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9-07-08 02:17: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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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篇一: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中铁四局集团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局属各单位进行员工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不断发扬“勇于跨越、追求卓越”和“勇于争先,永不满足”的企业精神,把“诚信、文明、守法、敬业”自觉作为个人行为准则,为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铁四局集团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
  (三)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第六条忠诚企业,诚实守信。
  (一)热爱和忠诚于企业,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三)不做有损企业利益和形象的事情。当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应将企业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要勇于抵制并及时举报。
  第七条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一)树立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二)领导要善于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搞独断专权,不搞任人唯亲;要积极关心和指导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多为员工解决实际困难,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要积极加强与领导和同事间的沟通和交流。对同事工作中的不足,应积极当面指出并帮助改正,不背后议论、指责或向领导随意夸大汇报,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四)同事间相互尊重,不挑拨离间、造谣生事,不拉帮结派;工作中主动协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  
三章职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严格执行企业作息制度。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离岗、串岗。
  (二)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负责人请假,并持医院或卫生部门的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因事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预计请假天数,并由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到相关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条文明工作,着装得体。
  (一)着装整洁、得体。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
  (二)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各类文件、工作用具应摆放整齐,不乱扔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做文明员工。
  (三)禁止在工作区域喧哗、打闹,自觉做到语言文明,和气待人。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带入施工现场或办公室。
  (四)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关好门窗,检查工作区域用电设备的电源是否关闭。
  第十条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遇到“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不推诿,不拖延。服从工作安排,勇于承担工作责任,高效、优质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服从组织决定,听从领导指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领导提出,一经确定,应坚决执行。如实、及时向领导报告和请示工作,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四)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努力成为业务能手。
  (五)积极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和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力求一专多能,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六)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培训,按要求完成培训和学习任务。第十一条公道正派,勤俭节约。
  (一)认真学习廉洁自律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勤俭办企的理念,不奢侈浪费,不贪图安逸享受。
  (二)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水、电、纸和办公用具,养成节约习惯。严格执行中铁四局集团有关办公场所、公务用车、会议接待、差旅交通报销等相关规定,控制支出,节约资源。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中铁四局集团财务制度,严禁化公为私、假公济私,爱护企业财产。
  (四)在工作交往中,严禁索取或收受对方的酬金、礼品。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可以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第十三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保护国家或人民财产、维护企业利益,以及在抵制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中做出积极贡献的;
  (二)在进行技术革新、改进施工工艺、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索赔、设备材料采购、清收清欠或者在改进企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管理层员工因个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个人原因导致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亏损的;
  (四)因工作过失、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使员工生命、企业财产遭受伤害和损失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财务制度,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第十五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企业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二)连续两次记大过,三次记过的;
  (三)管理层员工因个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个人原因导致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较大亏损的;
  (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未经企业同意,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给予员工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征求企业同级工会意见,受处分者本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
  篇二: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的职业行为规范
  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热爱祖国,对党忠诚
  执法公正,管理文明
  教育为本,安全为先
  廉洁守纪,敬业奉献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忠于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忠于祖国。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忠于人民。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忠于法律。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第八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九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收监、收容(治)、(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准假放假、释放(解教)。
  第十条严格狱(所)政管理,做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管理,坚持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改造(转化)成守法公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合理组织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劳动,矫正其恶习,培养其劳动习惯。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生活卫生制度,保障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生活和健康权益,杜绝狱(所)内重大疫情发生。
  第十四条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依法保障和维护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述)、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十五条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加强狱(所)情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定,依法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实行狱(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依法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第四章
  第十七条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传播不符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八条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执行五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第十九条严守群众工作纪律,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家属,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诊扯皮、故意刁难。
  第二十条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各项工作规定,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严守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淡泊名利,防腐拒贿,自觉做到不与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亲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消费、娱乐等活动,不以个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不利用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社会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严守保密纪律,强化保密意识,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坚决杜绝违反禁令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牢固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提高职业素养。
  第二十六条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二十八条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培养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志存高远,积极向上。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穿着警察制服,佩带标识徽章,保持警容严整,端庄大方。
  第三十条语言文明规范,提倡说普通话,杜绝有损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和尊严的用语。
  第三十一条执行公务时,行为举止得体,体现良好精神风貌;着警服时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二条接待来宾,热情周到;涉外工作遵守外事纪律和国际惯例。
  第三十三条办公场所保持整洁、安静,讲究卫生,办公桌椅摆放整齐,文件资料放置有序。
  篇三: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
  范》
  的通知
  公通字[20xx]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民警的职业意识,提高职业素质,规范职业行为,树立职业形象,公安部对1994年下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发[1994]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修订下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是公
  安部党委紧密结合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规范》,确保广大民警熟知熟记其内容。要把学习实施《规范》同当前正在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坚持执法为民、树立良好警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真正把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熔铸到民警的心中,
  永葆公安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各地贯彻实施《规范》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一一年九月
  二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一、忠诚可靠: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二、秉公执法: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三、英勇善战:坚韧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
  四、热诚服务: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
  五、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六、严守纪律: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七、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
  八、甘于奉献: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
  九、清正廉洁: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十、团结协作: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00544ef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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