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唐电信、周寰等20名责任人员)

发布时间:2021-01-12 07:29: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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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唐电信、周寰等20名责任人员)

[2008]28号

当事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1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曹斌。

周寰,男,1944年4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宣武区小红庙18号院6号楼603号。

魏少军,男,1958年5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兼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兰旗营7号楼1304室。

朱亚农,男,1957年10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副董事长。住址不详。

杨毅刚,男,1955年9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小区东里10栋1107号。

潘海深,男,1951年8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鸿夏东里1号楼。

唐如安,男,1961年7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徐宏志,男,1961年10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住址:大唐电信研究院。

毛志毅,男,1963年8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土城路7号院2号楼503室。

姜雨松,男,1970年1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跃苑1区24楼6-402室。

才洪恩,男,1964年8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路6号。

梁海兵,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颐秀苑小区11号楼3单元33号。

陈蕾,女,1968年7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8号塔4-203。


李大伟,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大唐电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新纪元家园1楼9单元701号。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大唐电信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查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

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2004年度利润总额为62,3 85,759.04元。但大唐电信在2004年通过费用资本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等方式,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共计37,186,597.53元。

(一)在2004年12月30日,通过账务调整,将支付招商证券570万元财务顾问费和支付北京欣怡永辉广告有限公司150万元广告费从“管理费用”科目调整到“在建工程一北京永丰产业园项目”科目,少计当期管理费用720万元。

(二)在编制2004年合并报表时,通过账务调整,将2004年大唐电信(控股)有限公司向华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旗下八家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法律服务的注册及中介费用(主要包括法律咨询、登记注册、文件翻译、打印等费用)10,463,225.90元,从“财务费用”科目调整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少计当期财务费用10,463,225.90元。

(三)2004年底对重庆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阳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及湖南广联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四家非关联方客户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均小于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的计提比例,少计当期管理费用6,884,298.36元。

(四)在未能取得合作项目收益结算充足依据的情况下,不当确认2004年度投资收益12,639,073.27元。

二、200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此项遗漏违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规定,属于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上述事实,有大唐电信的2004年年报及相关公告,公司内部明细账、会计凭证,有关合同,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2005年4月3日召开的大唐电信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上,董事长周寰、董事魏少军、朱亚农、杨毅刚、潘海深(杨毅刚代)、唐如安(徐宏志代)、徐宏志、毛志毅、姜雨松、才洪恩(徐宏志代)、梁海兵(魏少军代)、陈蕾和独立董事龚双瑾、谢鲁江、许榕生、赵东(谢鲁江代)、严晓浪(许榕生代)、肖亚凡、李敏等签字通过了包含大唐电信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董事会决议;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在公开披露的2004年年报上签字。在上述大唐电信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中,董事长周寰、董事魏少军(兼任总经理)、朱亚农、杨毅刚、潘海深、唐如安、徐宏志、毛志毅、姜雨松、才洪恩、梁海兵、陈蕾和独立董事龚双瑾、谢鲁江、许榕生、赵东、严晓浪、肖亚凡没有针对上述各项财务处理问题提出异议,但独立董事李敏对12,639,073.27元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期间等问题提出了质疑。综合考虑上述当事人在公司的职务以及在年报编制、年报信息披露审核决议中履行职责情况,我会认定周寰、魏少军和李大伟为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敏是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并且在当时担任大唐电信审计与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尽管对个别会计处理问题提出过异议,但对其余虚假陈述事项仍没有勤勉尽责地加以注意,我会认定其为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认定其他董事朱亚农、杨毅刚、潘海深、唐如安、徐宏志、毛志毅、姜雨松、才洪恩、梁海兵、陈蕾和独立董事龚双瑾、谢鲁江、许榕生、赵东、严晓浪、肖亚凡为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未发现上述当事人忠实勤勉履行职务,足以免除责任的事由和相关证据。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不能构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大唐电信上述违反企业会计相关规定导致2004年度虚增利润37,186,597.53元,并在2004年年报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大唐电信2004年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大唐电信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大唐电信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周寰、董事总经理魏少军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亚农、杨毅刚、潘海深、唐如安、徐宏志、毛志毅、姜雨松、才洪恩、梁海兵、陈蕾、龚双瑾、谢鲁江、许榕生、赵东、严晓浪、肖亚凡和李敏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0f0e4d7a0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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