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留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1)

发布时间:2020-08-12 20:50: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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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留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留学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留学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受教育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发放的,用于支付受教育人境外留学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或在申请出国留学签证过程中所需保证金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第五条 个人留学贷款按照贷款用途、贷款资金能否提取支付,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第六条

(一)提款型留学贷款:用于支付受教育人境外留学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二)非提款型留学贷款:用于受教育人向外国使(领)馆申请留学签证时所需的保证资金,贷款期间贷款资金处于冻结状态,借款人不得提取。

非提款型留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冻结后,依借款人申请,我行可根据贷款金额开具个人存款证明。视签证国使(领)馆情况及要求,决定存款证明上是否注明“此存款来源于我行发放的贷款”字样,防止发生信誉风险。

提款型留学贷款仅限于国债、本行存单质押、抵押和信用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留学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机构、岗位、人员相关设置要求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操作规程(2014年版)》(邮银发〔201420号),以下简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章

第九条 贷款对象

第一十条

(一)借款人为受教育人本人的,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住身份及固定的住所。

3.本人及配偶社会记录和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信用记录等级(如符合调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等级)不为禁入类,当前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

4.须追加一名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受教育人直系亲属。

(2)符合《消费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邮银发〔201420号,以下简称《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一至五类客户的要求,本次贷款信用评级原则上在BB级(含BB级)以上

(3)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担保方式中包含抵押、信用和保证的,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我行规定的标准之下。申请提款型贷款的,一类客户为85%(含85%)以下、二类客户为75%(含75%)以下,其他客户为55%(含55%)以下;申请非提款型贷款的,一类客户为200%(含200%)以下、二类客户为150%(含150%)以下,其他客户为130%(含130%)以下。

(4)本人及配偶社会记录和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信用记录等级(如符合调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等级)不为禁入类,当前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

5.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为受教育人直系亲属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一至五类客户的要求,且本次贷款信用评级原则上在BB级(含BB级)以上

2.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担保方式中包含抵押、信用和保证的,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我行规定的标准之下。申请提款型贷款的,一类客户为85%(含85%)以下、二类客户为75%(含75%)以下,其他客户为55%(含55%)以下;申请非提款型贷款的,一类客户为200%(含200%)以下、二类客户为150%(含150%)以下,其他客户为130%(含130%)以下。

3.本人及配偶社会记录和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信用记录等级(如符合调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等级)不为禁入类,当前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

4.受教育人未满18周岁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

5.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其中,总体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授信的月均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月均税后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中,本次授信月均还款额按照申请授信金额、额度存续期(自额度授信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到期日止)、当前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按照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家庭的其他债务应一并计入,收入经调查核实方可计入。

第一十一条 受教育人应取得拟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录取通知书、接受证明信、其他有效入学证明资料、相关费用证明和已办妥拟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护照(以下简称“出国留学证明”);若借款人申请非提款型贷款且在贷款发放前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须在贷款发放12个月内后补齐。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 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个人留学贷款:本人或配偶当前拖欠我行各类贷款的个人,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 个人留学贷款只能用于受教育人在境外留学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或用于受教育人向外国使(领)馆申请留学签证时所需的保证资金。

第一十六条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六章

第一十七条 个人留学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同一受教育人仅可在我行办理唯一个人留学贷款额度。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 个人留学贷款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金额不高于机构授权最高金额,不高于客户总体授信金额,具体授信金额还应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

(一)担保方式为质押或抵押的,授信金额不高于我行认可的最高质押率或抵押率,最高质押率为90%,其中住宅、商业用房最高抵押率分别为70%、50%。

(二)以保证方式发放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我行认可的借款人年均税后收入的4倍。

(三)以信用方式发放的,授信金额应根据客户等级确定。其中,一类客户最高单户金额为贷款行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最高授权金额,二类客户最高单户金额为贷款行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最高授权金额的70%,其它客户最高单户金额为贷款行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最高授权金额的50%。

(四)以保证金质押方式发放的,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不得少于拟申请贷款利息总和的1.5倍,授信金额不得超过保证金缴纳金额20倍。

采用多种担保方式的,授信金额以所有担保方式中最高额确定,不可累加;只以保证或保证金质押为担保方式的,只可申请非提款型留学贷款;以信用为担保方式的,一至三类客户可申请提款型留学贷款;以国债、本行存单和保证金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金额不受借款人收入还贷比限制。

授信额度内,借款人可以申请提款型留学贷款与非提款型留学贷款。借款人支用的提款型留学贷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受教育人留学期间所需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总额,非提款型留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受教育人办理签证事宜所需的资金要求。

第二十一条 额度存续期及支用期。个人留学贷款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借款人可在额度支用期内多次、循环支用,贷款在额度存续期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1)额度存续期。即贷款从额度生效日起至额度内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限。个人留学贷款额度存续期应不超过10年,且满足下列条件:

(2)

1.额度存续期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

2.

2.担保方式为国债、本行存单质押的,额度存续期不得超过所质押国债到期日之前40天或所质押定期存单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国债或本行存单作质押,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授信期限;若国债或本行存单已设定自动转存,应根据转存情况确定授信的最终到期日。

3.以房屋抵押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额度存续期+3年。

4.担保方式只采取自然人保证的,授信期限与保证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

(二)额度支用期,即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期限,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发起新的支用。借款人申请单笔贷款,应在额度支用期内提交,额度支用期根据贷款类型而确定。

1.对于提款型留学贷款,额度支用期不超过攻读相应学历的最后支付期,且首笔贷款支用必须在额度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

2.非提款型留学贷款,额度支用期不超过3个月

(三)单笔贷款期限,即额度下借款人支用的单笔贷款的期限。单笔贷款到期日均不得晚于授信到期日,并且根据具体用途确定最长期限:

1.提款型留学贷款,单笔贷款期限最长9年;其中以信用方式发放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3年。

2.非提款型留学贷款,单笔贷款期限最长3年。

第二十三条 贷款执行利率。贷款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商业贷款利率或我行认可的基础利率为基准利率。各分支行根据总行相关信贷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市场环境,按照一定比例浮动确定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利率下限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信用评级为AAA级客户执行的利率),且与客户分类和信用评级挂钩:

第二十四条

(一)客户信用评级每下降一级,原则上执行利率应上浮基准利率的0.1倍。

(二)在客户信用评级基础上可根据客户分类情况适当调整浮动比例。一类客户执行利率可在信用评级结果上下调基准利率的0.1倍,二类客户执行利率可在信用评级结果上下调基础利率的0.05倍,但不得低于最低利率。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固定利率;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11日,根据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或我行公布的基础利率,重新确定执行利率。

第二十五条 贷款罚息利率

第二十六条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对逾期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1.5倍。

(2)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4)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6)

第二十七条 单笔贷款的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可采取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阶段性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一次性还本付息六种还款方式之一。

第二十八条

其中,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适用于非提款型贷款或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且单笔金额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提款型贷款;只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不得超过攻读相应学历的就读期限,且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1/3

第二十九条 个人留学贷款提前还款约定根据贷款类型而确定。

第三十条

(一)提款型留学贷款。在贷款到期之前,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借款人可以向贷款行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全部贷款:

1.最低提前还款月数由贷款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总行最新政策要求。提前还款时,已足额还款期数少于最低提前还款月数的,应要求借款人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缴纳金额按照总行最新政策要求执行;已足额还款期数高于最低提前还款月数的,由贷款行和客户协商确定违约金比例或免于缴纳违约金。

2.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最低提前还本金额为1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元。

3.对于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的贷款,只能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不能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二)非提款型留学贷款。如在我行开具存款证明的,借款人将存款证明原件交回后可申请提前还款,但只能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不能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借款人可以免于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款当期应还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由借款人通过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授权我行扣收。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放款模式、贷款担保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授信额度内,提款型留学贷款应以单笔贷款支用的方式按照就读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单笔贷款支用金额不得超过受教育人留学期间所需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总额/支用期数;非提款型留学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额发放,若受教育人就读境外学校所在国家或地区在华使(领)馆政策有特殊规定的,可参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个人留学贷款可采用抵押、保证、信用、保证金质押、国债或本行存单质押方式发放。

第三十六条

(一)担保方式为抵押的:

1.抵押物限于我行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应符合《房屋贷款业务制度》中规定的条件

2.抵押房产价值评估和保险手续,参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3.受教育人如系房产抵押人,应指定其直系亲属为代理人,并签署经公证的授权处置抵押房产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二)担保方式为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为自然人和法人担保机构。同一笔授信仅限一个法人和(或)一名自然人提供担保

1.自然人保证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应至少符合《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类客户标准

(2)不是借款人的直系亲属。

(3)具备担保代偿能力,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50%(含50%)以下,对外担保倍数应控制在10以下(含10)。

总体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保证人债务月均还款额÷月均税后收入;对外担保倍数的计算公式为:保证人为他人债务(含本次授信)担保余额÷年均税后收入。

2.法人担保机构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合作管理办法》邮银发〔2013〕1127号)规定执行。

(三)担保方式为保证金质押的:

1.保证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授信额度的5%,且应至少覆盖根据申请授信额度、额度存续期、当前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计算的全部利息的1.5倍。

2.必须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存入保证金,且不得将我行发放的任何贷款作为担保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包括借记卡、活期存折、定期存折、定期存单等。保证金若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存期(包括转存期)不得短于该笔贷款额度存续期。

(四)担保方式为国债、存单质押的:

1.质押物仅限于国债或本行存单。其中国债须为借款人本人持有的我行代售的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存单为借款人或他人名下的我行签发的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严禁接受企业债、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国债或本行存单质押。

2.国债或本行存单质押管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2〕124号)和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3.受教育人如系国债或本行存单所有人,应指定其直系亲属为代理人,并签署经公证的授权处置国债或本行存单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第九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一十章

第三十七条 对于出国留学中介等合作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与其开展客户营销合作,但不得就客户营销之外的其他事项开展合作。与中介机构开展营销合作的,须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条

(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拥有教育部颁发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最新年检。

(三)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的信用纪录。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五)以出国留学咨询服务为主营业务,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一年以上。

(六)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含5名)。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十一章 贷款经办流程

第一十二章

第四十一条 个人留学贷款业务实行关系人回避原则,借款人为我行信贷调查人员、审查审批人员的关系人的,相应人员必须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关系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第四十三条 个人留学贷款业务可以采取我行自行营销和合作方推荐客户的营销方式。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应亲自办理额度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全程禁止他人代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开户以及签署借款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授信申请受理。受理岗负责受理客户的留学授信申请,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时,受理岗应与客户面谈,判断授信申请是否自愿属实,告知各方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协助客户填写授信申请表和相关声明,并要求相关人员当面签字。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受理初审。受理岗应及时对申请资料和客户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备、基本条件符合的申请,受理岗交由信贷业务主管分派调查任务。对资料不全的申请,受理岗应向客户说明所缺资料;若所欠缺资料不影响客户资信审核的,信贷业务主管可以安排开展进一步调查,并提请有条件的授信审批。对基本条件不符合的申请,受理岗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授信调查。初审通过的授信申请,由信贷员逐笔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主要是通过电话、相关电子信息系统核查客户相关信息;现场调查主要是核实抵押房屋价值(若担保方式包含房屋抵押的)。调查要点为:

第五十四条

(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下同)及其配偶、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我行的要求;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是否健康;工作单位及收入是否真实、可靠;道德品质是否良好,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二)抵押房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规定的条件;抵押房屋和产权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标准;评估价格是否合理;贷款担保是否足额。

(三)国债或本行存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条件;国债或本行存单持有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标准;贷款担保是否足额。

核实过程中需要客户补充证明材料的,信贷员应一次性告知客户。如果客户未能在30天之内补齐材料,或者补齐材料后仍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信贷员可以否决授信申请。

第五十五条 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出具调查报告,列出是否建议授信的意见。建议授信的,应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水平;不建议授信的,应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贷款建议的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授信条件落实。授信生效之前,授信执行岗应根据担保管理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并落实必要的公证和保险手续。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贷款支用。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在授信金额内多次申请支用贷款。

第六十条

(一)提款型

对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以及单笔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具备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应进行受托支付。

1.贷款用于支付学杂费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受教育人就读学校学费支付期进行分期贷款支用申请,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受教育人本期应支付学杂费总额。

2.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委托贷款行办理汇兑业务后划转至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收款账户或受教育人名下的海外账户。

(二)非提款型

1. 贷款资金应发放并止付于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整个贷款期间不得提取。

2. 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额发放,若受教育人就读境外学校所在国家或地区在华使(领)馆政策有特殊规定的,可参照其规定执行。

受理岗受理客户支用申请后,客户经理逐笔调查,必要时查询抵押物状态,确认授信状态正常、贷款用途真实合规、金额合理、期限在最长期限内、且支付方式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签署明确意见后,与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岗审批。贷款支用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签订手工借据,交信贷放款岗发放贷款。

第六十一条 额度存续期内,贷款行风险管理岗和客户经理应开展日常检查、额度年度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针对监控与检查结果实施额度下调、额度担保调整、额度冻结、额度解冻结、额度注销等业务变更。借款人失去还款来源,或者支用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时,贷款行及其上级分行应及时确定最高额授信项下的债权,并通知资产保全人员及时行使抵押权。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单笔贷款支用之后,贷款行及其上级分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控。对于涉嫌挪用的贷款,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一十三章 附 则

第一十四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c61c0bf6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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