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京民福发[2017]4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08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451号)
北京市、天津市各区民政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在民政部的牵头指导和各地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积极推进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将之作为落实国家总体决策布局和区域协同进步的重要方面,作为推进精准扶贫、建设健康中国、加快全面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创新、更好惠及百姓民生的重要内容,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京津冀养老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结合落实《北京市对口帮扶河北省相关贫困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京蒙对口帮扶和全面合作的框架协议》,经京津冀蒙民政部门研究决定,现将《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积极对接,抓好落实。
各区、各地(市)级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新进取,拓展协同,在本实施方案的协同框架下签订更加具体的对口合作细则;在实施方案将河北省、天津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的养老机构全部纳入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政策支持范围之外,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经验交流、品牌共享、标准共建、产业对接等方式,不断提高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凡收住非本地户籍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优先支持将该养老机构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方便异地老年人入住医疗费用直接即时结算,不断增强协同发展区域内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各地民政部门作为基本养老服务属地保障部门和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要跟进加强政策宣贯、落实指导、协调沟通、监管督查等工作,推动养老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努力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养老服务业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
本实施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级民政厅(局)社会福利管理部门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12月8日
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京津冀区域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协同发展,推动《京津冀养老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落地实施,为京津冀区域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政策衔接、资质互认、标准互通、监管协同提供实践经验,本着统筹规划、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京津冀区域,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京冀、京蒙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协同发展区域范围,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全域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两个地级市区域。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地区党委、政府关于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结合区域实际,通过创新实践,夯实区域养老服务领域协同发展基础;通过政策创新、机制创立、功能创建,完善区域之间政策衔接和行业监管的协同管理体系;通过区域协作,资源整合,增强养老服务核心保障能力,促进京津冀区域养老基本服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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