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10:18: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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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津民社救字[2001]38

【发布部门】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1.04.30

【实施日期】2001.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民社救字〔2001〕38号 2001年4月30日)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2001〕第38号令)制定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2001〕第38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消费费用确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并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范围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二)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3)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无业人员。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a43b88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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