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3]22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19
【实施日期】2013.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3〕22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对商品房预定信息公示的管理,确保购房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商品房销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6号)进行了修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为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署情况,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2013年8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预定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7d66a7d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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