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

发布时间:2019-03-21 21:28: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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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

【发文字号】[1992]政干发字第378

【发布部门】民政部b08

【发布日期】1992.11.20

【实施日期】199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

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2)政干发字第378号

1992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

去年以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一些生活待遇作了调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规定,现将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补助费、公勤费、洗理费、书报费、增发生活补贴、燃料价格补贴

(一)生活补助费,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干部、志愿兵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256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一)

(二)公勤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标准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135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三)洗理费、书报费,按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洗理费、书报费标准的通知》(〔1992〕财薪字第839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三)。

(四)粮价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贯彻国务院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199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四)。

(五)燃料价格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燃料价格补贴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564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五)。

调整上述待遇今年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武警部队离休干部所需经费,按现行办法由武警部队解决)。

二、军队离休干部遗属调整定期生活补助费,增发粮价补贴燃料价格补贴

(一)定期生活补助费,按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总政老干部局、总后司令部、总后财务部《关于贯彻粮油调价补偿规定有关经费标准及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1〕财标字第680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六)。在这一标准调整的基础上,再按照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1〕政干发字第322号、〔1991〕财标字第777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七)。

(二)粮价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贯彻国务院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199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四)。

(三)燃料价格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燃料价格补贴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564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五)。所需经费,在军队离休干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三、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发粮价补贴

根据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199号文件关于粮价补贴不作为计发其他有关费用的基数的规定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92〕财综字第38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八)。

今年所需经费,凡未列入包干基数的,在中央今年下拨的退休干部经费中解决;已列入包干基数的,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增加离休退休费

军队退休干部和1982年1月以后移交的军队离休干部,属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在军队工作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并为其中部分专家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意见》(〔1991〕政干字第340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九)。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管理的退休改离休干部,属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1〕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十)。

1991年3月至1992年12月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问题,另行规定。

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2〕后财字第256号 1992年6月2日)

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标准,从1992年3月起,将军队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原生活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公勤费标准的通知

(〔1992〕后财字第135号 1992年3月11日)

根据军委批准的1992年度国防费预算安排,决定对现行公勤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公勤费标准不再划分类区,全军统一为:全费每月100元,半费每月50元,四分之一费每月25元。

二、军以上干部退休后,其公勤费按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护理费执行调整后的公勤费全费标准。

四、公勤费和护理费其他有关规定仍按三总部〔1984〕参联字2号通知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30578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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