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原则
在贯彻辽宁省规定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1.60元的调租要求前提下,对近20年建的公有住房结合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以体现租住好房多支付租金的原则。
二、调整方法
每套公有住房的租金结合房屋的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进行调整,重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每套住房的月租金标准=1997年户月应收租金×本次相应的调租系数(详见附表)
三、有关规定
(一)凡属1997年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职工不再增加补贴,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继续享受。
(三)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承租现住公有住房(限一套)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在职的特等和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家庭等,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1999年度公有住房提租后对部分人员实行减免照顾的通知》精神,给予减免照顾,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四、各房屋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要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减免业务培训,并认真做好租金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保证本次租金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市房地产局负责解释。
附表:
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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