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为什么从西边出来

发布时间:2011-10-08 09:22: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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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协议

(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沁阳市商业步行街H2号门面房给乙方作经营使用,其在经营活动中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与甲方无关。

二、租赁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止。

三、年租金数额为: (大写人民币)。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全年租金人民币 元整。

五、在乙方经营投资时,装饰装修费由乙方承担,协议期满,装修内容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损毁装修内容。

六、乙方在经营期间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经营费用(含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爱护所有设施,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恢复原样。

八、租金随行就市,租期为一年,每年提前两个月交下年租金,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算起。

九、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转租房屋,违者处以5000元罚款。

十、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签约日期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

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部清[2007]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电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通信需求,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或不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及时获知主叫用户的相关通信信息,相继推出了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等连接至电信企业业务平台的业务或服务功能。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免费开展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信企业在推广、宣传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特别要提醒用户在设置呼叫转移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

三、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来电提醒、来电宝等),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四、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需要主叫用户操作(按键、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语音信箱、秘书台等),电信企业应向主叫用户免费播放语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户已经使用相关业务或服务功能,以及收费情况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户操作确认后,电信企业才能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向主叫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若主叫用户未操作确认而直接挂机,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101日起执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确因系统改造等原因,个别条款规定暂时无法实现的,各电信企业应积极改造,最迟于200831日前执行,但应将有关情况于200710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

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的电信企业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b4b81fa300a6c30c229f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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