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2013]6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04
【实施日期】201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卫〔2013〕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财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4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联合印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件及有效证明文件的认定问题
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是特殊年代对工作在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特定称谓。关于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明的认定问题,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认定。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认定。
(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书的,以该证书为准。
(二)证书遗失的,以发放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卫生行政部门当时未发放证书,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登记在册的,以当时登记名册为准。
(四)既无证书又未登记名册,但确实担任过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需同时具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名以上当地当时的村干部(若当时的村干部已去世,可由2名以上当时的生产队长或组长)的证明、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三个证明一致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
二、关于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期从事其他工作或离岗的人员补助年限计算问题
(一)早期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工作,《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实施后(1998年10月1日后),按条例要求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继续承担农村家庭接生工作的,补助年限应累计一并计算。
早期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工作,未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实施之日止。
家庭接生员转为村妇幼保健员后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补助年限。
(二)早期在农村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实施后(2004年1月1日),按条例要求获得《乡村医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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