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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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生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市和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学校实习工作,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生实习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有关组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习工作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工作。市经信委负责配合市教育局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学习;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市经信委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六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习。企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并提供与所学专业方向一致的实习岗位。
学校应当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实习岗位、实习内容

实习时间、实习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学生实习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确实不能提供专业对口或相近岗位,或学生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实习的公函、实习协议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共同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应当包括实习目标、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形式、实习时间、考核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学生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总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二连读”中职段的实习安排根据省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一般为36个月。“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实习由高职院校负责统筹安排,实习总时间为6个月至1年。
允许学校实行工学交替、分段式等实习形式,实习方案应当提前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
第三章管理与责任、报酬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074d41844769eae109ed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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