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法

发布时间:2020-04-04 16:22: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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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服务问答

新《工伤保险条例》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从2006年开始修订,历经5年时间,经过多次讨论与修改,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工伤保障范围扩大

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和工伤范围进行了调整,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亮点二:工伤待遇标准提高

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9年全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不足11万元,有的地区只有五六万元,待遇较低。新标准全国统一,实现“同命同价”,统一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超过34万元,预计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超过36万,是原标准的2-6倍。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亮点三:工伤权利保护充分

首先,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大大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其次:对诉讼等待期间的工伤待遇保障做了规定,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利,也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害工伤职工工伤权利的企图。

再次:《社会保险法》也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作了规定,并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亮点四:用人单位负担减轻

新《条例》规定,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了企业风险,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亮点五:工伤预防有新规

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新《条例》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这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强化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功能。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3)   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   为工伤职工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5)   为工伤职工按规定那个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2、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有哪些?

(1)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6、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有哪些?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的95%、85%、80%、75%发放。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7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有哪些?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

8.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什么不同?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都必须无条件参加。而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可以中途变更保险合同。

9、怎样进行工伤认定?

    渭南智诚公司派遣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渭南智诚公司社保中心,3日内到社保中心进行书面申告,30日内到渭南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处进行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告电话:2193068 

10、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ac9cd2e2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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