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合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合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广发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广发银行责任或广发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广发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广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就广发卡申请、使用等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广发卡种类 广发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及双币卡;按还款法律责任不同分为主卡、附属卡。 第二条 广发卡申请 1.主卡客户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附属卡申请人须年满十六周岁。 2.银行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客户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同一客户账户.主卡客户可向银行为其他自然人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的所有账务均被记入主卡账户,主卡及附属卡客户须对广发卡账户中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客户应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资料。不论广发卡申请是否获得批核,银行不再予以退还。 4。客户提供的以上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银行办理变更手续。银行或诉讼管辖法院向持卡人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文件均视为已送达,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5.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处理、留存和
使用其财产、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相关的资料,以确定客户的资信状况.银行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可用于信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银行承担。客户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银行承诺对上述客户资料保密。 6.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上述资料;银行有权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银行亦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客户的,银行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客户,客户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银行的联络信息为准. 7.客户上述授权视同同意银行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报送客户个人金融信息.银行将审慎合法使用并保密。获取的信息涉及客户隐私,客户可能承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信贷记录不良而导致的不良影响,客户认可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8.为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客户同意银行使用其个人金融信息提供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其他产品及服务,同意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给银行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等银行卡国际组织、甲方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甲方的联名卡合作方、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仍需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如客户不同意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与银行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在收到通知后,在银行规定的时限内,将停止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客户因而将无法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第三条 批核及信用额度评估 1。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
2.主卡与附属卡的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银行对客户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消费额度)、分期付款额度(分期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提现额度、专项循环额度、专项非循环额度、现金分期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3.客户同意银行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广发卡的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客户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银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对账单、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通知客户。如客户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要求银行协商恢复其原信用额度,应以银行最终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客户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除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外,客户同意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可使用原信用额度上浮不超过10%的超限额度。当客户账户欠款总额(该欠款总额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透支交易本金、利息和费用等)超过信用限额时,银行对客户按超额部分的5%按月收取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取消超限额度。 5.客户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允许超限一次.如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超限将被取消超限额度,客户还清超限部分后才可申请开通超限额度。 第四条 广发卡的使用 1.客户取得广发卡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文件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字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客户如需要更改签名式样的,须事先书面向银行申请,经银行确认并办理更换卡手续后生效。 如客户申领广发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开卡时默认开通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余额初始为零,客户须先进行电子现金圈存后进行消费,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2。广发卡交易密码包括消费、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电话交易等密码、以及交易动态码等交易密码,客户应妥善保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交易或发出的指令,均由客户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3。客户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广发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单位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需密码及签名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行为。因客户对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客户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客户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4。电子现金账户客户可通过本卡贷记账户实现指定账户圈存,可通过签约方式开通自动圈存,并可通过我行网点、等其他现金终端进行现金充值。指定账户圈存交易自圈存日起计入本卡贷记账户消费交易,并按入账日期计入当期账单。 5.客户可以使用广发卡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登录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等。银行在认为有需要时,有权限制或不许可客户进行交易。 6.广发卡只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承诺不以转让、转借、出租、质押或任何其它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否则,客户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向银行支付罚金。 7. 对于客户与商户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以及客户未经网上银行登录进行网上支付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广发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广发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银行索取退款。 8. 客户使用广发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规定,及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 9.广发卡属于银行所有,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使用卡片、履行协议、控制客户用卡风险等情况及银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客户使用卡片(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等决定,而不必事先通知客户及说明理由。当银行做以上决定后,客户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10. 客户同意银行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银行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而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发生变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