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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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解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解
一、买卖合同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证明与认定】
1可否仅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不可。
2、无抬头(没有债权人名称)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可否直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可以。
第二条 【预约效力及违约救济】
明确肯定预约合同效力;如不签订本约,守约方可解除预约并追究预约违约责任。
第三条 【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及救济】 1、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买卖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解读】解释依据物权法15条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原则,在学理上出现重大突破,摒弃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之通说,采纳有效说,同时认为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2、物权不能变动(所有权不能转移)救济。 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四条 【判定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法律依据】 《民法典》及《电子签名法》
二、标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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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电子信息产品交付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如下规则处理:
1、以交付权利凭证方式交付—收到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以在线网络传输方式发送产品——收到约定电子信息产品即为交付。
解析:买受人在电子信息产品交易中处于弱势,为保护弱者,电子信息产品交付方式不明推定规则采“收到主义”而非“发送主义”
第六条 【多交标物之保管费及损失承担】 1、代为保管多交标物,可否索要保管费? 可以。
2、代为保管多交标物发生毁损灭失,买受人是否担责。 买受人重大过错应担责,一般过错不担责。
解析:对违约方进行处罚:既可收保管费,又按无偿保管合同承担灭失风险责任。
第七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范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取标物单证以外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那些?
答:保险、保修、发票、质保、进出口、使用说明等六方面证书及装箱单等。
具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发票证明力】
1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可否证明已履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1aad0ae00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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