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30 09:48: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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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双基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沁裕煤矿安全生产确认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确认制是针对本岗位的安全要点和易发生事故的因素,参加生产作业的人员在作业前、作业中以及作业后场地清理工作,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全矿各岗位、各工种的作业人员;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外委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都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现场安全确认实行签字负责制,即:现场作业跟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的签字。

第五条 责任区域划分

各作业班组(人员)应对各自生产、活动区域的作业环境、作业对象、有关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确认。对人员经常行走的巷道和人员不常到达的巷道、以及封闭的巷道,由负责区域单位的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确认。做到人、机、环境的安全确认全面、全方位、全过程。

第六条 各工种的安全确认书由主管单位负责编制,由安全科统一制作。安全生产确认书安全生产确认制的内容应包括:

(一)确认人员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确认者自己及其他共同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胜任当前的工作;劳保护品佩戴是否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等。

(二)确认所使用的设备设施是否有不安全状态:如所驾驶的车辆;通风设备;所使用的凿岩机以及风水管路、电气线路等。

(三)确认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如顶板、两帮是否有活矸、活炭;人行通道是否安全畅通,通风系统是否完好等。

第七条 现场安全生产确认程序

(一)首先由跟班队长、班组长全权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确认,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在确认现场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填写《安全确认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二)当班安全员根据班组的确认,对所属范围内的作业班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第二次确认并对班组确认情况签署意见。

(三)各级确认者发现现场有安全隐患时,必须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若存在无法立即处理的重大隐患,应马上报告跟班领导,跟班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到达现场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必要时报告矿领导。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和职能处室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到各作业地点开展工作时,也必须遵守安全确认制度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作业;当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负有安全确认职责人员的责任

(一)跟班队长、班组长的职责

1、对本班组责任区域的作业现场及作业人员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在《确认表》上签字;

2、检查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作业地点是否有良好的通风;

4、检查作业地点是否有良好的照明;

5、检查顶板及两帮是否稳固;

6、检查支护措施是否到位、安全出口及撤离路线是否畅通;

7、作业处、站立处、休息处是否安全;

8、对班组整改不了的隐患,报告现场跟班安全员或跟班领导(也可越级汇报);

9、设备有无威胁人员安全生产的因素;

10、监督作业人员采取正确的措施处理不安全因素;

11监督检查全组成员严格执行相应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全员负责人监督。

(三)跟班领导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接到值班长(或其它人员)的报告后,应及时到达存有隐患的作业地点进行安全确认;

2、对本工作区域能解决的隐患应及时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对整改不了的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矿领导,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第十条负有确认职责人员的权力

(一)有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

(二)当发现有直接危胁作业人员安全的隐患有及时撤出人员的权利;

(三)对有“三违”现象的人员有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的权利;

(四)自己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后没有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彻底仍有安全隐患时有权拒绝作业的权利;

(五)对自己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有举报、批评的权利;

(六)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有举报、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义务;

(二)按照规定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三)阻止他人违章作业的义务;

(四)参加班前(后)会的义务;

(五)听从指挥,积极参加抢救他人的义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8e13bb76a20029bd642d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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