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5-01-03 18:38: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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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PPT

第四章

1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分析:D虽然不是被保险人A之生父,但他与C结婚后,对A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D以外身故,A的保险费应豁免50%

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分析1)保险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9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09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1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1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

2)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420009,某地j厂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同年10月,司机李大伟在厂长的吩咐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填写投保单时,李大伟为省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项目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1年,奥迪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受损严重,且造成对方卡车损失。处理车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当时驾车的司机李大伟负全责。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勘查后,确定保险车在事故中的损失及其碰撞责任都属于保险责任,但也了解到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并非个人所有,而是j厂财产,即李大伟是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财产投保的时候,以他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拒赔。

问题:1、企业财产应该由谁出面投保?本案中,李大伟作为企业雇佣的司机,是否有资格为属于企业所有的奥迪车投保?

2、司机李大伟为企业投保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在碰撞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和该车产生的碰撞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5.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分析:根据保险法第16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6.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

分析:保险公司没有问及牛皮癣一病,所以,没有投保人相关的告知义务,因此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7.1996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从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环游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来看,并不违算违反告知义务。但他确实住院动过手术,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也没有加以说明,对此隐瞒了,犯有为适当告知事实的过程,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所以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8.2009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2009110日至201019日。2009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联系工作时出现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的集装箱失踪,甲公司于是就损失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将所投保的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甲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保险人可以拒赔。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保险人的拒绝赔偿是否有理由?

分析首先,被保险人不实告知。我国《海商法》采用无限告知的方式,亦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只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都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集装箱保险业务属于海上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主动告知与集装箱保险业务相关的重要情况,在本案中,集装箱由谁使用无疑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在投保时,甲公司没有将其所投保的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对于甲公司的集装箱在营运过程中的风险情况及其损失程度作出正确判断,进而对其适合什么费率,是否承保作出正确决策。因此,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正当。 其次,保险合同签订时对甲公司的集装箱船舶航程范围的已有约定,即将保险标的的航程范围限定在“A港至B航线上。因此,甲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义务提供保险标的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就本案而言,即甲公司应举出集装箱在“A港至B航线中、因什么原因遭受了全损的证明。如果本案甲公司举证不能,即其仅仅能证明发生了损失,而不能证明集装箱是在从A港到B港的航程过程中发生的,则本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有理

第一,是否如实告知。《海商法》的无限告知原则。

第二,是否可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第三,保险单对航程范围的约定。

9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10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102日零时至1999101日二十四时。19991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问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时保险标的风险明显增加,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11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1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但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将船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2日涨潮时沉没了

分析: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12.(近因原则)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某日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第二天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近因原则,徐某的死亡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暴雨、暴风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这种工作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暴雨(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按照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并且不连续,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13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开启1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

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娄。

因为被盗240娄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而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娄甘蔗冻损的结果。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

14S市政工程公司于98310日将其一辆东风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1年。988月,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倒一名横穿马路的行人,行人在送医院中途死亡。交警认定,车辆在事故中不符合国家标准,并有超载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在交警的协调下,达成赔偿协议向死者赔偿16万元。赔偿次日,s市政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于10月向s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一被保险人没按照保险条款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虽然年鉴合格);二车辆装载未符合规定要求,致使车辆处于不安全行驶状态。

1、本案中被保险人s市政公司的车辆肇事并撞死行人的近因是什么?

2、保险车辆年检合格,出险时制动一时失灵,保险公司是否能以此认定被保险人未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如果不是造成保险事故方式的近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赔?

分析:1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分析造成本案中保险车辆撞死行人的事故发生,存在着多个原因,1)是意外,行人乱穿公路,正常行驶中的保险车辆刹车不及,将其撞倒死亡,被保险人S市政公司应付事故的次要责任。2)是车辆制动失灵。经交警支队认定,保险车辆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的标准,但每年的年检均是合格的。3)是车辆严重超载。经交警支队认定,保险车辆没有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装载的规定,严重超载。

2

15张某200012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2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2分)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1分)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1分)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40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1分)

16例:某企业对货物投保了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1)若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应赔偿

400

2)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程度75%,则应赔偿400×75%=300

17某船舶保险金额为180万元,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为140万元。该船舶损失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1、保险人赔偿额为多少?

126140*180/200

2、在此案中,可能出现若干结果:

1)追偿金额为80万元

80×180/200=72 80-72=8

2)追偿金额为130万元

130×180/200=117 130-117=13

3)追偿金额为180万元

180-126=54

4)追偿金额为200万元

200-126=74

1820083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分析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19某批货物保险价值120万元,某投保人将此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1)若发生全部损失

2)若发生部分损失60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120×80/(120+80)=48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120×120/(120+80)=72

20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依据:根据《保险法》64条受益权的规定。

分析及结论:根据《保险法》64条受益权的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若无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在本案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权消灭,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妻儿)领取,而不是王妹的儿子领取。

21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其妻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张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某生前欠单位欠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某已与王某离婚为由交由张某的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正确与否?

分析结论:两种说法错误。

依据:保险法第21条、第39-44条受益人、受益权等规定。

分析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存在时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分配。而且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未要求其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一直存续。

本案张某为王某所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夫妻离异、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时,只要受益人未改变,并不影响受益人领取保险金。2.同理,保险金不能由王某父母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故刘某不能从保险金中支取1万元。

22张某投保了家财险。某日,张欲将其房屋重新粉刷,便把其家具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另其14岁的儿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多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偿。张某发现保险单上未填写详细家庭地址,遂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上未注明保险财产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决不符合保险人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偿损失的话,也该由代理人向张某赔偿。

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履行投保财产的损失,同时张某应该承担一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与张某商量,实现融通赔付。

本案是因代理人严重失误,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失职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完善保险过程,加强风险意识,控制承保风险。

23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分析

24某市居民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3000元。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一天,李某年仅8岁的儿子将藏在屋里的烟花翻出来玩,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当大火被扑灭后,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

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析: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

2、李某放松对其子监管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行为。

3、李某对火灾负有过失责任,但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25.某国内进出口公司从西班牙进口一宗钢材,价格条件为FOB,以信用证结算,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随后该进出口公司向某国内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附加锈损险,保险期限为装船至卸货完毕。保险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向某班轮公司订仓并在西班牙港口装船运往中国。
    装船时,承运人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三份正本提单在到港前均掌握在进出口公司手中。国内的钢材买家试图越过进出口公司直接提货,于是在货物到港后,持副本提单要求班轮公司放货,班轮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国内买家提供了担保后将货物提走,此后拒绝向进出口公司付款。进出口公司通过交涉取回货物,但发现货物已经锈蚀,随即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分析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是具体明确的,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方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本案发生争议的原因是承运人违反其班轮运输条款双方约定——在提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放货。在此情况下,投保人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行使提货和进行商检的权利,因此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发生锈损的时间是在运输途中还是在提货人储存过程中。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货物装船时是完好的,而且还有待查明是否该清洁提单是在货物真正没有锈损的情况下签发的,而根本不能证明货物一定是在运输途中发生锈损。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拒赔的理由是成立的。

262000920日,某市汽车公司司机朱某为便于对所驾中型客车进行例行保养,将车从车库驶出,停放于车队大院内,朱某发现引擎较脏,找来刷子和一小桶汽油对发动机实施洗刷,数分钟后,发动机突然起火,很快引燃朱某沾有汽油的工作服,当朱某携带着火的汽油桶绕出车门,直奔距停车地点10米歪的泥浆池,全身已经引燃,后经紧急送医院抢救,于次日死亡。案发后,公汽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经过勘查,保险公司出具了报告称:为使被保险车辆不受重大损失,司机朱某将汽油桶抱出车外,造成严重烧伤死亡,车辆损失950元。公汽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和驾乘人员责任险。

分析1、应对朱某的死进行赔付。朱某的烧伤是否属机车险附加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按《机动车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执行。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确定的限额内给予赔付。同时又指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驾驶员伤亡应按全部责任的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据此,本案车辆是在停放中发生的火灾,所以宜以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来处理。再者,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发动机起火,发生不可抗力的地点是在车上,故应属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朱某全额给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不负责赔偿。汽油虽有良好的去污性能,但其作为洗涤剂具有很大危险性,正因为这一原因,各车辆单位在制定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时都规定:洗涤保养车辆发动机时,应先切断蓄电池电源,同时禁用汽油洗涤。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而本案的朱某既未事先切断电源,防止金属物与电路相接触导致搭铁短路起火,又违规使用了汽油作洗涤剂,使汽油气体的浓度增高,毛刷与发动机间电位差不断升高产生电火花而引燃汽油气体,最终导致火灾发生。朱某的行为明显违规。

  结论:保险公司应对朱某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1万元,同时拒付950元车辆损失费用。

27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国产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由于这辆车的四个车轮都是国产的普通车轮,张先生觉得不够漂亮且对其质量和安全没有信心,于是张先生就到汽车美容店给轿车更换了四个进口品牌车轮,价格是原来车轮的5倍,同时增加了许多其他装置。一翻改装后,轿车显得与众不同,张先生甚是喜爱。但不久,该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轿车损坏严重,同时四个车轮坏了两个。

思考题:1.本次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两个撞坏的车轮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本次事故中的车辆原有的装置的损失保险公司会从车辆损失险中给予赔偿。但两个撞坏的车轮保险公司不赔偿。

2.汽车购置后的加装装置如何才能获得保险保障?

分析:汽车购置后的加装装置要想获得保险保障,应购买新增设备损失险。同时要列明新增设备名称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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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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