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2018年

发布时间:2023-03-23 23:48: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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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九条规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和壮大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更好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增加融资供给,提高股权融资比例,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本细则政策扶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301
号),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第二条
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开办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1亿元(不1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1—5亿元(不含5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5—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15—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10—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3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500万元。第三条302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奖励。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细则第二条奖励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cb446b02a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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