厂内的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构筑物间的连接管道:

1应尽量短、顺直,防止迂回;

2并联构筑物间的管线应能互换使用;

3分期建设的工程应方便管道衔接;

4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闸阀井和跨越管;

5宜采用金属管材和柔性接口。

2 构筑物的排水、排泥可合为一个系统,生活污水管道应另成体系;排水系统按重力流设计,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废、污水排放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3 输送药剂(凝聚剂、消毒剂等)的管道布置应便于检修和更换。

4 自用水管线应自成体系。

5 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管道交叉。

8.0.5 出厂水总管应设计量装置,必要时进厂水总管亦应设计量装置。

8.0.6 水厂应配备与其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IIII型工程应设检验室。

8.0.7 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J16的要求。

9 净水设计

9.1 基本要求

9.1.1 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规模,参照相似条件下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水源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水质良好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

2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间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慢滤加消毒或接触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

3原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间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

4原水含沙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采取预措施;高浊度水应按《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要求进行净化。

2 限于条件,选用水质超标的水源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微污染地表水可采用强化常规净水工艺,或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化学氧化处理,也可采用后深度处理。

2水宜在常规净水工艺中增加气浮工艺,并符合《含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要求。

3铁、锰超标的地下水应采用氧化、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

4氟超标的地下水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混凝沉淀或电渗析等净水工艺。

5苦咸水淡化可采用电渗析或反渗透等膜处理工艺。

3 IIII型工程宜采用净水构筑物,其中:III型工程可采用组合式净水构筑物; IVV型工程可采用慢滤或净水装置。

9.1.2 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的生产能力应按供水规模加水厂自用水量、日工作时间确定。

9.1.3 净水构筑物应设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备等。

9.1.4 水厂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和污泥应妥善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护要求;贫水地区,宜考虑滤池反冲洗水的回用。

9.1.5 净水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要求。

9.1.6 净水构筑物上的主要通道应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宜为1.0m

9.1.7 在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应有防冻措施。

9.1.8 与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净水装置等,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9.2 预沉

9.2.1 当原水含沙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宜采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进行自然沉淀;自然沉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投放凝聚剂加速沉淀。

9.2.2 自然沉淀池应根据沙峰期原水悬浮物含量及其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水源保证率、排泥条件、设计规模、预后的浊度要求、地形条件、原水沉淀试验并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进行设计,并符合以下要求:

1 预沉时间可为812h,有效水深宜为1.53.0m池顶超高不宜小于0.3m,池底设计存泥高度不宜小于0.3m

2 出水浊度应小于500NTU

3 应有清淤措施,自然沉淀池分成两格并设跨越管。

4 当水源保证率较低时,自然沉淀池可兼作调蓄池,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源枯水流量确定。

9.3 粗滤和慢滤

9.3.1 当原水浊度超过慢滤池进水浊度要求时,可采用粗滤池进行预处理,粗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原水含砂量常年较低时,粗滤池宜设在取水口;原水含砂量常年较高或变化较大时,粗滤池宜设在预沉池后。

2 进水浊度应小于500NTU;出水浊度应小于20NTU

3 设计滤速宜为0.31.0m/h,原水浊度高时取低值。

4 流粗滤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二级串联,滤料表面以上水深0.20.3m,保护0.2m

2上向流粗滤池底部应设配水室、排水管和集水槽。

3滤料宜选用卵石或砾石,顺水流方向由大到小三层铺设,并符合表9.3.1-1的规定:

9.3.1-1 流粗滤池滤料组成

粒径(mm

厚度(mm

48

200300

816

300400

1632

450500

5 平流粗滤池由三个相连的卵石或砾石室组成,并符合表9.3.1-2规定。

9.3.1-2 平流粗滤池滤料组成与池长

卵石或砾石室

粒径(mm

池长(mm

I

1632

2000

II

816

1000

III

48

1000

9.3.2 慢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浊度宜小于20度,布水应均匀。

2 应按24h连续工作设计。

3 滤速0.10.3m/h设计,进水浊度高时取低值。

4 出口应有控制滤速的措施,可设可调堰或在出水管上设控制阀和转子流量计。

5 滤料宜采用石英砂,粒径0.31.0mm,滤层厚度8001200mm

6 滤料表面以上水深宜为1.01.3m池顶应高出水面0.3m、高出地面0.5m

7 承托层宜为卵石或砾石,自上而下分五层铺设,并符合表9.3.2的规定:

9.3.2 慢滤池承托层组成

粒径(mm

厚度(mm

12

50

24

100

48

100

816

100

1632

100

8 滤池面积小于15m2时,可采用底集水,集水坡度为1%;当滤池面积较大时,可设置穿孔集水管,管内流速宜采用0.30.5m/s

9 正常水深以上应设溢流管;池底应设排空管。

10 应分格,分格数不少于2个。

11 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和防风砂措施,南方地区应采取防晒措施。

 

9.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

9.4.1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凝聚剂和助凝剂不应使净化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

9.4.2 凝聚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悬浮物含量及性质、pH值、碱度、水温、色度等水质参数,原水凝聚沉淀试验或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水厂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凝聚剂可选用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明矾等。

2 高浊度水可选用聚丙烯酰胺作助凝剂。

3 低温低浊水可选用活化硅酸或聚丙烯酰胺作助凝剂。

4 当原水碱度较低时,可采用石灰乳液作助凝剂。

9.4.3 凝聚剂宜采用湿。药剂溶液应用清洁水配制,溶液浓度可采用1%5%(按固体重量计算);配制药剂的时间间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最长不超过1d

9.4.4 凝聚剂用量较大时,溶解宜设在地下;凝聚剂用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溶解药剂,可采用机械、水力或人工等搅拌方式。

投药宜设两个,轮换使用;投药池容积应根据药剂投加量和投浓度确定。

9.4.5 与药剂接触的池内壁和地坪应进行防腐处理;与药剂接触的设备、管道应采用耐腐蚀产品。

9.4.6 投药点和投加方式应满足混合要求,可选择重力投加到前的吸水管中或喇叭口处、采用计量泵压力投加到絮凝前的进水管中、或重力投加到絮凝前专设的机械混合池中。

9.4.7 加药系统应根据最不利原水水质条件下的最大投加量确定,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

9.4.8 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9.4.9 药剂仓库应有计量设备和搬运工具。

9.4.10 药剂仓库的固定储备量,应根据当地药剂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可按最大投药量的1530d用量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9.5 混合

9.5.1 混合方式应根据采用的凝聚剂品种选择,使药剂和原水进行恰当的急剧、充分混合,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

9.5.2 混合方式可采用离心泵混合、管道混合器混合或机械混合池混合等;投加点到起始净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混合后的原水在(渠)内的停留时间不宜超过120s

 

9.6 絮凝、沉淀和澄清

9.6.1 一般要求:

  1 絮凝池、沉淀池和澄清池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进水压力较高或变化较大时,宜在絮凝池(或机械搅拌澄清池)前设稳压井;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

  3 沉淀池、澄清池应能均匀的配水和集水;出水浑浊度应小于10NTU

  4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

5 沉淀池积泥区和澄清池沉泥浓缩室(斗)的容积,应根据进水的悬浮物含量、设计规模、排泥周期和浓度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6 絮凝池、沉淀池和澄清池应有排泥设施,沉淀池和澄清池的排泥次数较多时,宜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排泥装置。

7 澄清池应设取样装置。

9.6.2 隔板絮凝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2030min

  2 廊道流速应按由大到小的渐变流速进行设计,起始流速宜为0.50.6m/s,末端流速宜为0.20.3m/s

  3 隔板间净距宜大于0.5m

  4 隔板转弯处的过水断面面积,应为廊道过水断面面积的1.21.5倍;

9.6.3 折板絮凝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815min

2 絮凝过程中的流速应逐段降低,分段数不宜少于三段,第一段流速可为0.250.35m/s,第二段流速为0.150.25m/s,第三段流速为0.100.15m/s

3 折板夹角可为90o120o

9.6.4 波纹板絮凝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810min

2 波纹板波长可为131mm高可为33mm

3 竖流式波纹板絮凝池,可采用平行波纹或相对波纹布置,按表9.6.4分段设计:

9.6.4 竖流式波纹板絮凝池的分段设计

分段

间距(mm

流速(m/s

第一段

100

0.120.18

第二段

150

0.090.14

第三段

200

0.080.12

9.6.5 穿孔旋流絮凝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1525min

  2 絮凝池孔口流速,应按由大到小的渐变流速设计,起始流速宜为0.61.0m/s,末端流速宜为0.20.3m/s

  3 每格孔口应作上、下对角交叉布置;

  4 每组絮凝池分格数不宜少于6格。

9.6.6 条、网格絮凝池的设计,应符合表9.6.6要求:

9.6.6 条、网格絮凝池的主要设计参数

分段

栅条隙或网格孔眼尺寸(mm

板条 宽度(mm

竖井

平均流速

m/s

过栅或

过网

m/s

竖井之间

孔洞流速(m/s

栅条或网格

层距(mm

絮凝

时间(min

流速

梯度

s-1

栅条式

前段

(放密栅条)

50

50

0.120.14

0.250.30

0.300.20

600

35

70100

中段

(放疏栅条)

80

50

0.120.14

0.220.25

0.200.15

600

35

4060

末段

(不放栅条)

0.100.14

0.100.14

45

1020

网格式

前段

(放密网格)

80×80

35

0.120.14

0.250.30

0.300.20

600700

35

70100

中段

(放疏网格)

100×100

35

0.120.14

0.220.25

0.200.15

600700

35

4060

末段

(不放网格)

0.100.14

0.100.14

45

1020

9.6.7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沉淀时间,应根据原水水质、水温等,参照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宜为2.04.0h

  2 水平流速可采用1020mm/s,水流应避免转折。

  3 有效水深,可采用2.53.5m,沉淀池每格宽度(或导流墙间距)宜为38m,长宽比不应小于4,长深比不应小于10

  4 宜采用穿孔墙配水和溢流堰集水。穿孔墙进水端池壁的距离应不小于1m,同时在沉泥面以上0.30.5m池底的墙不设孔眼;溢流堰的溢流率不宜大于20m3/m·h

  5 液面负荷率应符合表9.6.7的规定:

9.6.7 平流沉淀池液面负荷率

原水条件

浊度在100250NTU

浊度大于250NTU

低浊高色度水

低温低浊水

液面负荷率 m3/m2·h

1.872.92

1.041.67

1.251.67

1.041.46

9.6.8 向流斜管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1000NTU的原水。

  2 斜管沉淀区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宜采用7.29.0m3/m2·h

  3 管设计可采用下列数据:管内切圆直径为2535mm,斜长为1.0m,倾角为600

4 水在管内停留的时间,宜为5.87.2min

5 清水区保护高度不宜小于1.0m,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1.5m

9.6.9 机械搅拌澄清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5000NTU的原水。

  2 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采用0.71.0mm/s,处理低温低浊原水时可采用0.50.8mm/s

  3 水在池中的总停留时间可采用1.21.5h,第一絮凝室与第二絮凝停留时间宜控制在2030min

  4 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可为进水流量的35倍,叶轮直径可为第二絮凝室内径的70%80%,并应设调整叶轮转速和开启度的装置。

  5 机械搅拌澄清池是否设置刮泥装置,应根据池径大小、底大小、进水悬浮物含量及其颗粒组成等因素确定。

9.6.10 水力循环澄清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用于浊度长期低于2000NTU的原水,单生产能力不宜大于7500m3/d

  2 回流水量可为进水量的24倍,原水浊度高时取下限。

  3 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宜采用0.71.0mm/s,当原水为低温低浊时,上升流速应适当降低;清水区高度宜为23m,超高宜为0.3m

  4 第二絮凝有效高度,宜采用34m

5 喷嘴直径与喉管直径之比可为1:31:4,喷嘴流速可为69m/s,喷嘴水头损失可为25m,喉管流速可为2.03.0m/s

6 第一絮凝室出口流速宜采用5080mm/s;第二絮凝进口流速宜采用4050mm/s

7 水在池中的总停留时间可采用1.01.5h,第一絮凝室为1530s,第二絮凝室为80100s

8 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0

9 为适应原水质变化,应有专用设施调节喷嘴与喉管进口的间距。

9.6.11 气浮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100NTU及含有藻类等密度小的悬浮物的原水;可采用加压溶气气浮、微孔布气气浮或叶轮气气浮等,加压溶气气浮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触室的上升流速可采用1020mm/s,分离室的向下流速可采用1.52.5mm/s

  2 单格宽度不宜超过10m,池长不宜超过15m,有效水深可采用2.02.5m

3 溶气罐的压力及回流比,应根据原水气浮试验情况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溶气压力可为0.20.4MPa;回流比可为5%10%

溶气释放器的型号及个数应根据单个释放器在选定压力下的出流量及作用范围确定。

4 压力溶气罐的总高度可为2.53.0m,罐内的填料高度宜为1.01.5m,罐的截面水力负荷可为100150m3/m2·h

5 气浮池应有刮、排渣设施;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不宜大于5m/min

9.7 过滤

9.7.1 一般规定:

  1 供生活饮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经消毒后,应符合本规范3.2.1的要求。

2 滤池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进水水质和工艺流程中的高程要求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滤池数或个数及其面积,应根据生产规模、运行维护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数或个数不应少于两个。

  4 滤料可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其性能应符合相关的净水滤料标准。

5 滤速及滤料的组成,应符合表9.7.1-1的规定,滤池应按正常情况下的滤速设计,并以检修情况下的强制滤速校核。

9.7.1-1 滤池的滤速及滤料组成表

类别

滤料组成

正常滤速

m/h

强制滤速

m/h

粒径(mm

不均匀系数K80

厚度(mm

石英砂滤料过滤

min0.5

max1.2

2.0

700

68

812

双层滤料

无烟煤:min0.8

max1.8

2.0

300400

812

1216

石英砂:min0.5

max1.2

2.0

400

6 滤池工作周期,宜采用1224h

7 普通快滤池宜采用大阻力或中阻力配水系统,大阻力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为0.20%0.28%,中阻力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为0.6%0.8%

虹吸滤池、无阀滤池宜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统,其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为1.0%1.5%

8 水洗滤池的冲洗强度和冲洗时间,宜按表9.7.1-2的规定设计。

9.7.1-2 水洗滤池的冲洗强度及冲洗时间(水温为20时)

类  别

冲洗强度(L/s·m2

膨胀率(%

冲洗时间(min

石英砂滤料过滤

15

45

75

双层滤料过滤

16

50

86

  9 每个滤池应设取样装置。

9.7.2 接触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适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20度,短期不超过60度的原水,滤速宜采用68m/h

  2 宜采用双层滤料:

1石英砂滤料粒径dmin=0.5mm,dmax=1.0mm,K801.8;滤料厚度400600mm

2无烟煤滤料粒径dmin=1.2mm,dmax=1.8mm,K801.5;滤料厚度400600mm

3 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宜采用2.02.5m,滤层表面以上的水深可为2m

4 滤池冲洗强度宜为1518L/s.m2,冲洗时间宜为69min,滤池膨胀率宜为40%50%

9.7.3 普通快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可采用2.02.5m,每个滤池应设水头损失计。

2 滤层表面以上的水深宜为1.52.0m池顶超高宜采用0.3m

3 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时,承托层组成和厚度见表9.7.3

9.7.3 普通快滤池大阻力配水系统承托层粒径和厚度

层次(自上而下)

粒径(mm

承托层厚度(mm

1

24

100

2

48

100

3

816

100

4

1632

本层顶面高度应高出配水系统孔眼100

4 大阻力配水系统应按冲洗流量设计,干管始端流速宜为1.01.5m/s支管始端流速宜为1.52.0m/s,孔眼流速宜为56m/s;干管上应设通气管。

  5 洗砂槽的平面面积不应大于滤池面积的25%,洗砂槽底到滤料表面的距离应等于或略大于滤层冲洗时的膨胀高度;

6 滤池冲洗水的供给方式可采用冲洗水泵或高位水箱,水泵的能力或水箱有效容积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选用;

  7 普通快滤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冲洗水管和排水管,每种管道上应设控制阀,进水管流速宜为0.81.2m/s,出水管流速宜为1.01.5m/s,冲洗水管流速宜为2.02.5m/s,排水管流速宜为1.01.5m/s

9.7.4 重力式无阀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座滤池应设单独的进水系统,并有防止空气进入滤池的措施;

2 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可采用1.5m

  3 过滤室滤料表面以上的直壁高度,应等于冲洗时滤料的最大膨胀高度加上保护高度;

  4 冲洗水箱应位于滤池顶部,当冲洗水头不高时,可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统;

  5 承托层的材料及组成与配水方式有关,各种组成形式可按表9.7.4选用:

9.7.4 重力式无阀滤池承托层的材料及组成

配水方式

承托层材料

粒径(mm

厚度(mm

滤板

粗砂

12

100

格栅

砂卵石

12

24

48

816

80

70

70

80

尼龙网

砂卵石

12

24

48

每层50100

滤头

粗砂

12

100

6 无阀滤池应设辅助虹吸措施,并设有调节冲洗强度和强制冲洗的装置。

9.7.5 虹吸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虹吸滤池的分格数,应按滤池在低负荷运行时仍能满足一格滤池冲洗水量的要求确定;

2 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可采用1.5m

3 冲洗水头应通过计算确定,宜采用1.01.2m,并应有调整冲洗水头的措施;

4 进水虹吸管流速宜采用0.61.0m/s;排水虹吸管流速宜采用1.41.6m/s

9.8 净水器

9.8.1 IVV型供水工程,原水浊度或经过预后浊度较低且变化较小时,可选择净水器净化水。

9.8.2 净水器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预条件、设计规模,通过产品性能调研比较后确定;应选用有鉴定证书的合格产品。

1 浊度长期不超过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的水净化,可选择将絮凝、沉淀、过滤工艺组合在一起的一体化净水器。

2 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的水净化,可选择接触过滤工艺的净水器。

9.8.3 净水器采用的净化工艺参数宜符合本规范9.49.7节中相应工艺的要求;净水器的设计出水浊度应低于2NTU

9.8.4 净水器应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5a

9.8.5 压力式净水器,应设排气阀、排水阀和压力表,并有更换或补充滤料的条件;应按工作压力的1.5倍选择压力式净水器。

9.9 深度净化

9.9.1 作为生活饮用的微污染水源,经过常规净化后,水中的有机、无机污染物含量仍超过本规范3.2.1的规定时,可采用颗粒活性炭吸附工艺或臭氧-生物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深度净化。

9.9.2 颗粒活性炭吸附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净化后的水质要求、必须去除的污染物种类及含量,经活性炭吸附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9.3 颗粒活性炭吸附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颗粒活性炭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净水用颗粒活性炭标准。

2 进水浊度应小于3NTU

3 过流方式,应根据进水水质、构筑物的衔接方式、工程地质和地形条件、重力排水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流式或升流式。

4 水与颗粒活性炭层的接触时间应根据现场试验或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并不小于7.5min

5 滤速一般可为68m/h,炭层厚度可为1.01.2m;当有条件加大炭层厚度时,滤速和和炭层厚度可根据接触时间要求作适当的相应提高。

6 经常性冲洗周期应根据进、出水水质和水头损失确定,炭层最终水头损失可为0.40.6m;经常性冲洗强度可为1315L/s·m2,冲洗时间可为812min,膨胀率可为20%25%;冲洗水可采用炭吸附池出水或滤池出水。

7 宜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统,配水孔眼面积与活性炭吸附池面积之比可采用1%1.5%;承托层可采用大--大的分层级配形式,粒径级配排列依次为:816mm48mm24mm48mm816mm,每层厚度均为50mm

8 与活性炭接触的池壁和管道,应采取防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9.9.4 当颗粒活性炭吸附池出水水质超过设计指标时,或颗粒活性炭的碘值指标小于600mg/g亚甲蓝值小于85mg/g时,池中的颗粒活性炭应更新或再生。

9.10 地下水除铁和除

9.10.1 作为生活饮用的地下水水源,当铁、锰含量超过本规范3.2.1的规定时,应除铁、除

9.10.2 地下水除铁、除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水水质、净化后水质要求、除铁除锰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地下水除铁,当水中的Fe2+ 易被空气氧化时,宜采用曝气氧化法;当受硅酸盐影响或水中的Fe2+ 空气氧化较慢时,宜采用接触氧化法。

2 地下水铁、锰含量均超标时,应根据以下条件确定除铁除锰工艺:

1当原水含铁量低于2.05.0mg/L(北方采用2.0、南方采用5.0)、含锰量低于1.5mg/L时,可采用:

原水曝气单级过滤除铁除锰

2当原水含铁量或含锰量超过上述数值Fe2+ 易被空气氧化时,可采用:

原水曝气氧化一次过滤除铁二次接触氧化过滤除

3当除铁受硅酸盐影响或Fe2+ 空气氧化较慢时,可采用:

原水曝气一次接触氧化过滤除铁曝气二次接触氧化过滤除

3 曝气氧化法除铁,曝气后水的pH值宜达到7.0以上;接触氧化法除铁,曝气后水的pH值宜达到6.0以上;除前水的pH值宜达到7.5以上,二次接触氧化过滤除前水的含铁量宜控制在0.5mg/L以下。

9.10.3 曝气装置,应根据原水水质、曝气程度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可采用跌水、淋水、射流曝气、压缩空气、叶轮式表面曝气、板条式曝气塔或触式曝气塔等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跌水装置时,可采用13级跌水,每级跌水高度为0.51.0m,单宽流量为20 50m3/h·m

  2 采用淋水装置(穿孔管或莲篷头)时,孔眼直径可为48mm,孔眼流速为1.52.5m/s,距水面安装高度为1.52.5m。采用莲蓬头时,每个莲蓬头的服务面积为1.01.5m2

3 采用射流曝气装置时,其构造应根据工作水的压力、需气量和出口压力等通过计算确定,工作水可采用全部、部分原水或其他压力水。

4 采用压缩空气曝气时,每立方米的需气量(以L计)宜为原水中Fe2+ 含量(以mg/L计)的25倍。

5 采用板条式曝气塔时,板条层数可为46层,层间净距为400600mm

6 采用接触式曝气塔时,填料可采用粒径为3050mm的焦炭块或矿渣,填料层层数可为13层,每层填料厚度为300400mm,层间净距不小于600mm

7 淋水装置、板条式曝气塔和接触式曝气塔的淋水密度,可采用510m3/h·m2。淋水装置接触水池容积,可按3040min处理水量计算;接触式曝气塔底部集水池容积,可按1520min处理水量计算。

8 采用叶轮式表面曝气装置时,曝气池容积可按2040min处理水量计算;叶轮直径与池长边或直径之比可为1:61:8,叶轮外缘线速度可为46m/s

9 当曝气装置设在室内时,应考虑通风设施。

9.10.4 除铁滤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滤料宜采用天然锰砂或石英砂等;砂粒径可为dmin=0.6mmdmax=1.22.0mm,石英砂粒径可为dmin=0.5mmdmax=1.2mm;滤料层厚度可为8001200mm

  2 滤速宜为610m/h,工作周期可为824h

  3 除铁滤池宜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其承托层组成可按本规范表9.7.3选用。当采用砂滤料时,承托层的顶面两层需改为锰矿石。

  4 除铁滤池的冲洗强度、膨胀率和冲洗时间可按本规范表9.10.4确定。

9.10.4 除铁滤池的冲洗强度、膨胀率和冲洗时间

滤料种类

滤料粒径(mm

冲洗方式

冲洗强度(L/s·m2

膨胀率(%

冲洗时间(min

石英砂

0.51.2

助冲洗

1315

3040

>7

锰砂

0.61.2

18

30

1015

锰砂

0.61.5

20

25

1015

锰砂

0.62.0

22

22

1015

锰砂

0.62.0

有辅助冲洗

1920

1520

1015

9.10.5 滤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两级过滤除滤池:

1滤料、滤料粒径和滤料层厚度可参照除铁滤池确定;

2滤速宜为58m/h

3冲洗强度:砂滤料宜为1620L/s.m2,石英砂滤料宜为1214L/s.m2

4膨胀率:砂滤料宜为15%25%,石英砂滤料宜为27.5%35%

5冲洗时间宜为510min

2 单级过滤除滤池,可参照两级过滤除滤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滤速宜为5m/h,滤料层厚度宜为1200mm

9.11 地下水除

9.11.1 作为生活饮用的地下水水源,当含氟量超过本规范3.2.1规定时,应进行除

9.11.2 地下水除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后的水质要求、设计规模、除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混凝沉淀法和电渗析法等。

9.11.3 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除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原水浊度应低于5NTU、含氟量应小于10mg/L

2 活性氧化铝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粒径宜采用0.41.5mm

3 当原水pH值小于7.0时,按连续运行设计,滤速可为610m/h

当原水pH大于7.0时,宜采用硫酸或二氧化碳将原水的pH值调低到6.57.0,按连续运行设计;若不调原水的pH值应按间歇运行设计,滤速可为23m/h,连续运行时间可为46h、间断时间可为46h

4 滤层厚度应根据进水含氟量和pH值、滤速、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确定,当原水含氟量小于4mg/L时,滤层厚度宜大于1.5m;当原水含氟量在410mg/L时,滤层厚度宜大于1.8m;当采用硫酸调pH值,规模较小、滤速较低时,滤层厚度可为0.81.2m

5 滤层表面到顶的高度宜为1.52.0m

6 采用滤头布水时,应在滤层下铺粒径为24mm、厚度为50150mm的石英砂承托层。

7 滤池应设进水流量指示仪表,进、出水取样管和观察滤层的视镜。

8 滤池出水含氟量超过1.1mg/L时,滤料应进行再生处理,再生液可采用氢氧化钠或硫酸铝溶液。

1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时,再生过程应包括首次反冲洗、再生、二次反冲洗(或淋洗)、中和四个阶段;采用硫酸铝溶液再生时,上述中和阶段可以省去。

2首次反冲洗,冲洗强度应根据粒径大小确定,可为1216L/s·m2;冲洗时间可为1015min;滤层膨胀率可为30%50%

3再生液宜自上而下通过滤层,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时,再生液浓度可为0.75%1.00%,消耗量可按每去除1g氟化物需要810g固体氢氧化钠计算,再生时间可为12h,再生液流速可为310m/h;采用硫酸铝溶液再生时,再生液浓度可为2%3%,消耗量可按每去除1g氟化物需要6080g固体硫酸铝计算,再生时间可为23h,再生液流速可为1.02.5m/h

再生后滤池内的再生溶液应排空。

4二次反冲洗,冲洗强度可为35 L/s·m2,冲洗时间可为13h;采用原水淋洗时,流量可为1/2正常过滤流量,淋洗时间可为0.5h。采用硫酸铝再生时,二次反冲洗(或淋洗)终点出水pH值应大于6.5;采用氢氧化钠再生时,二次反冲洗(或淋洗)终点出水pH值应接近进水pH值。

5采用氢氧化钠再生时,二次反冲洗(或淋洗)后应进行中和,中和可采用浓度为1%的硫酸溶液调节进水pH值至3左右,进水流速与正常除过程相同,中和时间可为12h,直至pH值升至89时为止。

6首次反冲洗、二次反冲洗(或淋洗)、中和的出水应妥善排放,不得进入清水池或饮用。

9.11.4 混凝沉淀法除可用于原水氟化物含量不超过4mg/L、处理水量小于30m3/d的水厂。

1 凝聚剂可采用三氯化铝、硫酸铝或聚合氯化铝,投加量(以Al3+计)可为原水含氟量的1015倍。

2 原水温度宜为732;投加凝聚剂后pH值宜为6.57.5

3 沉淀宜采用静止沉淀方式,静止沉淀时间应大于8h

9.12 电渗析

9.12.1 含盐量小于5000 mg/L的苦咸水淡化以及含氟量小于12mg/L的地下水除可采用电渗析。

9.12.2 电渗析淡化苦咸水、除氟的主要工艺流程应为:

原水预处理电渗析器消毒清水池

9.12.3 进入电渗析器的原水应进行预处理,进入电渗析器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表9.12.3要求;铁锰不超标的地下水可采用砂滤器和精密过滤器进行预处理。地下水有异味时宜在电渗析器后设活性炭吸附装置。 

9.12.3 电渗析器的进水水质指标

项目

标准

备注

水温

540

 

耗氧量(CODMn

3mg/L

 

游离余氯

0.2mg/L

 

0.3mg/L

 

0.1mg/L

 

细菌总数

1000/ml

 

浊度

3NTU

隔板厚度为1.52.0mm

0.3NTU

隔板厚度为0.50.9mm

污染指数(SDI

7

频繁倒极

9.12.4 进入电渗析器的水压不应大于0.3MPa

9.12.5 电渗析器的出水含盐量宜为200500mg/L,含氟量宜为0.5mg/L

9.12.6 电渗析器的型号、流量、级、段和膜对数,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和设计规模选择。

9.12.7 选择电渗析器主机时,离子交换膜、隔板、网及电极的材质应无毒;离子交换膜的选择透过率应大于90%,单张膜厚度公差应小于0.04mm,爆破强度应大于0.3MPa;隔板应耐酸碱,不受温度变化,厚度可采用0.52.0mm隔网厚度和孔眼分布应均匀;电极应具有良好导电性能、机械强度、化学及电化学稳定性。

9.12.8 电渗析器应有频繁倒极装置。倒极装置应能在切换电极极性的同时改变浓淡水水流方向,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倒极倒极周期应根据原水水质及工作电流密度确定,频繁倒极周期宜为1030min

9.12.9 电渗析器的淡水流量应按处理水量确定;水流量可略低于淡水流量,但不应低于2/3的淡水流量;水流量可为淡水流量的1/31/4

9.12.10 电渗析器应采用可调的直流电源;变压器容量应为正常工作电流的2倍;控制台应满足整流、调压、倒极及电极指示等要求。

9.12.11 电渗析器的工作电压和电流应根据原水含盐量、含氟量及相应的去除率,或通过极限电流试验确定。

1 隔板厚度为0.51.0mm时,膜对电压可采用0.31.0v/对;隔板厚度为12mm时,膜对电压可采用0.62.0v/对。

2 原水含盐量在5002000mg/L时,电流密度可采用15mA/cm2;原水含盐量在200010000mg/L时,电流密度可采用520mA/cm2

9.12.12 当除盐率下降5%时,应停机进行酸洗;采用频繁倒极装置时,酸洗周期应根据原水硬度和含盐量确定,一般可为34周;酸洗液宜采用工业盐酸,浓度宜为1.0%1.5%

9.12.13 水厂应配备氟离子测定仪或电导仪、浊度仪等检验仪器。

9.13 消毒

9.13.1 生活饮用水应消毒。消毒剂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漂白粉或漂粉精等,无配水管网的小水厂可采用紫外线消毒。

9.13.2 消毒剂宜在后投加,原水中有机物和藻类较多时,可在混凝沉淀前和后同时投加。

9.13.3 消毒剂与水应充分混合,其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消毒剂投加点宜设在水池的进水口处,无水池时,可在前或后管道中投加。

9.13.4 消毒剂的最大用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管网长度和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使水中消毒剂残留量和有害副产物控制在允许范围内。采用氯消毒时,出厂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05mg/L。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应不低于0.1mg/L,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余量应不低于0.02mg/L、亚氯酸盐含量应不大于0.8mg/L

9.13.5 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措施和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必要时应考虑投加设备的备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

9.13.6 液氯应采用加氯机投加,并有防止水倒灌瓶的措施;加氯间应有校核氯量的磅秤。

9.13.7 采用次氯酸钠或二氧化氯消毒时,宜采用次氯酸钠发生器和二氧化氯发生器现场制备,发生器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9.13.8 漂白粉消毒应设溶解池和溶液池,用清水制成浓度为1%2%的澄清液投加。

溶液池的有效容积应按1d所需投加的澄清液体积加沉渣体积计算,沉渣体积可为有效容积的15%;溶液应设直径不小于50mm的排渣管,池底向排渣管的坡度应不小于2%,内壁应做防腐处理,顶部超高应大于150mm

9.13.9 消毒剂投加间及其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相互隔开和毗邻,并与其他工作间隔开;

2 应设观察窗、直接通向外部的外开门和通风设施;

3 内部管线宜敷设在沟槽内;

4 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5 通向消毒剂投加间的压力给水管道应保证连续供水,并保持水压稳定;

6 采用液氯消毒时,室外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室内宜设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必要时应设吸收装置;

7 需采暖时,宜采用暖气采暖,散热片应离开投加设备;如用火炉取暖,口应设在室外。

9.13.10 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应采用无毒的耐腐蚀材料。

9.13.11 消毒剂仓库的固定储备量应根据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按1530d的最大用量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10 施工与验收

10.1 一般要求

10.1.1 集中式供水工程宜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V型工程,条件不具备时,可由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

10.1.2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0.1.3 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0.1.4 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中间验收、技术洽商等记录。

10.1.5 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完成。

10.1.6 应符合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构筑物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的规定,机井尚应符合《机井技术规范》(SL256)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尚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尚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管道工程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68)的规定;机电设备应符合《泵站技术规范》(SD204)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器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10.2 土建工程

10.2.1 深基础开挖时,应保证边坡稳定,并留有足够的施工空间。

10.2.2 构(建)筑物基础处理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基验收。

10.2.3 土方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杂物、分层回填夯实,分层厚度宜采用200250mm,回填料、回填高度以及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沟回填前,管道安装应验收合格,回填时应注意保护管道。

10.2.4 凿井时,应对设计含水层进行复核,校正过滤器的设计位置和长度,封闭取水含水层;成井过程中应控制每100m顶角倾斜不超过1.5°;在松散、破碎或水敏性地层中凿井,应采用泥浆护壁;成井后应进行洗井和抽水试验,出水水质和水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10.2.5 防渗体和反滤体的施工,应作为关键工序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注意保护。

10.2.6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应做好防洪、导流、排水、清淤工作,不影响原有工程的安全。

10.2.7 水池施工,应做好钢筋保护层、防渗层、变形缝,避免和减少施工冷缝,控制好温度裂缝,保证其水密性和耐蚀性。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满水试验;合格的水池,满水试验时,应无漏水现象,混凝土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2L/m2·d,砌体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3L/m2·d

10.3 材料、设备采购

10.3.1 材料设备的采购应符合设计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应在设计人员的指导下采购。

10.3.2 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向厂家索取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质检报告、合格证和说明书;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说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10.3.3 管材及其配件、设备及其配件,宜选用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

10.3.4 塑料管道、气压水罐、电气设备、净水器、计量仪表等产品不应采用旧货或积压品。

10.3.5 材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对照供货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数量、规格、材质、外观、备件等检查。

10.3.6 管道验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进行外观和防腐层检查、外型尺寸量测,对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

2 批量购置的塑料管道,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GB6111)和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每种规格的抽样数不应少于3根。

10.3.7 材料设备应按性质合理存放,不得与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质存放在一起,水泥、钢材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塑料管道应有遮阳等防老化措施。

10.4 管道、设备安装

10.4.1 主要管道、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要求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10.4.2 构(建)筑物中管道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为±10mm,机电设备与金属结构安装部位允许偏差为±3mm

10.4.3 管道、设备安装前,应逐一进行质量检查,并清除其内部杂物和表面污物;相关的土建工程应验收合格。

10.4.4 管道安装应根据管材的特性采取合理的连接方式,接头部位应不漏水、不破坏其强度。

10.4.5 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1 长距离管道试压应分段进行,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000m

2 试验段管道灌满水后,应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浸泡,金属管和塑料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24h,混凝土管及其有水泥沙浆衬里金属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48h

3 试验压力应不低于本规范表6.0.7中规定的设计内水压力;当水压升到试验压力时,保持恒压10min,检查接口、管身无破损及渗漏现象,实测渗水量不大于表10.4.5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时,可认为管道安装合格。

10.4.5 严密性试验允许渗水量 单位:L/min·km

管道内径(mm

钢管和塑料管

球墨铸铁管

混凝土管

100

0.28

0.70

1.40

125

0.35

0.90

1.56

150

0.42

1.05

1.72

200

0.56

1.40

1.98

250

0.70

1.55

2.22

300

0.85

1.70

2.42

350

0.90

1.80

2.62

400

1.00

1.95

2.80

450

1.05

2.10

2.96

500

1.10

2.20

3.14

600

1.20

2.40

3.44

10.5 试运行

10.5.1 工程按审批的项目全部完成后,应至少经过1520d的试运行期。设计单位和供水管理单位应参与工程的试运行。

10.5.2 试运行前,应根据净水工艺要求按设计负荷对净水系统进行调试,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水质,做好药剂投加量和水质检验记录,在连续3次水质检验均合格后,方可进入整个系统的试运行。

10.5.3 试运行前,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管道冲洗和消毒:

1 宜用流速不小于1.0m/s的水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

2 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格为止。

10.5.4 整个供水系统投入试运行后,应定时记录机电设备的运行参数、药剂投加量、絮凝效果和消毒剂投加量,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浊度、出厂水余氯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标,每天检验一次出厂水的细菌学指标、记录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情况和滤池的冲洗情况。

10.5.5 投入试运行72h后,应定点测量管网中的供水流量和水压,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各进行一次全分析检验。当水量、水压、水质合格,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进入试运行观察期,观察期应按水厂管理要求做好各项观测记录和水质检验。

10.6 竣工验收

10.6.1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0.6.2 验收前,应完成管理单位组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10.6.3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水管理单位和卫生部门应参加验收。

10.6.4 验收时,应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技术资料。

10.6.5 验收时,应对供水系统的安全状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看分析,并实测其供水能力、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浊度、出厂水余氯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标。

10.6.6 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无安全隐患。

10.6.7 验收合格后,有关单位应向管理单位办理好技术交接,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11 运行管理

11.1 一般要求

11.1.1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包括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在内的良性运行管理制度,按制度进行管理。

11.1.2 供水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其岗位的技术要求。

11.1.3 供水单位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情况。

11.1.4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相关用户;发生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11.1.5 供水单位应定期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11.1.6 供水单位应对用户进行用水卫生和节约用水知识宣传。

11.1.7 供水单位可参照《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的有关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11.2 水质检验

11.2.1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

11.2.2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本规范表11.2.2的要求。

11.2.2 水质检验项目及最低检验频率

水样

检测项目

地表水源

地下水源

IIII型工程

IV型工程

V型工程

IIII型工程

IV型工程

V型工程

原水

浑浊度、PH

每日1

每日1

1

每周1

两周1

每月1

其他感官性状

每日1

每周1

两周1

每周1

两周1

每月1

细菌学指标

两周1

每月1

每月1

两周1

每月1

每月1

特殊项目

每周1

每周1

每周1

每周1

两周1

两周1

全分析

每年2

每年1

每年1

每年1

每年1

两年1

出厂水

浑浊度、余氯、PH

每班1

每班1

每日1

每日1

每日1

每日1

其他感官性状

每日1

每周1

两周1

每日1

两周1

每月1

细菌学指标

每日1

每周1

两周1

每日1

两周1

每月1

特殊项目

每日1

每日1

每日1

每日1

每日1

每日1

全分析

每年2

每年1

每年1

每年2

每年1

两年1

管网末梢水

浑浊度、余氯

每周1

两周1

两周1

每周1

两周1

两周1

其他感官性状

两周1

每月1

每月1

两周1

每月1

每月1

细菌学指标

两周1

每月1

每月1

两周1

每月1

每月1

全分析

每年1

每年1

每年1

每年1

注:①本表中,其他感官性状包括色度、肉眼可见物、臭和味;细菌学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特殊项目指原水中除感官性状和细菌学指标外其他可能超标,且有专项净化设施的项目,测定此专项指标。

②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余氯检验改为二氧化氯余量和亚氯酸盐含量的检验,二氧化氯余量检验频率与余氯相同,亚氯酸盐的检验次数可适当减少。

③水质变化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全分析应在水质变化较大的汛期和枯水期进行。

V型工程管网末梢水的全分析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1.2.3 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不利的管网末梢,IIII型工程不少于2个采样点,IVV型工程不少于1个采样点。

11.2.4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11.2.5 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11.2.6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1.2.7 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11.3 水源管理

11.3.1 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止管理规定》的要求,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经常巡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1 地表水源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不应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将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

4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5输水渠道、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2 地下水源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下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确定,且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

4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与地表水源保护要求相同。

5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开采深层地下水的水源井应保证生活用水,不宜用于农业灌溉。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 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

11.3.2 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11.3.3 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

11.3.4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天应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

2 应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浮冰等漂浮物,拦污栅前后的水位差不宜超过0.3m

3        应定期观测取水口处的水深,并及时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

4        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冬季应防止冰凌危害。

11.3.5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定期观测水源井内的静水位、动水位;当水位、含砂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2 暂时停用或备用的水源井,每隔1520d应进行一次维护性抽水,运行时间不少于8h

3 应定期量测井深,每半年至少1次;井底淤积较多时,应及时清理。

4 管井的单位降深出水量减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洗井;渗渠、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或清洗反滤层。

5 集取地表渗透水的取水构筑物,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

11.4 净水厂管理

11.4.1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建)筑物的卫生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1030m,并设立明显标志。

2 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3 各类生产(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

4 调节构筑物内部,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

5 水厂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的方可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不应进入生产区。

11.4.2 药剂(凝聚剂、消毒剂)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净水工艺、水质情况、有关试验和设计要求选择药剂。

2 药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购置药剂时应向厂家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

3 药剂管理人员应掌握药剂特性及其安全使用要求。

4 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做好入、出库记录。

5 药剂仓库和加药间应保持清洁,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6 运行时,应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应根据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加药量;应在设计投加点按设计投加方式计量投加,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不应漏加和渗漏。

7 每天应经常巡视各类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各种药剂每天的用量、配置浓度、投加量以及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8 应不断总结加药经验,在满足净化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药耗。

11.4.3 计量仪表和器具应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11.4.4 净水构筑物和净水器,按设计工况运行;应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或水压),运行负荷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5%,定时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粗滤池的出水浊度应小于20NTU,沉淀池或澄清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8NTU,滤池和净水器的出水浊度应小于2NTU,当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查明原因。

11.4.5 预沉池,应每天观测其进水的含砂量,定期测量淤积高度,及时清淤。

11.4.6 慢滤池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24h连续运行;滤速不应超过0.3m/h

2 初期应半负荷、低滤速运行,15d后可逐渐增大到设计值。

3 应定时观测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出水堰高度或阀开度,满足设计出水量和滤速要求;不能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时,应刮去表面2050mm的砂层,并把堰口高度恢复到最高点或调整阀开度到原位。

4 每年应补一次;补砂时,应先刮去表面50100mm层,补新滤料至设计厚度。

5 每隔5年左右,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一次。

11.4.7 絮凝池、沉淀池或澄清池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经常观测絮凝池的絮体颗粒大小和均匀程度,及时调整混合设备和加药量,保证絮体颗粒大、密实、均匀、与水分离度大。

2 应及时排泥;经常检查排泥设备,保持排泥畅通。

3 平流沉淀池,藻类繁殖旺盛季节,应采取除措施,防止藻类进入滤池。

4 澄清池,应不间断运行,初始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初始水量宜为正常水量的1/22/3;初始投药量宜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原水浊度低时,可投加石灰、黏土,以尽快形成活性泥渣。

2反应室沉降比达标后,方可减少投药量、增加水量;每次增加水量应间隔进行,每小时增加正常水量的20%

11.4.8 普通快滤池的冲洗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经常观察滤池的水位;当水头损失达1.5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2NTU时,应按设计冲洗强度进行冲洗。

2 冲洗前,应先关进水阀,待滤料层表面以上的水深下降到200mm时,再关闭滤水

3 冲洗时,应先开启冲洗管道上的放气阀,冲洗水阀开启1/4待残气放完后再逐渐开大冲洗水

4 冲洗结束时,排水浊度应小于15°;重新投入运行时,滤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

11.4.9 间断运行的快滤池,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冲洗;冲洗结束后,应保持滤料层表面有一定的水深。

11.4.10 冲洗后,滤池的出水浊度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滤料;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不低于0.3mg/L的溶液中浸泡24h,经检验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可投入使用。

11.4.11 净水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和维护。

11.4.12 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

11.4.13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建)筑物,应有安全保卫措施。

11.5 泵站管理

11.5.1 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

11.5.2 水泵应在泵体内充满水、出水阀关闭的状态下启动;水泵的运行,应合理调节出水阀开度和运行水泵台数,尽可能使其在高效区运转;停泵时,应先关闭出水阀。

11.5.3 除止回阀外,泵站和输配水管线上的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的开启或关闭。

11.5.4 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水泵轴承温度不应超过35;油浸式变压器的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电动机的轴承温度,滑动轴承不应超过70,滚动轴承不应超过95;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电动机的电流除启动过程外不应超过额定电流。

11.5.5 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

11.5.6 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时,应将泵内存水排净。

11.5.7 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的有关规定。

11.5.8 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

11.6 输配水管理

11.6.1 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压和附属设施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6.2 应根据原水含砂量和输水管(渠)运行情况,及时清除输水管(渠)内的淤泥。

11.6.3 树枝状配水管网末梢的泄水阀,每月至少应开启1次,排除水。

11.6.4 每天应定时查看高位水池或水塔内的水位及其指示装置,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最低设计范围内,水位指示装置应工作正常。

11.6.5 对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至少应检查维护1次,及时更换变形的浮球。

11.6.6 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并对钢制外露部分涂刷一次防锈漆。

11.6.7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

11.6.8 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

11.6.9 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

11.6.10 应定期观测配水管网中的测压点压力,每月至少2次。

11.6.11 应定期检查供水系统中的水表,不应随意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11.6.12 应有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详细注明各类阀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

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12.1 一般要求

12.1.1 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形式,可根据以下条件选择:

1 淡水资源缺乏或开发利用困难,但多年平均降雨量大于250mm时,可建造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2 水资源缺乏,但有季节性客水或泉水时,可建造引蓄供水工程;

3 有良好浅层地下水或泉水,但用户少、居住分散时,可建造分散式供水井或引泉工程。

12.1.2 分散式供水工程,供生活饮用的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12.1.3 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时,应做好典型示范,对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12.1.4 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应加强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消毒。有条件的用户,可采用电灭菌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设备消毒,或采用氯消毒片、漂白粉、漂粉精等消毒剂消毒。

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12.2.1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一般可选择单户集雨,有适宜地形时亦可选择公共集雨。

12.2.2 年供水量应根据年生活用水量、年饲养牲畜用水量,扣除已有工程的供水能力确定:

1 年生活用水量可根据人口数和表12.2.2-1中的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确定。

12.2.2-1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居民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分区

半干旱地区

半湿润、湿润地区

生活用水定额

2030

3050

2 年饲养牲畜用水量可根据牲畜种类、数量和表12.2.2-2中的平均日饲养牲畜用水定额确定。

12.2.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平均日饲养牲畜用水定额 单位:L/头·d

牲畜种类

大牲畜

饲养牲畜用水定额

3050

510

1520

0.51.0

12.2.3 集流面的集流能力应与蓄水构筑物的有效容积相配套,不应布置集流量不足的工程。

1 集流面水平投影面积,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F1000WK1Pф 12.2.3-1

式中 F 集流面水平投影面积,m2

W 设计供水规模,m3/a

K1面积利用系数,人工集流面可为1.051.1,自然坡面集流可为1.11.2

P 保证率为90%时的年降雨量,mm

ф年集效率,可按表12.2.3取值。

 

12.2.3 不同类型集流面在不同降雨地区的年集效率 单位:%

集流面材料

年降雨量250500mm地区

年降雨量5001000mm地区

年降雨量10001800mm地区

水泥瓦屋顶

6580

7085

8090

烧瓦屋顶

4055

4560

5065

水泥土

4055

4560

5065

混凝土

7585

7590

8090

裸露塑料膜

8592

8592

8592

自然坡面

815

1530

3050

2 蓄水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设计供水规模和降雨量保证率为90%时的最大连续干旱天数、复蓄次数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VK2W/(1-α 12.2.3-2

式中 V 有效蓄水容积,m3

K2容积系数,半干旱地区可取0.81.0,湿润、半湿润地区可取0.250.4

   α蒸发、渗漏损失系数,封闭式构筑物可取0.05,开敞式构筑物可取0.10.2

3 集流面面积和蓄水构筑物容积亦可按水量平衡计算确定。

12.2.4 单户集雨工程的集流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采用集效率高的集流面形式,优先选用屋顶集流面、人工硬化集流面或二者结合的集流面,在湿润和半湿润山区也可利用自然坡面集流。

2 供生活饮用水时,集流面应避开畜禽圈、粪坑、垃圾堆、柴草垛、油污、农药、肥料等污染源,不应采用马路、石棉瓦屋面和茅草屋面作集流面。

3 集流面坡度应大于0.2%,并设汇流槽或汇流管。

4 混凝土集流面应设变形缝,厚度应根据冻胀、地面荷载等因素确定。

5 集流面的设计应符合《雨水集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267)的规定。

12.2.5 单户集雨工程的蓄水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采用防渗衬砌结构。

2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进水管、取水口(或供水管)、溢流管、排空管、通风孔和检修孔,检修孔应高出地面300mm并加盖。

3 在寒冷地区,最高设计水位应低于冰冻线。

4 采用屋顶集流面和人工集流面时,蓄水构筑物前应设粗滤池;采用自然坡面集流时,蓄水构筑物前应设格栅、沉淀池和粗滤池。

5 供生活饮用水的蓄水构筑物,应设计成地下式封闭构筑物,采用水窖时每户宜设两个,采用水池时宜分成可独立工作的两格。

12.2.6 供生活饮用水的公共集雨工程,宜布置在村外便于集和卫生防护的地段。

12.2.7 蓄水构筑物内的水供生活饮用时,可采用慢滤设施(或装置)进行过滤。

12.2.8 雨水集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蓄水构筑物应置于完整、均匀的地基上。

2 土方开挖时,应避免超挖;基础有变形时,应及时支护。

3 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的规定,水泥沙浆的配合比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的规定。

混凝土振捣应密实;浆砌工程座浆应饱满;混凝土和水泥沙浆应加强养护。

4 蓄水构筑物建成后,应进行清洗,并检查有无裂缝;有条件时可充水浸泡。

12.2.9 供生活饮用水的单户集雨工程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集流面上不应有粪便、垃圾、柴、肥料、农药瓶、油桶和有油渍的机械等污染物;利用自然坡面集流时,集流坡面上不应施农药和肥料。

2 雨季,集流面应保持清洁,经常清扫,及时清除汇流槽(或汇流管)、沉淀池、粗滤池中的淤泥;不集雨时,应封闭蓄水构筑物的进水孔和溢流孔,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

3 过滤设施的出水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清洗或更换过滤设施内的滤料。

4 应每年清洗一次蓄水构筑物。

5 水窖宜保留深度不小于200mm的底水,防止壁开裂。

6 蓄水构筑物外围5m范围内不应种植根系发达的树木。

12.2.10 供生活饮用水的公共集雨工程管理,集流范围内不应从事任何影响集流和污染水质的生产活动,蓄水构筑物外围30m范围内应禁止放牧、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12.2.11 雨水集工程,可安装微型潜水电泵、管道建成自来水系统,也可安装手动泵或使用专用水桶人工取水。

12.3 引蓄供水工程

12.3.1 引蓄供水系统宜与雨水集供水系统相结合。

12.3.2 设计供水规模可按本规范12.2.2条确定。

12.3.3 季节性客水(或泉水)水质应符合CJ3020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12.3.4 引水管(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布置在水质不易受污染的地段;

2 应充分利用已有输水设施;

3 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管道引水;采用明渠引水时,应有防渗和卫生防护措施。

12.3.5 蓄水构筑物,宜选择水窖或地下水池;其位置应便于引水、取水和卫生防护,有地形可利用时宜设在高处;蓄水容积应根据年用水量、引时间和次数确定。

12.3.6 泥沙含量较高时,应根据具体条件设集中沉淀池或逐户分设粗滤池。

12.3.7 客水为灌溉水时,应选择水质较好的时段引水,先冲洗引水管(渠),再引入蓄水构筑物;不应引灌溉退水。

12.3.8 引水管(渠),不应与污废水管(渠)相连接。

12.4 分散式供水井

12.4.1 分散式供水井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井位应选择在水量充足、水质良好、环境卫生、取水方便的地段,远离渗水厕所等污染源。

2 地下水埋深较浅时,可选择真空井,砖砌或石砌的筒井、大口井,深度不宜超过15m;地下水埋深较深时,可选择便于小型机械施工的小管井,井管内径比提水设备外径至少应大50mm

3 井水的含砂量应小于10mg/L;多户共用的井,出水量应不低于1.0m3/h

4 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散水坡,宽度宜为1.5m,在透水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m黏土层;井口应设置井台和井盖,井台应高出地面300mm

12.4.2 提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电源有保障时,可选择微型潜水电泵;

2 枯水位到井口的深度不超过8m时,可采用真空手压泵;

3 枯水位到井口的深度在830m范围内时,可采用深井手动泵。

12.4.3 真空手压泵和深井手动泵,应安装在坚固的井台上;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12.4.4 井旁设洗涤池时,应设排水沟,将废水排至水源井30m外;水池和排水沟应采取防渗措施。

12.4.5 分散式供水井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 应将井周围30m范围划为卫生防护区;防护区内不应有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畜禽圈、粪堆、垃圾堆等污染源;井口周围应经常保持清洁。

2 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当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停止供水、及时处理,并对类似水源井进行抽检。

本规范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范时,规范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

规范用词说明

规范用词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

要求严格程度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

要求

不应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

推荐、建议

推荐

不宜

不推荐、不建议

允许、许可、准许

允许

不可

不需要、不要求

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一般不使用“必须”“严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cb9686d856a561253d36f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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