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配套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1-12-09 14:26: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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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发〔20115

昌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与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其中,大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小配套费包括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和供水配套费,其中,供热配套费为30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为1900元/户,供水配套费10元/平方米;按图纸审查合格书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昌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县财政局是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县住建局进行计核,县物价局确认后到收费窗口缴费。

  三、征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备案。

  四、减免程序与范围

  (一)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减免。确需减免的(主要是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二)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减免的费用。

  (三)对高层建筑实行优惠政策。居住建筑高度大于35且层数超过11层(标准层)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50%,高度大于55且层数超过17层(标准层)的,城市建设配套全部减免。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50%,高度大于5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减免(商住类建筑按居住建筑标准管理)

  五、有关要求 

  县住建、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监察、住建、审计、房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建工作 基础设施配套费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317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fc4c42bb4daa58da0114aee.html

《昌乐配套费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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