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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1 03:06: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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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 案件检查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一、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

  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范围:

  第一,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㈡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㈢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㈣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㈤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二,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国务院监察机关受理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㈣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㈡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㈢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㈣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㈤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三节 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呈批报告》的行文编号。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核材料。

  第三部分,落款。呈报以单位署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

  ㈢审查批准立案

  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

  审查批准立案的关键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可靠真实,违法违纪事实是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句话,符不符合立案条件。符合就批准;不符合,就不予批准。如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责人写出审批意见。

  ㈣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违纪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立案决定书》。可针对不同的立案对象,可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节 案件的调查

  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前的准备。

  ㈠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㈡熟悉材料。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予以查清的问题。同时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㈢制定调查方案。整理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能够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

  ㈣明确工作任务。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实施调查

  ㈠宣布立案决定。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㈡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等。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3、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5、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定案)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㈢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2、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另外,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㈣询问被调查人

  第一,要把握询问时机。

  第二,要选派适当人员。

  第三,树立自我形象。

  第四,采用适当方法。

  第五,注意分析判断,采取适当对策。

  第六,如实做好笔录。

  ㈤调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组织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党外组织,党外组织一般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停职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两指”,《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两指”“两规”的运用要慎重,严格按照批准权限使用。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行使这些措施,应按照中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㈥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1、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应对各调查要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检查,如果有遗缺,应及时补证。第二,鉴别证据,证据材料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认定错误事实,根据取来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每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抓住违法违纪的主要事实,把握好关键情节,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应注意的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3、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

  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核对材料。可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党政领导参加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对于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逐条与本人核对,并听取意见。对本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作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4、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  几点内容:

  A.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B.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政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党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案件写实要通过有关部门向省纪委请示。

  C.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D.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E.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依据。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五节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㈠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㈡移送审理的手续

  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包括的内容如下:

  1、案件名称。填写案件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

  2、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3、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

  4、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点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尤其对证据材料应填清编号。

  5、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部门。承办人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受人是指接受案件的审理部门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承办人和接受人的填写,签名即可。填写移送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

  第六节 常见经济案件的查帐技巧

  一、经济案件查帐的要点

  1、查清违纪违法事实。通过查帐,掌握足以说明违纪违法的事实材料。这里包括查清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违纪违法者运用什么手段进行违纪违法的,并获取有关证据。

  2、查证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任何经济案件总会使某一客体遭受损失。在进行查帐时,不仅要查清受损失财产的种类、数量,而且要计算确定经济损失的总价值。

  3、查证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数额与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往往相差很大,查证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必须建立在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后,非法所得数额的落实就比较容易。

  4、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有非法所得,必定有赃款赃物。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也可以反过来证实非法所得。

  二、经济案件查帐中发现问题的技巧

  ㈠从奇异数字中发现问题。数字奇异与否,由它所传递的信息内容所决定。认识奇异数字,必须结合具体经济业务的内容。

  1、从数字值的大小变化发现奇异数字。首先要把握经济业务本身量的界限,比如某企业当月的管理费超过上月的一倍或数倍,就是奇异数字,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便弄清疑点。

  2、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奇异数字。首先应把握经济业务本身应该是正数还是负数,或者既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如资产帐户中的现金,一般来说应该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实际记帐中用红字表示),便是奇异数字,需进一步详细查明。

  3、从数字的精确度发现奇异数字。会计核算的数字一般比财务计划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中,该精确的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奇异数字,需要问一个为什么,并进一步查个明白。

  ㈡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发现问题。

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广泛的,其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从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内容分析,其关系又是相对固定或明确的。如支付水费,其收款单位不是自来水公司而是其他单位,就值得怀疑。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购销单位。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发现有的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视为奇异单位,将其作为疑点,进一步查证。

  2、从购销单位与货款结算单位的矛盾发现奇异购销单位。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单位,供货单位是收款单位。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3、从往来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往来单位。一般正常的往来单位,其经济业务发生都有一定的频率,其业务往来金额也有一定的幅度。如果发现有的往来单位名称陌生,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挂帐数额又较大,就应视为奇异往来单位,需进一步查明是否虚列帐户,是否呆帐。

  ㈢从帐户之间奇异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所谓帐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就是指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没有正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没有客观地表现资金变化的真实情况。

  1、从资金运动的来路和去向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如在资金来源和去向中发现不对应关系,应特别注意。

  2、从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的转帐中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近几年,发现许多单位弄虚作假、违犯财经纪律,其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应收款、应付款帐户做手脚。因此,在查帐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审查那些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帐户。

㈣从奇异时间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奇异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应视为奇异时间。

  2、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奇异时间。在商品物质采购中,会出现在途商品、在途物资,根据供货单位的远近和运输工具,可以测算出正常的在途时间。如果发现在途时间大大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㈤从奇异的地点发现问题。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在工商企业的采购业务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等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作为奇异地点。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业务的内容矛盾,就应视为奇异地点。

㈥从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收入状况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取决于他的经济收入和对经济生活的安排。如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大大超过其收入,应视为奇异变化。

  2、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其变化一般是渐变的过程,而且生活方式与经济来源的大小也有一定关系。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实质上也是分析经济收支的矛盾。

  ㈦从“帐外帐”的来源及其存在形式发现问题。

  1、以领代报,以借代报形式的帐外资金。这种情况多见于各种基金的使用。如有的单位以工会领用利润留成的方式,将大量现金另外立折存储;有的将各种基金由劳动服务公司以某种用项为由领出,或者把用后剩余变为帐外资金,或者干脆巧立名目制造帐外资金等等。这类问题在财务上处理的特点是以领据、借据作为报销凭证,借记在各种基金、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帐户。

  2、用各种方式让利于附属单位而形成帐外资金。这样作弊的目的,是将截留的收入变成单位的利润形式,用于不正当的开支。这类弊端留给会计帐目的踪迹是:发票所列价格异常,或工厂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或附属单位售出价格高于规定价格以及对附属单位有开支无收入,所得手续费、劳务费异常。

  3、向非独立核算单位拨款,作减少基金处理,形成帐外资金。有些单位利用自己行使拨款职能的方便,向非直属或非独立核算单位拨款,形成帐外资金。这种错误在于混淆了基金缴拨与提存使用的界限。

  4、直接截留国家收入于帐外。以各种名义截留的国家收入往往都放在附属单位,一般有帐可稽。因其必须出具合法单据给对方,要使用本单位收据、发票等单据,可以考查空白单据的领用记录、序号排列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不难发现其蛛丝马迹。

  总之,帐外资金大都是有帐的,不过是单位帐簿之外另设的帐。有的在附属单位,有的是本单位大帐之外的小帐。应根据上述特点和踪迹,发现线索,随时要求提供会计资料,帐外资金就不难发现了。   三、经济案件主要作案手法的查帐技巧

  经济案件的作案手法,是指违纪违法者运用财务上的处理技巧或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掩盖事实真相,以达到变公共财物为私人占有,或者伪造财务报表,虚假地反映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以达到多分奖金、多留利润、少交税利等目的的种种手段。经济案件的作案手法不同,其查帐技巧也不同。

  1、收入不入帐、多收少记或少付多记的查帐技巧。

  通常发生于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特别是开票与收款同属于一人最易出现此种现象。其查帐技巧是,应将所有已使用过的发票和收据的存根联都收集起来,检查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缺页以及作废的发票和收据的正联和入帐联是否粘在存根联上,然后对发票和收据存根联的合计数同入帐数进行核对,看是否符合,即可查出问题。如果发现有涂改采用“过桥”式填写发票或收据时,可使用核对验证法进行查对核实。对于发票和收据不编号、截留不入帐的情况,通常需与其他检查手段配合起来才行。

  2、虚报冒领费用开支的查帐技巧。

  从外来原始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是伪造、盗用、涂改或重报购货发票和费用单据。伪造单据常见于利用白条发票或收据。遇此情况,应严格审查有无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领导人的批准。盗用单据报销常见于盗用其他单位的发票或已废弃不用的单据。此种情况只需与对方单位通过核对验证即可查清问题。重报单据往往发生在供货单位不根据发票收款,而在收款时另出具收据。如果发现有用收据单独支付货款的,就应查明不使用发票付款的原因以及有无利用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

  从自制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有:虚报冒领职工旅差费、临时工工资以及长期支取已死亡职工的退休金等。对此应审查领款出具的单据是否系本人亲自签收,如有疑问,还应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查询核实。

  3、监守自盗的查帐技巧。

  监守自盗大多数出现在仓库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的单位。但是在制度严格的单位,也有在自制凭证上采取舞弊手段来掩盖盗窃活动的。其主要手段是采取虚填或涂改领发料单,开具假出门证或者一张单据重复使用等方式。对此种舞弊行为,只需核实领发料单和出门证便可查清问题。

  4、盗用支票的查帐技巧。

  盗用支票只有在财会人员既管出纳又管分类帐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其主要手段是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后不入帐,然后利用银行结算款不入帐来冲平此项盗用款项。其查帐技巧,可审阅现金支票是否有缺号不入帐的情况,同时还可通过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同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清问题。

  5、私吃回扣或吃利息的查帐技巧。

  “私吃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给予优惠折扣,而私自截留其差额;“吃利息”一般发生在银行业务人员,少给客户利息,而侵吞其差额。这两种情况的查帐技巧,主要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核对。对于“私吃回扣”,还须查对有关购货帐目和对方单位有关开支帐目,才能彻底搞清楚。

The Qi Hui 瀷鎵樼洏  6、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查帐技巧。

The 鍖呰 Ning?  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会计制度不健全和机构不健全,财务工作无人负责的单位。其查帐技巧首先要清理帐目,通过证证、帐证、帐帐和帐表的相互核对,清理所有帐目,然后采取内查外调来搞清是属于会计业务处理上的问题,还是属于违纪违法舞弊的问题。

The 鍓嶇 Jiang ?  7、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查帐技巧。

  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应收、应付货款等往来结算帐户上。如事先将一笔赊销的货款业务记入一个虚设的应收销货款帐户上,而不以客户真实名称开立帐户,该货款收到后,即将该笔货款侵吞入私囊,然后再采用坏帐方法注销该帐户。其查帐技巧是,一方面清查应收销货款帐户上处理坏帐损失的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另一方面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弄清情况。

The 閰嶉€? 闇€? Cong ?  8、张冠李戴,从中贪污的查帐技巧。

The Ma 愬姏 Qi ℃伅  采用张冠李戴手段进行贪污,一般是收到客户支付货款的现金后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一些帐户中,最常见的是记入费用帐户,然后伺机贪污。这种情况的查帐技巧是,根据记帐凭证来检查费用帐户。

  9、利用差帐、漏帐,截留中饱私囊的查账技巧。

The 鍙戣 Chuai Juan 氬姟 Zi 撶畻  在往来结算中发生漏帐、错帐或者原始凭证的计算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因长期无人过问,一直挂在帐上,财会人员便可能乘机截留中饱私囊。一般采用的手法是:将收到的其他现金款项不如实入帐,而直接冲销该帐户;或者将该帐户转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所虚拟的暂付款帐目后,再开具现金支票现金,落入私囊,并用以冲平该项虚拟的暂付款帐户。其查帐技巧是,前者可通过现金收入凭证与各该帐户进行核对验证;后者可通过仔细审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的暂付帐户,即能查清。

  10、“飞过海”手法的查帐技巧。

The Ma 涘嚭鍙e晢鍝佹 Nan?  “飞过海”情况,常发生在代人非法套购计划或紧缺物质中获取暴利。这类非法套购的业务活动,有的根本不在帐目上反映;有的通过转帐结算,只在材料账户上作一收一付处理或者直接作为应收、应付或暂收、暂付款不入账,不作购销处理。其查账技巧是:一般都要采用内查外调或者采用函询方式与有关单位的往来帐目进行全面核对验证,才能发现问题。在进行此类查账时,还应同时注意审查其中是否有同贪污、盗窃、贿赂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情况。

The Cuo clenches Ma 愯緭  11、变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查账技巧。

  所谓变造,是指涂改、拼接、挖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行为。其查账技巧,首先可从审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入手。如果发现装订成册的证、帐、表有残缺破损,断号少页等情况,就应追查是否属于故意毁损所造成的。同时,通过逐页仔细审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有时也可直接发现涂改、拼接、挖补证帐的情况。

  对于伪造账目的审阅还应仔细注意账面上记载的字迹粗细和墨色是否前后一致,因为伪造证帐往往是通过誊抄的办法来实现的,不会像逐日记录那样字迹有粗有细,墨色深淡不一。遇此情况,还可采用其他审查手段配合进行。同时,可有目的地进行证账内容上的审查,使用核对验证法进行内查外调,查清变造、伪造或已被故意毁页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12、虚列成本偷漏税款的查账技巧。

The 鑷 敤鍨嬬墿 Xian Fu Jian?  虚列成本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有意识地多报、多计原材料、燃料的耗用,故意压低产品的数量与金额;利用改变产品的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增大生产成本金额等。其查账技巧是,要认真审核原材料、燃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计价是否符合规定,产品实际盘点是否正确,成本计算是否符合规定,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前后是否一致。

The 鍒嗛攢 Bi 勬簮 Nao 勫垝  13、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的查账技巧。

  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一般表现为将不属于成本开支的费用,如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或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各种赔偿、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等,列入单位生产费用开支。此类情况通常与偷漏税金行为相联系。查账技巧是,应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管理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生产费用明细帐。

  14、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查账技巧。

  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将处理废旧物资等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或代人套购物资,从中牟利所得款项,隐瞒不入账,留作本企业或小单位的小金库,甚至也有截留其他经营利润收入的。查帐技巧是,根据相关账目之间的内在联系,查明隐瞒收入的来龙去脉,以求水落石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1a00011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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