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
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衢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其他资金支付、公务卡银行代理业务及其他财政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对银行年度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二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七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发放《××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的方式,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公务卡业务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4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资金支付、资金清算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
(二)公务卡业务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方便及时、扣款信息反馈、额度调整及时准确等;
(三)信息反馈质量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
(四)管理协调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账户管理的规范性、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受理解决的及时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反映代理银行网银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网络联接的可靠性和支付系统功能的先进性等。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局从代理银行代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将参与问卷调查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名称等有关事项函告各预算单位,并发放调查问卷。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填报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进行考评,满分60分。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与清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和管理协调等内容。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市财政局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与清算满分4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时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
(二)未能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
(三)未能按照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
(四)未能及时、准确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退款(更正)业务的;
(五)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及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或反清算的;
(七)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
(八)未能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
(九)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十)无故拒绝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与清算行为。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局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电子信息的;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市财政局对账的;
(三)未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能按规定时间反馈公务卡扣款明细、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消费对账单的;
(五)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提供报表和对账的;
(六)未经市财政局许可,擅自对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和动态监控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的。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市财政局同意,擅自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及其他账户的;
(二)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未经市财政局同意,擅自调整单位公务卡额度的。
第十八条 系统管理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对代理业务中出现的系统管理问题协调解决不力,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网银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不及时,造成资金支付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
第十九条 管理协调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未在相关网点设立财政集中支付专柜或专窗的;
(二)未按联系人制度规定确定集中支付总联系人及预算单位联系专员的;
(三)未按时书面回复市财政局提交的“需求问题通知单”的;
(四)未建立畅通的问题投诉受理渠道、问题解决不积极、不及时的。
第四章 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运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的代理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7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代理业务水平为优的代理银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评结果为市财政局了解代理银行委托代理协议履行情况、选择确定代理银行及新的业务合作项目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市财政局与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优先签订下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银行,暂缓续签委托代理协议,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和整改效果不佳的,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银行,不再续签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综合考评结果与下年度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资金存放挂钩。支付中心按考核年度12月31日在各代理银行存款余额的20%集中资金存放额度,额度的50%存在得分第一名的代理银行,额度的30%存在得分第二名的代理银行,额度的20%存在得分第三名的代理银行,存期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
2.××年度衢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表
附2:
××年度衢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表
项 目 | 比 重 | 得 分 | ||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40% | 支付结算水平20% | |||
公务卡业务水平20% | ||||
信息反馈质量20% | ||||
管理协调水平20% | ||||
支付系统性能20% | ||||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40% | 资金支付37.5% | |||
信息反馈37.5% | ||||
零余额账户管理12.5% | ||||
组织管理12.5% | ||||
工作改进的措施和建议50%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820f5a9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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