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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4 11:01: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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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百度文库


所谓条管单位是指那些工作指导和人事任免都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业务部门。如金融、保险、海关、电讯、工商、税务、电业、烟草、石油、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单位,这些部门和单位工作都比较重要,握有实权,事关国计民生,其工作好坏往往影响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这些单位的人事关系和业务指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容易养成只对上负责不对本级政府和人大负责的习惯,行业色彩比较浓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地政府或人大一般无能为力。按照“属人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一般放弃管理,人大也疏于监督。对这些单位要不要监督,怎样监督,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去年《中国人大》第七期刊登《地方人大应该对条管单位实施监督》的文章,比较全面系统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对条管单位监督,其监督内容必须根据人大的职责,在维护条管单位所担负的专项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前提下,联系本地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选准监督的重点。如有些条管单位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经济生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有些属于垄断行业,有些在当地的某些经济领域居裁决地位,有些行业可以左右当地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发展方向等等,这些都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选择这些作为切入点,侧重监督有关单位对专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检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如加强对金融部门的监督,促进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电讯、电业、烟草、石油等的垄断价格进行监督,可以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对这些重点单位的监督,来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虽然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条管单位,但是条管单位毕竟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条管单位工作计划、任务等都由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所以对条管单位的监督,应不同于同级政府组成部门,而是必须上下结合,因事制宜,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1.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检查。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对条管单位的专业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上下人大联动的办法进行,这样监督力度比较大,效果也比较好。2.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根据《代表法》第2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当然代表还可以持证就地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法》第39条还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所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是代表依法履行职权。通过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向条管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条管单位比较容易接受。3.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地方组织法》第52条对地方权力机关组织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也作了明确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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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一种刚性监督手段,必要时可以采用,这样可以提高权力机关的权威。4.新闻舆论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1条规定,“新闻媒介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条管单位的人事任免权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如果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就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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