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基础理论重知识点

发布时间:2015-06-26 13:35: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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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的监狱现象

1.狱之出现——中华三代始有狱 夏商周

2.狱之完善和发展

秦朝(公元前221年)——清朝(1840年)

3.近现代监狱之变革

清末(1840年鸦片战争始)、民国时期

4.新中国监狱

1949年至今

夏朝(约前2070约前1600年),中国史书记载的第一个世袭王朝。

“三王始有狱”,中国从夏商周三代开始有了监狱,迄今已有四千余年的历史。

监狱的称谓

1.狱之出现——中华三代始有狱

夏朝——监狱叫“丛棘”、夏台”

商朝——监狱称

周朝——监狱叫“圜土”。

...皋陶造狱...獬豸

2.狱之完善和发展

秦朝——监狱称为“囹圄”。

汉朝——监狱称为“狱”。

明朝——的监狱称为“监”。

山西洪洞县衙监狱虎头牢

河南内乡县衙狱神庙

清朝——才将“监”和“狱”两字合起来使用,称“监狱”

3.近现代监狱之变革

清末(1840年鸦片战争始)

民国时期——监狱、集中营等称谓。

我国上饶集中营(国民党监狱)

渣滓洞集中营(国民党监狱

4.新中国监狱

共和国时期——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监狱。

抚顺战犯管理所(日本战犯管理所)

秦城监狱(公安部管理)

燕城监狱(司法部直属)

二、西方的监狱现象

1.西方奴隶社会时期的监狱

(前2600克里特文明建立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代表:公元前64年建立马默延监狱(水牢)

2.西方中世纪时期监狱

(公元476—1640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

监狱破旧、阴暗、潮湿,老幼同房,男女同席,交叉感染严重,瘟疫疾病流行。

3.根本变革时期的监狱

17世纪开始——18世纪欧洲监狱改良运动(霍华德)

18世纪末,美国监狱改革:独居制、 沉默制

4.现代监狱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 教育刑思想、矫正

监狱现象小结

1.监狱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国家、法律、犯罪、刑罚相伴随。

犯罪始于法律,刑罚源于犯罪,并催生监狱。

2.监狱是一个社会文明的缩影。

3.监狱具有浓厚的时代特征,打上时代的烙印。

监狱打上了各自时代行刑文化的烙印,呈现出不同时代的特色及时代精神。

监狱的概念

基本定义:A从羁押人犯的角度而言,对监狱的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凡是用来囚禁人犯的场所都是监狱.B,从监狱的本质而言,"强迫他人意志服从"的国家机器.C,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特指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惩罚与改造的场所.

监狱的衍生定义

1.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与法律)

2.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器的组成部分。(监狱与政治)

3.监狱是劳改工厂或劳改农场。(监狱与经济)

4.监狱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监狱与社会)

5.监狱是文明的组成部分。

(监狱与文化)

1.监狱本体的构成要素

行刑者、行刑对象、行刑设施、行刑目的

2.监狱的结构

物理结构、管理结构、文化结构

3.监狱的功能

隔离控制惩罚改造防卫功能

监狱本体的构成要素

1.行刑者2.行刑对象(受刑人)

3.行刑设施4.行刑目的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

a.政治素质b.业务素质c.文化素质d.心理素质e.身体素质

()监狱的物理结构

1、地理位置的迁移

2、监狱建设规模

3、监狱建设项目

监狱类型概念:监狱类型是指在一定的行刑目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监狱所做的分类。

2002年《监狱建设标准》

1.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2.监狱建设规模应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数符合下列规定

小型监狱1000-2000

中型监狱2001-3000

大型监狱3001-5000

围墙:

1.监狱围墙一般应高出地面5.5m,并达到490mm厚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0-5.0m,并达370mm厚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围墙地基必须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挡板,且深度不应小于1.5m

2.围墙转角应呈圆弧形,表面要光滑,无任何可攀登处。

3.围墙内侧5m,外侧10m为警戒隔离带,隔离带内应无障碍。监狱围墙应设置照明装置,监狱围墙上部应设电网。

大门:AB

监狱大门分设通车和行人的大小门。大门宜宽6m,高4.5m。大门内设二门,电动AB开闭。小门人行通道应设带封顶的护栏。

门卫值班室应设在监区大门一侧并应安装防护装置,外门应为铁门室内应设通讯报警装置,并设有可在室内控制大门开闭的装置。

()监狱的管理结构

分为两个部分:

1.宏观管理结构

2.微观管理结构

1.宏观管理结构

A.监狱主管机关

B.监狱管理机关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

2.微观管理结构

我国监狱在内部管理上实行两级管理或三级管理体制.在两级管理体制中分为监狱和监区两个层级,在三级管理体制中分为监狱,监区,分监区三个层级。

()监狱的文化结构

监狱主流文化监狱亚文化

1、监狱亚文化理论

监狱亚文化:prison subculture

美国:约瑟夫.菲什曼(1934《监狱中的性》);唐纳德.克莱默(1940《监狱社区》)

国内研究:20世纪90年代

许章润《监狱学》1991

孙平《监狱亚文化研究》1991

邱兴隆《黑日——中国监狱亚文化透视》1994

陈士涵《人格改造论》2001

一、监狱划分的主要依据及类型

()监禁对象

1. 法律身份:已决犯监狱、未决犯监狱(拘留所、侯押所等)

2.性别:男犯监狱、女犯监狱、男女混合监狱

3.年龄:未成年人犯监狱,成年犯监狱

4.身心状况:普通监狱、医疗监狱

5.数量:大型监狱、中型监狱、大型监狱

西方国家:一般500人以内

德国:平均规模325

瑞典:约100

6.是否受过刑罚处罚:根据这一标准分为初、偶犯监狱与累犯监狱。

()管理主体:分为公立监狱、私营监狱

私营监狱:由私营机构建设、管理和运行的监狱。20世纪兴起于西方国家。

(三)管理层级:分为中央政府管理的监狱、地方政府管理的监狱。如美国的联邦监狱和各州监狱等。

(四)管理严厉程度(警戒程度):分为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低度戒备监狱

(五)封闭程度:分为封闭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和开放式监狱。

(六)刑罚轻重:分为重刑犯监狱、中刑犯监狱和轻型犯监狱。

二、我国监狱的类型

根据《监狱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我国监狱分为以下类型:

1、性别2、年龄3、刑罚种类

4、戒备程度5、罪犯的身体状态和健康状况

监狱的制度体系

刑务处理、狱政管理

罪犯教育、罪犯劳动

行刑基本制度

行刑保障制度

行刑监督制度

狱政管理

1.对外交流2.生活卫生

3.罪犯考核 4.罪犯奖惩

5.狱务公开

1.收监

收监,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符合收押条件的罪犯收押入监的刑事执行制度。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收押条件:11

三类罪犯(验明正身)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

四份法律文书齐全

1、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

3、通知类文书: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入监通知书等。

4、其他文书。释放证明书、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

收监程序:

1.法律文书审查 起、判、执、结

2.收监:罪犯、法律文书、个人财务交接

不予收监

3.身体检查4.人身、物品检查

5.通知家属(5日内发出《罪犯入监通知书》)

行刑基本制度 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按时间顺序:

入监教育 日常教育 出监教育

入监教育:是指对新收监的罪犯进行以监狱常识、服刑指导为中心的,使罪犯逐步熟悉、适应监狱环境和改造生活的过渡性专项集中教育活动。

日常教育的内容

思想教育

文化教育

技术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

法律常识教育;

认罪悔罪教育;

公民道德教育;

时事政治教育

出监教育是监狱对处于刑满前的最后改造阶段的罪犯进行的一项总结性、补课性和教育罪犯如何适应社会的专门教育。

它是改造罪犯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全面检查改造质量的验收环节,是针对即将释放的罪犯如何正确适应社会生活,防止重新违法犯罪而进行的强化改造措施。出监教育时间不少于3个月。

罪犯人格,是指罪犯在监狱生活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的总称。

监狱人格,即罪犯人格异化,指罪犯在监狱生活中形成的一种不健全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即罪犯因监禁生活而形成的反社会型人格、抑郁型人格、依赖型人格等一系列人格障碍。

罪犯权利

1.罪犯是人2.罪犯是公民

3.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4.罪犯是被判刑的公民

5.罪犯是可改造的公民

6.罪犯是要回归的公民

罪犯的衍生定义:是在一定社会文化下,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根据基本定义而作出的各种多元化的定义,反映了定义者与被定义对象之间的认知关系。

1.权能:应享有(应然)

2.利益:已实现(实然)

一、罪犯权利的来源

1.罪犯权利源于道德

2.罪犯权利源于法律

3.罪犯权利源于现实社会关系

1.罪犯是人——罪犯人权——罪犯权利源于道德

2.罪犯是公民——罪犯公民权——罪犯权利源于法律

3.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是被判刑的公民

罪犯是可改造的公民

罪犯是要回归的公民——罪犯现实权利——罪犯权利源于现实社会

1)受到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现状制约

2)受到罪犯所处法律关系的制约

行刑安全原则

行刑谦抑原则

行刑均衡原则

行刑法治

一、行刑法治的定义

行刑法治是监狱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司法的适用,确认并调整监狱的行刑法律关系,从而实现行刑正义的法律理论与实践。

法治——监狱法治行刑法治

(一)行刑法治是监狱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刑法治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司法的适用得以实现

(三)行刑法治的对象是确认并调整行刑法律关系

(四)行刑法治的目标在于实现行刑正义

1、立法规范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

行为模式: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处理)

法律后果:对遵守或违反规范的肯定或否定后果。(制裁)

2)类型

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A.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B.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C.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

2、司法适用(程序)

1)原判刑罚执行

收监→改造→释放→安置

2)变更刑罚执行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3、行刑法律关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a349a63998fcc22bcd10d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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