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

发布时间:2018-06-30 04:43: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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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

奧瑞岡式辯論比賽與身為政策決策者的光榮

   
我們都知道奧瑞岡式的辯論比賽是政策性命題的辯論比賽,他的賽制源自於法庭辯論的制度,其不同於新加坡式辯論比賽的價值性命題討論,奧瑞岡式討論的都是關於國家政策決策的題目。所以,在這樣子的比賽制度之下,早期,前人都常以身為國家決策思考者為榮,甚至也在辯論場上深信,其所支持的政治制度必定是自己認為對國家來說是最好的制度、有一定的立論基礎,才敢在辯論場上道出。因此,前人們設計了一套關於國家政策的思考框架來幫助初學奧瑞岡式辯論的新手們如何思考國家政策的架構。

   而這套思考方式我們通常稱為「需根解損」或「一般性論點」。



正方的政策決策思考

由於奧瑞岡制度下的正方立場必定是違反現狀政策制度的一方,所以作為想要推翻現今政策制度以建立新的制度的一方,必須要有符合一定的論述證明的標準才能被人信服。而又正方因為要推翻現狀制度所以必須是先講的一方,所以為了比賽雙方進度的順利進行,通常裁判會要求正方最好能在一辯的時候就負起「需根解」三者的立論證明完整,否則就很有可能會直接輸比賽。而正方在這一開始就要負起的這三個推論證明,通常則被稱作為「初步方案」,那我們現在就開始來為正方的需根解損來個別作介紹吧:



需要性:改變現狀制度的理由、原因、需要。



   
「需要性」即「需根解損」當中的「需」。一般而言,如果一個政治制度進行順利,你若想改變它,就必須要有改變它的理由。要不然它進行的好好的,何以要莫名其妙的突然被改變,而這就是需要性的精神。這樣的思考模式也可以用在於說服觀念當中,如果某人在某時某地的行為正在進行順利,當吾人今天想要說服它對此行為做出改變,就不能莫名其妙地叫他說改就改,一定要告知其現在的行為何以有需要被改變,讓他了解改變的需要,他就自然能夠心甘情願地對自己的行為有所改觀。而一般來說,論述需要性的方式有三大方向:

1.   問題導向
問題導向即是正方發現今天現狀底下,有很嚴重的問題存在,動搖到社會或動搖到原本的制度。而這樣嚴重的問題用現狀的制度又不能夠解決,所以必須改變制度以解決這個問題。而解決這個嚴重的問題,即是採取這種策略的正方的需要性。

Eg:在「我國應對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題中,正方發現,在深夜,青少年的犯罪率相當的高。為解決此一問題有所需要對青少年採取宵禁政策。

Eg:在「我國高級中學應回復留級制度」當中,正方發現因為學分制導致學生在高中對課業挑食,造成用學分制新進大學的新一批學生們,二一人數及選錯課的人數大幅暴增。為解決此一問題所以有回復留級制度的需要。

2.   價值導向
採取價值導向的正方,相信有某種精神、某種價值是更值得今天的我們去追求的。而當然的,這樣的價值與精神並不存於現狀的制度當中,所以正方才必須要改變制度去追求。而追求這樣子的價值即是採取這種導向的正方的需要性。然而有的時候採價值導向的正方會將其追求的價值視為絕對的、視為應當去遵循的,意與反方的價值做出相抗,而這樣比賽勝負關鍵就在於雙方的價值說服能力和具有渲染力的舉例了,而非數據資料了。(不過這由於價值導向十分抽象,沒有好的口語表達能力與渲染力將會把比賽打得相當空洞。所以如能闡明出在這價值落實後,對社會所連帶帶來的實質利益,正方的立場將會更加穩固。)


Eg:在「我國應對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題當中,正方發現,青少年皆多為在學學生,而學生晚上本就應該乖乖待在家睡覺,不得外出遊玩。且又青少年依法規的概念,身心智發展都尚未成熟,一個良好的政府本應主動對他們伸出保護。所以在深夜如此危險且治安防治較為困難的時段,政府基於保護青少年的立場,理應對他們實施宵禁。

(像這樣,之後的比賽爭執點將會重在,政府保障青少年的權限界線應當劃在哪。而哪一方劃贏了,架構就算哪一方獲勝了。比賽的層次和著重點就比較不會在實質看得見的利益上面,而會著重在價值層次上。)

Eg:在「我國高級中學應回復留級制度」當中,正方認為高中為基本學識,是一般的知識基礎。所以作為學生不能夠任意拋棄其中的學業。不然新一波的因學分制而學業挑食則被二一的大學新生增加,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不管如何,高中生本應要學好高中的一切學業,並學習如何分配讀書時間和學習讀書方法,因為高中是知識的基本,高中生本就不應有自我決定該學何者科目的自由。(這則是連帶實質利益的例子。)

3.   補充性導向
採取補充性導向的正方發現,某國在某方面與我國國情相同,卻因其所採取的國家制度不同,因而能帶來其他龐大的利益,所以我國也應使用同一制度,來吸取此一制度所產生的利益價值。這種吸取他國制度來補充我國所不足的,即是補充性導向。(:此種導向在台灣的辯論圈使用較少,由於與台灣政治或社會制度相近的國家不多,所以多為國外辯論所用。且採用此種導向的論述方式,需要將其整體論述得明確,困難度較高。故口傳技巧不高和概念不清的人,常會因此在台上被問得難以回答清楚我國在實施後的實況。)

Eg:在「我國立委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度」一題當中,正方發現由於英國採行了單一選區之後,造成了兩黨政治的出現,兩大黨良性競爭實現了政黨政治的最佳典範,也促進議會進度的順利和民意的反應。所以我國也該實施相同的制度。
   
在此請注意的是,不管上述何種導向,那都只不過是論述需要性時,正方可採行的方法而已。沒有說用了哪一項就必須不能用哪一項,而且現今辯論圈時常混合著用,根本不太注意彼此的分別。在此只是為了介紹在論述需要性時可出發的思考方向而已。論述本身是自由的,只要你能夠清楚闡明出你要表達的意義和需要,並清楚的落實出您方的需要和利益制度的連結,讓別人不會聽不明瞭。那麼不管怎麼講、從哪種方式出發,都是可以的。


根屬性:制度和需要性之間的確切關聯。



根屬是一個邏輯上的專有名詞,由於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沒機會習慣這個詞彙,所以在以前辯論圈常常因為為了這個詞語更深入的思考與應用而有許多的爭執。根屬這個專有名詞,簡單的來說,就是當今天有因果關係時,原因「造成」結果,而結果「根屬於」原因。請見下圖(圖一)的關係。


   
那為什麼,在打辯論時會使用到這個邏輯上的專有名詞呢?這是肇因於當今天我們在和別人討論問題之時,時常會發現對方所說的結果可能不導因於他所想像中的原因。而為了能夠清楚明白直接指出對方在邏輯上的錯誤,因而使用了這個專有名詞。所以我們會常在辯論場上聽到有人說:「對方辯友您所說的利益好像不根屬於您方的制度喔!」之類的話語。舉例來說:


   
Eg:在「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一題中,偶而會聽到有正方論點是,在廢除死刑之後就可以解決誤判的問題了。由於詞語邏輯不清楚,這個論點像這樣子的發展相當有問題,所以通常你會聽到反方回應正方論點的思想架構是這個樣子的:由於誤判不根屬於死刑,正方想藉由廢除死刑來解決誤判的想法,也就被推翻了。


  不過根屬性的觀念不只運用於在需要性與制度之間的關聯,像是制度與制度所帶來的利益之間也有根屬關係,所以我們在場上有「利益不根屬」的攻擊。而在思考質詢問題的設計之時,也有所謂「答案不根屬於問題」的狀況,也就是所謂的答非所問。而也有制度與題目不根屬的狀況,我們通稱「合題性」。但我們沒有必要去硬背每種不根屬的名稱和狀況,只要在辯論場上很自然的從因果關係去思考,能抓出對方不根屬的地方,然後用簡單的語句告出對方的所說的結果並不源自於他所說的原因就好了(像圖二那樣的思考)



    解決力:制度能達成需要性的程度多寡。


   
正方藉由制度來解決其需要的程度會因為在比賽進行的當中,由於正方語句的重新補述和資料的填補、或者是對方的攻擊和對正方利益大小的拆解,而變得與正方一開始所預期能夠達成的解決能力而有出入。而「需根解損」中的「解決力」在談的就是這個。
   
正方一辯上台至少要負起一定程度的證明,去證明正方的制度能夠解決他想達成的需要性。如果不能的話,那我們根本不知道今天正方的制度到底有沒有效用,而也就根本無法能相信正方的立場。所以有滿多人會說一開始在正方一辯申論要負起「需根解」的成立,也就是之前所說的「初步方案」。(但要在幾辯成立通常在辯論圈裁判會因辯士素質、程度不同,而有不一樣的要求。一般來說,是對初學的高中生能要求到在正二申論前做完就可,而大型盃賽則標準會再提高更多;而對大學生則是要求要在正一申論就要達成。不過也有人是則是要求在正一答辯之前,因為可能有些「初步方案」和「合題性」問題是需要看對方的質疑和正方的回應而定的。)


     總之,正方從頭到尾一定要能守住制度所能帶來的解決力,如果制度不能帶來任何解決需要的程度,那比賽也就沒什麼好談了。

    損益比:正反雙方的利益比較。
   
但是正方就算整場比賽從頭到尾都確保了需要性、根屬性、解決力的成功,告知了裁判這需要的存在以及今天的題目的制度能夠解決這需求而且還有確實的解決效力,但這樣並不代表正方就已經贏得了比賽了。此時的正方還差一個步驟,即是「損益比」。
   
因為今天正方是一個要變動現狀的一方,就算他的制度可以帶來利益,但那也要所帶來的利益比現狀既存的利益還來的大;或是換句話說,正方變動現狀所帶來的利益必須在扣除「變動成本」之後還要比反方的利益來得大,才算是贏得比賽。
   
而什麼是變動成本呢?因為今天正方要改變制度,而在改變制度時,必定會因為制度的轉變所花費掉一些社會成本。舉例來說:在「我國應成立色情特區」一題裡,蓋出特區的花費、重新劃定都市規劃的人事成本等等這些都是「變動成本」。或是在「我國應繼續興建核能電廠」一題裡,蓋核能電廠的費用就是「變動成本」,而帶來發電的利益那則是屬於「正方變動制度後所帶來的利益」,然則反方攻擊正方會有環境污染問題,這我們一般則把這歸類在是「反方維持現狀的利益」(因為環保是反方的利益而正方的利益則是經濟),則與變動成本無關。

    於是,前人打趣地化約了一個公式,來解釋損益比,大家不妨可以參考:


   正方變動後帶來的利益 正方的變動成本 反方提出的利益
   要依照這公式,正方才算是利益比反方來的大。我們才能夠相信變動制度改採正方所提出的新世界會是更好的,所以裁判會依此派定正方贏得比賽。

這樣子雙方利益的互相比較,就是「損益比」。而損益比的工作不太可能在比較前面的辯次做到,像是正一申論時,反方根本還沒上台,正一根本還不知道反方的制度為何,要如何做損益比?所以損益比的工作在申論上只有正二和正三能夠做得到。不過,一般而言都是正三時才會做損益比的,因為正二的辯次多半要全力回應完反方一開始的攻擊,所以比較沒有時間做損益比的動作。不過談到這裡,這就是「辯士職責」的問題了。之後會另開一課再談,現在是在講需根解損,所以不對此多做說明。


而損益比的工作,正反雙方都可以做。因為只要哪邊比贏了,比出誰帶來的利益比對方大,誰就贏了。所以正三反三理應都會花不少時間在這上面,只不過在整場比賽沒做損益比,而雙方又互相攻擊來攻擊去弄得彼此千瘡百孔的情況下,裁判一般會比較苛責正方沒做損益比。因為是正方要變動現狀,所以正方有積極證明自己制度比現狀來得大的責任在。不過若是裁判自己在心中可以釐清雙方的利弊關係,有的時候裁判會以純邏輯的方式去整理整場比賽,來看出哪一方利益比較大。但這樣子讓裁判自己來處理比賽的論點其實是非常不好的(裁判這樣子因為雙方沒有給出個比較標準而用自己思想介入來處理比賽論點的狀況,我們一般稱為「裁判的自由心證」或「心證空間」。),雖然就字面上來說損益比是在「比較」利益而已,但這「比較」的一個過程中,其實包含了許多正反雙方解讀雙方利益價值及制度的方式,而這樣的解讀將會積極的突顯或放大出己方利益的優勝之處,讓人一目了然,而這樣比賽也才能夠乾淨俐落,不用勞煩裁判去思索到底是哪一方贏得比賽。



因為今天辯論本來就是一個積極說服的過程,我們既然能夠擁有說服裁判不得不讓得我們贏的空間(因為對方不做損益比)。我們又何必放任裁判去思索勝負呢?要不然學習辯論、學習說服的意義又何在呢?


反方的政策決策立場

介紹完了正方的「一般性論點」之後,當然要來介紹反方了呀!雖然正方一開始先上場講述,因而造成反方的論點選擇將必須依循正方所打出的論點而有限制。(這意思就是,正方沒有打的論點,你反方不能因為你曾有設想討論過,所以就硬在場上說正方有這個論點而要和他討論。)但是由於反方只要反對題目就好。於是乎,不同於正方只侷限於要符合題目,反方所可以採用的立場空間會比正方還來得多的很多,我們接下來就是要來介紹反方所能夠採用的四種立場:

  維持現狀:維持現今所有制度或既定政策而不做任何更動的立場。

奧瑞岡辯論賽所訂的題目必須要是違反現狀的,故當題目為「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時,現今的我國的普通刑法上就必定會還存有死刑。所以正方為了支持題目必定會更動到現今制度,而如果反方採取維持死刑沒有修改任何制度時,像這樣維持著現今制度的立場,我們便稱為「維持現狀」。

反方採取維持現狀的立場有一種好處,就是反方由於沒有更動現狀的任何制度,所以花費不到任何的「變動成本」,所以當正方如果只能證明到正方變動制度之後所帶來的利益只能和現狀的利益一樣時,裁判會判比賽勝方為反方。因為再雙方制度帶來的效能都相同時,反方少花了「變動成本」,所以他比較省。因此贏得比賽的論點分數,而反方這樣子沒有花費到變動成本的優勢,我們一般稱之為「推定利益」。


而這樣子由於「推定利益」影響比賽勝負的觀念,大家可以參照之前在講「損益比」時所寫的那個公式。

但是維持現狀為何?或者是何謂現狀?這其實有時會因為政府的「既定政策」而有爭議,像是「我國應成立色情特區」一題當中,由於就今年的制度之下而論是還有公娼存在的。但是政府已經有「既定政策」宣布要廢除公娼,但為顧慮原有公娼的工作權問題,所以採用的是逐年逐步讓公娼凋零,最後進而達到零公娼的目的。那就這麼說來,究竟現今的制度到底算是有合法的性工作者還是沒有呢?說沒公娼,但在此時此刻我們的人民還是可以合法去找公娼消費;而說有公娼,但政府的政策和財政都已經撥人力撥錢去做廢除公娼的動作了,所以像這樣子已有「既定政策」但還在實施中或還沒實施的狀況,很令人對現狀的立場為何而頭痛。所以像這樣子的「既定政策」的問題通常都會有大會定義現狀為何。但如果沒有的話,也多是認定以既定政策為主,因為既然已經通過法案和政策了,就代表國家現今是認同既定政策內的制度價值的。不過遇到大會沒定義的時候,反方如要以既定政策為現狀,最好還是準備一下相關資料,以證明既定政策的狀況為何。以免場上對現狀的解釋有太多的紛爭。


修正現狀:小幅度的修正現今制度的立場。


    有的時候,反方可以視現狀制度的一些缺失,或意圖想要達到某些正方想追求的利益,而小幅度的修正現狀,以得取利益之。


    而由於「修正現狀」只是小幅度的修正,所以反方還是享有「推定利益」(因為推定利益是相較於有變動現狀的正方來說)。只是會比「維持現狀」的推定還來的小些。

    相抗計畫:大幅度的變動現今制度的立場,就好比等同另外一個正方。

     
同樣的反方也可以像正方一樣地「變動現狀」(不過當然不是變得和正方都同樣支持題目啦>_<”)。當反方想追求的利益或價值在現狀之中找不到,或甚至小幅度修正現狀也做不到時,反方就會考慮改採相抗計畫(也就是如同變動現狀精神)的方式了。而當反方採行了這種立場之後,辯論場上就好比有兩個正方在互相對打。因為採取這個立場的反方大幅幅度變動現狀,所以同樣也要負起需根解損的責任,故也就是等同是兩個正方在場上。而且,由於反方也變動現狀,所以他也失去了原有的「推定利益」。所以雙方要互做「損益比」,互相積極地比較雙方制度,才能證明出制度誰優誰劣。
   
所以像這樣放棄「推定利益」的打法,除非是現狀有著很大的問題難以解決,或是反方想要想出奇襲賭正方猜不到要打這個制度,或真的相抗計畫所使用的新制度真的很不錯。要不然,一般而言,現今辯論圈內通常不敢冒這個風險去放棄已原有的推定利益來打比賽。

     但是究竟修正現狀和相抗計畫到底要怎麼區分呢?這個小幅度和大幅度又是怎麼定義的呢?現今辯論圈對此的學說一般有三種:

1.      有無否定現狀的價值

這種學說相信每個題目討論到最後一定有要它所要探討的核心問題。而這樣的核心問題所討論的是相對立的兩個核心價值,它們各自體現在今日人們所賦予現狀的精神之中和正方制度設計裡的最終價值精神裡。而在今日人們所賦予現狀的精神中有與題目核心價值有對立到的部分,即是我們今天要看是否有被否定的地方。如被否定了,即是相抗計畫。

這樣子講述很空泛,讓我們舉些例子來看好了。

Eg:
在「我國區域立委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一題中,正方用單一選區,反方用完全比例代表制。此時反方都習已被視為相抗計劃,此乃因這個題目所要討論的核心價值是「選舉制度」的問題。而反方整個否定現狀的選舉制度精神,所以是相抗計畫。如果今天反方只是變更立院內部議事章程規範,希望來達到正方想達到的議事效率的彰顯,而沒有改變選區制度的話,此時我們會說反方式修正現狀而非相抗計畫,因為他沒有變動到這個題目的核心價值,選舉制度。


Eg:
在「我國土地交易所得應改課所得稅」一題中,通常慣例會說反方改成實價課徵是修正現狀,因為它仍然支持現狀原來土增稅的漲價歸公的精神,而漲價歸公的精神廢立即是這題目要討論的核心問題。

2.      看反方的變動成本與正方變動成本相不相近
這種學說則是認為,去界定現狀的精神或題目所要討論的核心問題來當對此問題的一個絕對地判斷準,這樣是很不合理的。舉例來說,如在「我國區域立委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一題,反方說要改採內閣制,內閣制雖和選區制度無關,也和題目要討論的本意無關,但他變動的成本和對社會的影響可比選區制度還來得嚇人。這或許是反方異想天開,想要用內閣制的行政立法合一的政策執行效率來想比過正方改採單一選區想得到的議事效率的利益吧!但像這樣子反方跳開題意打比賽的漏洞,就不是前面那個學說所能解決的。這學說的支持者認為前者會認為題意一定有確切的核心價值可以界定,這樣的想法其實是用辯論圈大家打比賽所習慣用的論點架構去導果為因而成的思考,這樣是不能涵蓋到特例的。然而前面的一個學說對這裡的質疑則是認為,那種跳開題意打比賽的人本來就該擲判輸比賽,因為他不符合題目要討論的主旨,而修正計畫和相抗計畫的比較基準本來就應該是從反方自身的變動大小來看,所以這樣子的基準我們應該明確地從其自身內部去劃出界線。然而後者的學說卻與正方比較,雖有基準,但其實還是沒有把界線劃清楚,沒清楚交代如何界定出相近不相近。


3.      交由場上雙方損益比
此學說覺得前述兩者意圖找出修正現狀與相抗計畫的客觀界線供辯論圈的裁判有普遍判準的本意固然是好的,但變動成本的大小其實會因場上雙方的論述及辯論技巧的展現而會有所不同。不可能一個題目就能夠訂出有一個絕對的標準存在,所以還是要回歸到雙方的損益比。看雙方如何做出損益比,看反方如何闡述及捍衛自己制度比正方更貼近現狀的部分,來界定反方之於正方是否還享有推定利益。而這樣子反方是否比正方還貼近原來的現狀制度的精神的舉證,裁判會覺得這是反方的責任,因為是反方要變更制度的,本來就應該對其有變更到的部分做以說明和負責。


   
現今辯論圈使用13兩者的人居多,但這裡介紹這些學說並不是要大家去死背或互相評議,只是讓大家對於在自己做反方時如有修改變更到現狀制度的情形,現今辯論圈裡的裁判們是有可能用什麼樣的方法來評判反方的立場。其實不管如何,只要反方有積極去做損益比的動作,將敵我雙方的利弊差距擴大,那這樣子需要介入裁判自由心證來界定反方是修正現狀還是相抗計畫以作為決勝關鍵的狀況,就更不可能會發生了。而這樣子的問題也就不會出現了。所以如果會有不同的裁判在場上對反方的修正現狀或相抗計畫感到困擾時、或有看法歧異時,這其實要苛責的是場上的雙方辯士,不積極釐清比賽戰場或積極去做損益比,害得裁判不得已「介入心證」,用裁判的主觀認定來看反方是否為相抗計畫以決定比賽的勝負關鍵,所以如果因為裁判使用的學說造成比賽評判結果不一其實這不能怪罪於裁判,這還是歸因於辯士們沒把比賽打好的問題。


    純反對:純拆解正方的邏輯架構,找出其中的矛盾使其自動崩潰。


   
「純反對」的立場又被稱作為「檢視角度者的立場」。顧名思義,他其實是一種沒立場的立場。只想藉由邏輯檢證來看正方是否符合一般性論點的要求、或其中的架構是否有矛盾與不成立的地方。至於正方意圖攻擊反方的現狀問題時,反方全以其為檢視角度者的立場一句帶過,不予之討論,因為當正方的架構如有矛盾不成立的地方,那今天根本不用談及損益比,而也就不用討論到反方的制度或現狀了。


Eg:在「我國應成立色情特區」一題,有情況是反方在一開始提出何以金錢性交易如此的完好沒問題而您方卻還要設立特區來限制住他們的自由,之類的意圖攻擊特區存在的需要性上的兩難,如果正方回答不出來,可見其無法說服裁判有理由要成立特區。更遑論之後正方想攻擊現狀之下大陸妹走私或性需求無法發洩的問題了。

     
但像這種沒有立場一昧只想檢証正方的「純反對」,辯論圈是有很多人不認同他的存在的,因為如果正方確定「初步方案」成立,接下來該做雙方制度的比較與損益比時,這個時候反方可不能再說他只是檢視角度者的立場吧!他最終可能還是要提出一個制度或回歸到現狀來,要不來要怎麼作損益比!所以反方演變到像這樣子的情況,不就已經是前述那三種立場了嗎?之前所用的立場,沒有規定說用了維持現狀或相抗計畫就不能去檢証正方架構是否合邏輯、是否通過初步方案。如果真規定成這樣的話,那比賽正方就太輕鬆可以亂虎濫還沒事了!所以純反對的檢証觀念其實都已經隱含於前三種立場當中,特別立出「純反對」來,這只能算是一種暫且迴避對方攻擊的取巧技巧,不能當做一種立場來看待。

需根解損在生活觀念上的運用



介紹完了需根解損與反方立場之後,其實像這樣子政策決策者的思考觀念是可以活用於生活之中的。我們人常常會一時糊塗或隨興亂決定要做什麼事情,而等到事後才開始後悔做事之前沒有三思。但雖然警惕自己要三思,卻又不知事情抉擇有何可循的思考架構可用,往往事情多想了等於沒想,最後還是糊塗做事或又回到隨興決定事情的循環之中,如果我們有著需根解損的概念之後,就有好的決策思考的框架了,也就比較不會發生糊塗的決定了。

舉例來說,當今天你在家裡寫作業時,如果突然有朋友要找你去玩,你因此而猶豫不決到底要不要寫功課的時候。那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把寫作業視為正在進行的「現狀」,而放棄寫作業則是正方的「變動現狀」。然後開始思考自己的「需要性」。自己是覺得找你出去玩的朋友很重要呢?她是不你想追的女生呢?還是是一個你很想多陪陪他的人?或是你的需要只是覺得和他出去玩只是純粹的想去玩而已?來找你的朋友你覺得並沒有特別需要陪他的意義,他又不是心情難過想找你傾訴之類的……確定了自己心中的感受所需之後,再來看看「制度」,也就是「根屬、解決」的部分。如果你心中的想法是想去玩的,那他找你是去唱歌,唱歌這個方案真的能夠滿足你想玩的感覺嗎?搞不好你是不喜歡唱歌的人,去了會很無聊。又或是你朋友是很久不見的好友,他找你去看電影,但是你心中的本意是想和他聊聊他的近況的,去看電影就不能聊到什麼了。似乎這樣去看電影的「制度」就不能夠滿足你想陪他聊聊的想法,那倒不如和他改天約出來喝茶之類的。又如果你對於出去玩能有效滿足你的想法的「需根解」都思考無誤了、確定沒問題了,但此時還是要比較現在這時候沒寫功課的「現狀」與出玩的「變動現狀」的「損益比」。仔細想想如果明天作業不交會不會很慘,如果慘到會被當掉,那這一時貪玩就划不來了。如果你是要改採「相抗計劃」玩完回家之後還是要寫作業,那也如同正方需根解損的方式來思考制度「可行性」的問題。你回來真的能寫嗎,就算能寫,那「解決力」也就是能夠寫多少,如果不夠的部分拖到明天再寫還ok嗎?……諸如此類的問題,用了政策決策者的思考模式下去在心中做比較,你真正想做的和能夠做到的事情,將會一目了然。



當然在些思考架構在生活運用的方式還不只這樣,大家可以試圖用依自己的生活方式去套用看看,相信一定會助於生活思考的。

思考討論題

     為了讓大家對這一堂課的概念更清楚,以下有兩個問題要讓大家想想並且討論討論。


1.      
如果當今天出現了一個誇張的情況,正反雙方上台都沒有人有講話,通通都只是說聲謝謝就下台了。但是依規定裁判的論點分數和勝方只能判給一方時,請問在這種誇張的情況下,到底是正方還是反方贏?為什麼?請說出理由來。


2.      
如果又發生了和上述同樣的狀況,只是反方上台多說了一聲我方要採相抗計劃某某某,但沒陳述理由原因和制度就下台了;或者是當今天反方採相抗計劃和正方同樣也變動現狀時,但此時已經沒推定的反方,卻只有證明他制度的利益頂多只能到和正方的制度一樣好的時候。請問此時裁判應該要判誰贏?為什麼?請說出理由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c9bf5bbe23482fb4da4c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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