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对物成立占有、对权利成立准占有
二、占有的要素:
体素:对物的管领与控制心素:具有占有的意思
三、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基于本权(物权、债权、监护权等)的占有★有权占有者可向无权占有者主张原物返还权利
★基于物权和监护权的占有为绝对占有、基于债权的占有具有相对性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二者均为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正常的使用时,导致损耗的,善意占有人不必进行赔偿,恶意占有人需要赔偿
>>>>善意占有人有权向原物返还权利主张人主张对方支付因保管、维修等产生的必要费用
无权占有期间,标的物损坏的,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需进行赔偿,但若为故意,善意的他主占有人需要赔偿。恶意占有人对此二种情形均需赔偿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占有人对标的物具有直接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
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
★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该媒介关系无效,也成立间接占有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以是否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唯一意义:标的物损毁时,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他主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法律权利享有上的区别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统一共同占有
>>>>★共同占有人对内不得请求占有保护
四、占有状态的变更
1、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法律事实、相关人的意思表示
2、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占有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缺乏本权
五、占有的推定
1、占有状态的推定
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毋庸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否定人负证明责任
占有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继续占有
2、占有权利的推定
>>>>占有人主张对占有物享有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享有,否定人负举证责任占有权利的推定原则的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使他主占有人成立占有的人不适用、占有人不得以此推定为所有权登记证明
六、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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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债权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
2、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偿付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与奢侈费用应当以不当得利处,但应当排除强迫得利的情形
3、占有物损毁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应当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现存利益若现存利益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应根据对占有的分类(善意、恶意;他主、自主)区分论处七、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为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