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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7 20:06: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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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摘要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有形财产。本文拟就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制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32-0077-01 1 知识产权出资的依据
1)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相关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的法律法规中。《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即可以依法转让的,并且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都对出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同样作为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样也需要全体合伙人或者评估机构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
2)从上述法律法规关于知识产权出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表述不尽一致,除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表述为出资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外,其他的
法律法规将知识产权出资表述限制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范围内。笔者认为,应参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将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出资的表述,统一表述为“知识产权出资” 当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作为财产出资,只有依法转让且能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出资财产。其二,我国立法在规范知识产权具体出资方式上仍十分薄弱。首先,对知识产权如何出资、不同出资方式的特定条件和程序,没有较为系统的规定。其次,《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均没有权利人用商标、专利技术、作品等出资的字眼。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出资入股条件、程序方面的规定,仅限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并未对“非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出相应的规定,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出资法律实践指导意义十分有限。 2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法律的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法律仍需完善。实践中,实现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直接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资本;二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1)使用许可方式出资与《公司法》的冲突。知识产权权利具有多重性的特点,若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出资,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被出资的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那么,就会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发生3个方
面的冲突:第一,如果用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其有效期如果短于公司的营业期限,则实质上相当于该知识产权出资人变相抽回了其出资,违反了《公司法》中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同样也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而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成立后要保持实有资本额的相对稳定。第二,因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一旦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低于入股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第三,与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要求相冲突。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使用许可的方式出资,则接受出资的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不能享有最终处分权,那么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否对该知识产权主张权利呢。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如何“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呢。
2)对于上述冲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办法来解决。其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若有效期短于公司营业期的情况,可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合同的约定加以规制。若以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则应当在商标出资合同中约定,商标权人即出资人有依法办理该商标续展注册的义务。如以专利技术出资,专利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期,则均应当由该专利出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专利出资人有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反馈义务,并就反馈后续改进技术的具体步骤以及不能反馈后续改进技术时的补救做出明确约定。如以商标权转让出资的,则被出资的公司成为商标权人,公司只要依法办理该商标续展注册,就不会出现商标的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期的情
况;再一方面,以计算机软件、作品向公司出资的,由于我国法律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所以较少出现知识产权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期进而与资本维持原则冲突的情况。若确实出现这种情况,则可参照专利出资情况由出资双方事先约定补救措施的办法。最后,若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不存在其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期进而与资本维持原则冲突的情况,因为专有技术没有法定有效期。其二,公司存续期间,如果知识产权出资不实,则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即出资人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补足差额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存续期间,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低于原出资价格情况,不应由该知识产权出资人承担资本填补义务。 3 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制
1)以转让方式出资的规制。首先,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次,出资方可否将知识产权部分转让出资。《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如果用注册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的,应全部转让,不能部分转让出资。
2)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的规制。首先,出资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后,不得再向第三人转让该知识产权。因为,此时该知识产权已作为公司资本组成部分,转让该知识产权就是转让公司股权,而转让股权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其他出资人同意。因此,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后再转让的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次,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应遵循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
1)出资人以独占许可方式出资的,则不得再以该知识产权向第三人出资,也不得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2)出资人以排他许可方式出资,则可以与所出资的公司同时使用该知识产权,但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以此知识产权向第三人出资;3)如果出资人以普通许可方式出资,则出资人保留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向第三人出资等权利,但普通许可方式会给接受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其风险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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