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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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作者:卢群川 吴海涛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3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沈某真于201011月至案发,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县支行柜员、客户经理。201012月开始,沈某真以让亲友帮助拉存款,帮助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为由,利用其在银行的工作便利,在协助储户办理存款手续过程中,通过偷记或者私留储户密码,并私藏或者掉包储户银行卡,后用得来的银行卡转账或者取现的犯罪手段,获取多名储户存款共10761908元;以及利用其担任经办柜员的职务便利,在储户办理完存款手续后,进行转账或者取现的操作业务,并让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输入密码,秘密将储户的款项转账进入自己掌控的账户或者取现的犯罪手段,获取多名储户存款共2643450元。上述犯罪所得款项被沈某真用于六合彩赌博、支付贴息、及个人挥霍等。 二、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客观方面,沈某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储户存款,该部分资金在银行账目上来龙去脉清楚,缺口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不同于挪用公款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主观方面,沈某真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而且在非法获取资金后,使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巨额资金不能归还,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前一种犯罪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因其仅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利用经手、主管公款等职务上的便利,其手段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符合《刑法》196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后一种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沈某真客观上利用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储户的存款直接转账到自己控制的账户或者直接领取,归个人使用;同时沈某真没有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等行为,因此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已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全案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虽然本案犯罪手段较为罕见,但总体来说,可分为两大类犯罪手段,这两大类犯罪手段均构成盗窃罪。详细论述如下: (一)使用银行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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