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1连涨 1月16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XX年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我省将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继续提高居民医保补助标准,由人均320元提高到380元;适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探索推进经办资源整合,推进五险合一征缴。 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为主的城镇化社会保障政策。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完善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探索建立医疗、生育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优化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探索省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完善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政策激励机制,制定《吉林省职业年金实施办法》。跟踪国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渐进式延迟退休和基金投资运营等改革顶层设计动态,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 今年,稳慎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发布企业和部分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过渡。 全面建立并推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围绕司法体制改革构建新型法官、检察官工资体系。按照省委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人社部的部署,与司法体制改革衔接配套,积极探索建立我省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等职业保障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XX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XX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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