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分拣员“监守自盗”行为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17140186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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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桂敏[1];吴帅帅[2] 作者机构:[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2]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版物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46-50
年卷期:2018 4
主题词:监守自盗;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中,快递行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监守自盗"行为一般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由于类似案件的涉案金额不多,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较高,有些情形下因为涉案金额不足而无法认定为犯,引致职务侵占罪认定的落空,并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将不该入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而问题的症结在于,作为侵财类危害行为表现形式之一的快递分拣员"监守自盗"行为也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盗窃罪也是正确的选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fff25d333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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