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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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对物成立占有、对权利成立准占有
二、占有的要素:
体素:对物的管领与控制心素:具有占有的意思
三、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基于本权(物权、债权、监护权等)的占有★有权占有者可向无权占有者主张原物返还权利
★基于物权和监护权的占有为绝对占有、基于债权的占有具有相对性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二者均为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正常的使用时,导致损耗的,善意占有人不必进行赔偿,恶意占有人需要赔偿

善意占有人有权向原物返还权利主张人主张对方支付因保管、维修等产生的必要费用
无权占有期间,标的物损坏的,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需进行赔偿,但若为故意,善意的他主占有人需要赔偿。恶意占有人对此二种情形均需赔偿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占有人对标的物具有直接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
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
★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该媒介关系无效,也成立间接占有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以是否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唯一意义:标的物损毁时,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他主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法律权利享有上的区别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统一共同占有

★共同占有人对内不得请求占有保护
四、占有状态的变更
1、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法律事实、相关人的意思表示
2、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占有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缺乏本权
五、占有的推定
1、占有状态的推定
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毋庸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否定人负证明责
占有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继续占有
2、占有权利的推定
占有人主张对占有物享有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享有,否定人负举证责任占有权利的推定原则的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使他主占有人成立占有的人不适用、占有人不得以此推定为所有权登记证明
六、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人: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债权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
2、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偿付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与奢侈费用应当以不当得利处,但应当排除强迫得利的情形
3、占有物损毁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应当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现存利益若现存利益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应根据对占有的分类(善意、恶意;他主、自主)区分论处七、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245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为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占有妨害排除、占有妨害防止)
★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损失赔偿
*有本权之人得以私力实现其权利于先,以反诉维护其权利于后,与禁止私力的原则,未尽符合

1、占有返还请求权
侵夺≠侵占,无侵夺则无占有返还权,因胁迫、欺诈而转移占有的,不构成侵
请求权人须为被侵夺的占有人(包含有权、无权,直接、间接)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或者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请求时必须仍为占有人
★若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交互侵夺无权占有人占有被侵夺,一年内又侵夺侵夺人的占有,通说认为,原侵夺人对原占有人不得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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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构成要件:占有被妨害、请求人为占有被妨害者、妨害仍在持续、妨害具有不法性且超出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构成要件:具有妨害发生的危险、请求人为占有人、相对人对危险具有支配力、请求时妨害危险仍然存在
八、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1、直接占有的取得
原始取得:事实取得(拾得与先占)、侵权取得(盗窃、抢夺)继受取得:转移取得(特定继受)、概括承受(继承、企业合并)
2、直接占有的消灭:主动、被动、占有物的灭失★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的,直接占有未消灭
3、间接占有的取得
创设取得: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占有改定)、监护人转移取得:让与(指示交付)、继承
4、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直接占有人否认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简易交付)

第二章物权与物一、物与物的分类
1、物的概念和特征
2、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脱离原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
物的成分于脱离后,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若有用益物权人则归于用益物权人所有,若有约定则依照约定
3、主物与从物
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随同转移
主物上设立质权、留置权、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
主物被债权人留置的,若从物也被留置,则效力及于从物,若从物未被留置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4、原物与孳息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并以所收取孳息抵充债务★收取≠取得,担保物权人只有在收取孳息并抵充债务后才能取得孳息所有权★《合同法》163VS《物权法》116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归夫妻共同所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承包人的债权优先于物权、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
2、物权的先来后到
3、抵押权的顺序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的抵押权秉承先来后到原则,同时登记的,按比例清偿,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4、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先成立留置权:
所有权人在设立质权、抵押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的,质权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质权与抵押权先抵后质:

若抵押权以登记,则抵押权先于质权
若抵押权未登记,且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先于抵押权先质后抵:
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三、物权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有遭受侵害的危险即可)
不适用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质权人与留置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一年的
除斥期间)
2、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
请求人为物权人,该物权须含有占有权能(抵押权人不享有)
*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虽非物权人,但基于诉讼担当,可作为原告行使
★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一年期届满未行使的,该质权、留置权消灭被请求权人为现实的无权占有人效力:

被请求人应归还原物及孳息
3、排除妨害请求权
构成要件:参照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被请求人应当及时排除妨害,并自己承担相关费用
4、消除危险请求权
构成要件:参照占有的危害防止请求权★被请求人应当消除为限并自负费用
四、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法法定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不发生物权效力,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若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合同无效
第三章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
1、物权变动概念

概念: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物权取得类型:原始取得(孳息、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所有权时,标的物上原有的负担消灭*转移、创设的继受取得与特定、概括的继受取得
2、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公法上的行为
3、物权变动的分类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生效要件:法律行为有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公示、当事人有处置权②非基于法律型的物权变动
★遗产继承不需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但不经公示继承人无处分权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的区别与联系
欠缺公示手段的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但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例:
①房屋买卖合同中,若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但购买合同仍然成立,若出卖人拒绝办理,买受人可基于合同法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抵押未登记,则抵押权为设立,但抵押合同生效③动产买卖中,若未交付动产,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但该买卖合同依

照合同法确定是否生效
④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则质权未设立,但该质押合同的效力依照物权法确定是否成立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
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完成登记,时间是登记簿记载完成之日登记规范:
机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登记申请人: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例外时限:自受理申请30日内办结登记机关的注意义务:形式审查义务2、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无需登记,合同生效即可设立,但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合同生效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供役地受让人;地役权自合同生效即发生转移,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供役地受让人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
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4特殊动产的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依然适用普通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时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须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以著作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
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
2、交付——转移占有、具有交付的合意现实交付——直接转移占有
简易交付——所有权人丧失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获得所有权、质权指示交付——所有权人丧失间接占有,第三人获得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改定——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转移指向人获得间接占有3、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若均未交付,则依照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先成立的优于后成立的

★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若均未交付,则先支付价款的优先受到支持,若无人支付价款,则依照合同的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
五、物权的抛弃——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1、所有权的抛弃2、担保物权的抛弃
质权、留置权的抛弃须向相对人转移占有,且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抵押权的抛弃须作出意思表示并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物权法》第2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
此条文中的判决仅限于形成判决
形成判决主要包括: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确认判决不能于判决生效当日发生物权变动,而是应追溯到过往的某一时间
2、《物权法》第29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0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3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①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
②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占有③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

3、《物权法》第31依照本法第28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照形成判决、继承遗产获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登记,无处分权,处分的不
发生物权效力(不含出租)

七、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1、附合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不动产所有权人获得附合物所有权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所有权消灭2、混合
原则:各动产所有人按份共有混合物所有权
例外:若被混合的动产有可被视为主物的,原动产所有权消灭,主物所有权人获得混合物的所有权3、加工
原则: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材料所有人
例外:若因加工而造成了明显的增值,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上述规则不适用加工承揽合同
4、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的其他法律效果①债法效果
②添附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动产所有权因添附而消灭时,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亦随同消灭担保物权不随同消灭:
抵押物因添附归第三人所有、抵押物添附后归所有人所有、抵押物添附后归所有人与第三人共有

5、先占
构成要件:无主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先占制度)、具有先占的意思、先占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律后果:先占人取得所有权、利用或指示他人先占,先占物归雇主所有
八、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1、更正登记
条件: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2、异议登记
条件: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办理: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效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其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
3、预告登记
种类: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权顺位预告登记效力: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失效:债权消灭、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第四章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所有权人、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转
悠股份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合同,已经交付,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1、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限制:①业主将住宅改造为经营性用房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行使专有权不得危机建筑物的安全
2、共有权
权利与义务:①按照持有份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②使用权、收益权

③以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④按照各自持有份分担共同费用和其他负担,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
*持有份: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3、管理权
组织:①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各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具有作为原告起诉业主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①决定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包含本数)
②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含本数)*业主人数确定规则:①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②未出售或者出售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算③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算二、共有

1、类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夫妻、家庭、继承人、同居)
2、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绝对多数原则(须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采一致决原则)
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均有权独自决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使用《物权法》第97④按份共有人有权独自决定处分自己所有份额
⑤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3、因共有物产生之债的效力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偿还债务超额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
4、共有物的分割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的,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或者家人病重的,仍可请求分割
未约定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分割,共同共有人须丧失共有基础(如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在某些情形下仍可请求分割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

5、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配套的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一、善意取得
1、概述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物权效果是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由第三人取得
债法效果是所有权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取得适用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无权处分、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办理了过户登记
3、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货币(无

无权处分的问题)、禁止流通物
4、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质权、抵押权善意取得不以以合理价格受让为构成要件留置权不以无权处分未构成要件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构成要件,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交付为构成要件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
5、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有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
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支付的价款,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若两年内权利人未提出返还请求,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无记名有价证券同货币具有相同性质,占有即所有,不适用上述规则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6、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效果:原所有权消灭、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应承受该负担)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时,抵押权和质权不消灭

②债法效果(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赋予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相应的债权请求权
二、拾得遗失物
1、拾得人的义务
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及时通知权利人或交公
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赔偿)
2、拾得人的权利
不当得利返还、无因管理之债求偿
悬赏广告之债,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留置权,若权利人不履行悬赏广告之债的偿付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若侵占则丧失上述权利
3、拾得遗失物的边缘问题
*无人认领:自公告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114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



第六章用益物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相邻权非独立的物权
相邻权的内容时请求相对人或相对方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相邻权均为无偿
相邻关系规则时裁判规范,往往在纠纷发生后才发挥作用,地役权主要为行为规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设立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须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剩余期限
已设立其他用益物权的土地,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供、需役地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
滥用地役权、不支付到期费用(经两次催告)
3、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
2、需役地权利转让的,若双方无相反约定(仅转让需役地权利则视为相反约定)受让人一并取得地役权
3、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需役地权利,其地役权消灭
四、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转让各部分涉及的,共有地役权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转各让部分涉及的,共负地役权

第七章担保物权(一般)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
范围从属性、效力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消灭从属性、转移从属性
2、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的债权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不可分性
担保物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权部分消灭、转让的,现存债权全部享有担保物权
担保物价值增加、减少的,担保物仍全部担保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担保债权
二、流质契约之禁止
★债务期满时,债权人不能即时取得担保物所有权,当铺质权除外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1、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为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混合担保
1、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抵押的财产的抵押权(质权)或者抵押权顺位的,担保人在该财产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混合担保中,物的价值即为担保的额度,人保未确定其数额的,担保全额
五、共同抵押
1、按份共同抵押2、连带共同抵押
★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权利物顺序限制3、共同抵押中追偿权的行使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为物*混同(有例外《担保法解释》第77条)*免责债务担保
第八章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2、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条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有处分权
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先让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如果相关部门拒

绝其实现抵押权,属于无权处分吗??)
3、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二、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建筑物一并抵押*一个抵押权须办理两个抵押登记
②只办理了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已办理了抵押登记③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建筑物视为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此两种情形下,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以生效!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一并抵押的范围,但属于“一并处分”的范围★抵押权设立后,建设用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有权将该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押权人物权优先受偿
!!若新增建筑物为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是否构成侵权?若第三

人行使抗辩权,法院应是否应当支持?
3、乡村企业建筑物抵押时,“地随房走”但“房不随地走”
乡村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权的,占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1、先租后抵: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后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抵押物被查封后成立租赁合同,抵押物被拍卖,产生物权变动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四、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出让抵押物,但应当讲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

3、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出租、质押、抵押不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五、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
1、抵押物价值减少之防止请求权,只能对抵押人行使
2、抵押物价值回复原状或者增加担保请求权
3、加速到期制度若抵押人拒绝抵押权人行使上述两项权利,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视为该债务已经到期)
若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不可归罪于抵押人,则根据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人不享有保护请求权,但有权就抵押人所得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优先受偿(物上代位性)
六、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附合债权人撤销构成要件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协议
2、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一般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

产,抵押权人不得自行拍卖,变卖(质权可以)
七、抵押权顺位变更与抛弃
1、顺位变更:抵押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顺位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2、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①相对抛弃:将抛弃人与抛弃利益人(特定的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顺位排在一起,二者按照债务比例获得清偿②绝对抛弃
③让与:让与者作为前顺位抵押权人分得的数额,优先满足被让余人后,剩余的部分归让与者
八、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1抵押权虽为物权,支配权,但适用诉讼时效
2抵押权的行使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之内,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该时效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时效的,约定无效

九、动产浮动抵押权
1、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抵押财产为经营者所有的集合财产,包括现有或将有的成品、半成品、生产资料
当实现抵押权的规定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确定
只要该事由等未出现,抵押人可任意支配抵押财产包括转让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地为抵押人住所地工商部门
3、抵押财产的特定债务期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的其他情形
十、最高额抵押权
1、在债权确定之前,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转移上的从属性

2、债权的确定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的,自设立2年内有权请求确定债权、新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其他情形
3、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提供优先受偿
4、实际发生的债权低于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九章质权与留置权
一、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设立
以占有改订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用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权设立权利质权的,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质权设立,未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权的客体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权利客体的,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二、债权质权的设立与行使1、设立
①规则:债权可转让、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交付债权证书、使用债权转让规则②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质权设立,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③通知达到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无效
2、债权质权当事人的特别义务与权利
①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以法律行为使出质的质权消灭或者变更,如:定延长清偿期、减少债权利率、抛弃债权担保等②通知债务人后,出质人不得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行为③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如利息、租金
3、债权质权的行使
现金:①标的债权清偿期在先: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的债务人将现金提存标的债权清偿期在后: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的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动产:标的债权清偿期在先:质权人有权要求直接要求出质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交付动产,此时的债权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

*如果标的债权的清偿期在后,质权人要求出质人的债务人待清偿期到向自己交付动产
不动产:以出质人的债务人对出质人交付不动产的行为设立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该债务人对出质人转移所有,转移后质权人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为法定抵押权,无须登记
三、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占有、收取孳息、职权保全请求权、抛弃质权、优先受偿
2、义务: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可在限度内使用)质权消灭后,应返还质物、及时行使质权四、转质
1、概念:质权人将质物转质2、承诺转质
效力:①转质权优于原质权
②转质权具有独立性,即:转职权人对质物优先受偿的数额不受原质权的限制、原质权消灭的,不影响转职权的存续、原质权担保债务是否到期不影响转职权的行使、质权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3、责任转质
是否告知第三人自己是标的物的质权人是转质与第三人善意取得质权的区别效力:①转质权优于原质权
转质权从属于原质权,即:转质权受偿以原质权为限、原质权消灭,转质权消灭、须原质权与转质权均具备行使条件,转质权人才能行使转质权、之人对质物的损毁灭失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五、留置权
1、成立条件
积极要件: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紧急留置权除外)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消极要件:债务人侵权占有的、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善风俗的、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不得留置
2、商事留置权
即使该动产与被担保的债务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也可行使留置权特殊性:双方都为企业、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动产、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后,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

约定的,应给予两月以上宽限期
留置物可分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不可分的,债务人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动产未鲜活易腐物等不易保管的,债权人可径行留置可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仅收取,而非取得)为保管之目的使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留置财产
4、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应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期限届满而未使用的,留置权消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ab7788ba1aa8114531d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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