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专利法必背法条

发布时间:2018-06-30 15:46: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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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帮助顾问快速分析客户想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何种类型的专利,然后有针对性的对客户讲解。)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eg:赌博、吸毒、伪造公文印章)、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eg:低俗产品)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eg:比如说有国家的科学家跑到中国来,没有经过允许大量采集我们国家的某种只有我们国家有的珍惜品种植物动物的基因遗传信息,然后在此基础上研发出来的东西)

(帮助分析客户想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保护的客体范畴。比如之前二组的顾问有客户想申请专利,完了交底书发过来拿到专利支持人员一看属于治疗方法,不符合保护客体,如果能从第一通电话中就询问到并依据法条判断出,避免浪费时间。)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一打二)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申请原则)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注: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外观的侵权方式的区别——“使用”。比如我生产了一种侵权外观产品,你买去了,如果你用来包装你的产品并销售,你就侵权了,这就是所说的销售,你买了自己使用就不侵权)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外观是一种视觉美观上的定义,外观直接判断类似或不类似,新颖性是针对结构、配方、工艺流程等来说的,具体见第二十三条)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说白了就是能复制,治疗方法之所以不能申请专利,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工业上利用)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向客户解释对申请专利需要提供材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地域保护)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实施细则》第51条,有这样的专门修改的流程规定,0官费)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8eb9f7080eb6294dc886c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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