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亢世宏,男,生于1961年10月2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德静路南三巷9号。电话:139********。
乙方:蒋忠贵,女,生于1976年8月2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城西村李元组24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58号。电话:135********。
丙方:陈智广,男,生于1965年7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花园沟村人。189********。
丁方:长城路街道办事处花园沟村委会。负责人陈智广。
一、本协议签订的背景
亢世宏于2011年6月8日向蒋忠贵借款二十五万元(有借据),并另借蒋忠贵六万元(没有借据),共计31万元整。现无力偿还。
长城路街道办事处花园沟村委会所有的政府置换地38.1亩,归该村集体所有。该置换地中,有亢世宏的1.5亩。
现就为了清偿该笔债务,亢世宏自愿将上述1.5亩中的一亩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蒋忠贵,用于抵消亢世宏欠蒋忠贵的31万元债务。
二、具体协议内容
经四方当事充分自愿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1、亢世宏自愿将其位于长城路街道办事处花园沟村委会的政府置换地中的一亩,抵给蒋忠贵,用以清偿其欠蒋忠贵的31万元债务;
2、蒋忠贵接受亢世宏“以地抵债”的方案。但在该地可以变现前保留对上述债权的所有权;若该地变现,不论数额多少,均视为债务抵消完毕。
3、长城路街道办事处花园沟村委会确认该38.1亩政府置换地所有权在该村委会名下,并且确认亢世宏确实在该置换地中拥有1.5亩土地的使用权。并且保证上述政府置换地一旦被以国家征用等方式变现后,将其中一亩地的权利及补偿款交付蒋忠贵所有。
本协议四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共两页,一式四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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