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号文件详解

发布时间:2012-10-10 13:53: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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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

说明: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f11ec4d5bbfd0a795673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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